苏州市医技设备等医技设备 经食道超声探头 小儿成人肺功能仪 数字平板摄片采购合同公告(苏州市中医医院2022)



医技设备等医技设备一批合同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SZWK2022-G-051001

二、合同名称:医技设备等医技设备一批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案号等,如有):SZWK2022-G-051

四、项目名称:医技设备等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苏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苏州市杨素路18号
联系方式:13812610616
供应商(乙方):苏州嘉盛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暂无
联系方式:暂无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医技设备一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飞利浦 X8-2T等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620000.00
合同金额:462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质保5年,苏州市中医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11-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11-22 16:15:37

九、其他补充事宜:

SZWK2022-G-051合同(第一标段).pdf
SZWK2022-G-051合同(第一标段).pdf

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WK2022-G-051第一标段(ZC3205000002022001127)甲方:苏州市中医医院联系人:徐洪电话:0512-67872446地址:苏州市杨素路18号乙方:苏州嘉盛影像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悦电话:13862111707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商务广场1幢2507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苏州市政府采购编号为SZWK2022-G-051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此次成交的医技设备一批(以下简称“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以兹共同遵守。本合同由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一条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1.1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的特殊性条款2.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2.1.5有关图纸2.1.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2上述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视为是能够互相说明的,如果上述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的,以排列序位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位的文件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3.1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3.2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第二条标的物的一般条款1、完整物权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披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且乙方负有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标的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诉讼。若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2、质量保证2.1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合格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2.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标的物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3、包装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乙方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若双方没有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的,乙方应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若因乙方包装不当而造成的标的物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伴随服务4.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4.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4.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4.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4.1.4为甲方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技能指导或培训。4.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C-051号第三条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1、标的物的交付1.1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由乙方交付至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时转移至甲方享有。因交付产生的交通费、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1.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1.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检验和验收2.1在交付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2乙方交付甲方验收前,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甲方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2.3甲方应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特殊情况需延长验收期限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2.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四条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自验收期满后三日内对甲方进行催告,经乙方催告后甲方在五日内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1.3甲方在验收期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意见与办法书面回复至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第五条合同价款和支付1、合同价款和支付1.1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贰万元整(¥4620000.00)。1.2乙方应按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交付并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1.2.1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发票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1.2.2甲方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若乙方未按约定提供上述单据而导致甲方迟延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3甲方应按本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1.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甲方违约责任2.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2.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本合同总金额的5%为限。2.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3、乙方违约责任3.1乙方不能交付(逾期超过15日视为不能交付),或交付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3.2乙方逾期交付的,应在交付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要求乙·方交付的,乙方应立即交付并应按照逾期交付部分货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3.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提供售后服务不合格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3.4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第七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本合同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15日内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索赔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1、乙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异议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2.1乙方同意退货,并以人民币的形式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2.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因更换零件、部件或标的物而产生的的一切直接、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2.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直接、间接损失。2.5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合同的解除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1.2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合同的转让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意第三方。0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第二部分合同特殊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序号标的物名称品牌、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经食道超声探头飞利浦X8-2T套1390000.00390000.002小儿成人肺功能仪伟亚安MasterScreen套445000.00445000.003数字平板摄片飞利浦DigitalDiagnostC90套12495000.002495000.004流式细胞仪贝克曼DxFlex套11290000.001290000.00合计(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贰万元整¥:4620000.00第二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1、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贰万元整(¥:4620000.00)。上述价格包括全部产品价格(包括全套产品、辅配件、随设备应提交的资料等费用)、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技术培训、质保期服务、税金、专利技术、劳务、利润,以及上述未提及但有关于本次招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及质保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2、付款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30%预付款,待所有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A、B、C)后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95%的货款,余款5%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A、甲方签收的送货回单。B、合格销售发票。C、由甲乙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时提供)3、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4、乙方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留园支行银行账号:1102021009000570321第三条质量与验收1、标的物质量: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产品,完全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2、验收标准:甲方应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免费退换,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换工作。当双方对验收标准有争议时,可委托双方一致认可的国家相关权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交付验收时应先用书面方式通告甲方。第四条售后服务1、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经食道超声探头提供免费质保期1年:小儿成人肺功能仪提供免费质保期3年:数字平板摄片提供免费质保期5年:流式细胞仪提供终身保修。质保期自标的物经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有专职的技术服务人员上门服务,保证半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如无法修复正常运行的免费提供备用机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3、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按照采购文件和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服务履行。第五条交付时间与地点1、交付时间:2023年1月2日之前,乙方应在交付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2、交付地点: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并将标的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3、因交付产生的交通费、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如本项目标的物涉及商品包装及快递包装的情况,则乙方需要按照以下法规通知标准执行政府采购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详见:关于《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办购(2020)8号)。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方违约或乙方追究甲方违约但不成立,导致甲方为处理此纠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同时须递交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备案。力政府采购合同SZWK2022-G-051号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备存。第八条附则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壹份,肆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双方所确认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合同首部所载明的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等不利后果。(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苏州市中医医院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日期:22年11月2日乙方(盖章):苏州嘉盛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我快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技设备等医技设备 经食道超声探头 小儿成人肺功能仪 数字平板摄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