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平顺县人民检察院2022)



一、合同编号:11N01238511220222803

二、合同名称: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三、项目编号:14000022455T200000069
四、项目名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平顺县人民检察院机关
地 址:平顺县迎宾大道一号
联系方式:18535591631
供应商(乙方):长治市唐轩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联系方式:134535454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数量:1.00 单价(元):72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72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其他-其他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2年11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pdf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pdf

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甲方):平顺县人民检察院供货服务商(乙方):长治市唐轩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采购内容乙方需根据采购订单等相关约定,按照以下采购清单向甲方提供产品:序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位单价小计(元)1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TDWY-TB0091套72000720002合计72000元72000元72000元72000元72000元注: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商品的价格及可能产生的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质保三年)及将商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商品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二、交付地点及收货人乙方于2022年12月7日前将商品送至以下指定地点并交由指定收货人,由收货人签收。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平顺县人民检察院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及追加、更换、补充的商品(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商品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后转移。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乙方应承担商品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三、履约延误(一)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89%0000()2(嘉票2)Y福(嘉头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便捷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