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 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犍为县财政局2022)



犍为县财政局乐山市公务车辆定点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LSZFCG2021-BX-05

二、合同名称:乐山市公务车辆定点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51112322210200000818

四、项目名称:公务用车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犍为县财政局
地址:犍为县滨江路289号
联系方式:0833-4222947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街道
联系方式:1818337777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机动车保险服务
1(项)
¥2,598.27
¥2,598.27

合同金额: 2,598.27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玖拾捌元贰角柒分
履约期限:2022年12月02日至2023年12月0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保险合同.pdf保险合同.pdf
犍为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02日

乐山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SZFCG2021-BX-05采购人(甲方):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根据《民法典》以及乐山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C2021-3)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1.项目编号:LZC2021-3。2.项目名称:乐山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采购项目。3.具体内容:详见乙方响应文件。4.合同金额:按实结算。二、付款方式及期限1.履约保证金收取: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0元,人民币大写:零元2.资金支付及结算:由车辆所属单位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并按实结算。三、合同期限、服务地点1.合同期限:二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四、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一)服务内容1.保险范围: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保险。若乙方在本项目之前已中标为县(市、区)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服务商且提供的保险折扣率与本项目有差别的,县(市、区)可选择最低折扣购买相关险种。2.保险险种: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国家批准的各种商业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投保人必须选择的险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结合单位车辆具体情况,按照《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选择商业保险的具体险种和赔偿限额。(二)服务要求1.人员配备为更好地保证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乙方应当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明确人员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服务小组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理赔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2.投保服务乙方中标后应派专人负责与指定的被保险单位按照本项目采购合同有关条款及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在上年保单到期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或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时间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人送达被保险人。对于特殊情况(例:被保险人急需保险卡办理年检等)承诺在获得相关资料后2小时内出具保单并送交被保险人。对新购置车辆,应按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被保险2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送达各被保险人。对于特殊情况(例:被保险人急需保险卡领取行驶证等)承诺在获得相关资料后2小时内出具保单并送交被保险人。3.业务管理乙方应当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处理市内各地联网;对承保的市级公务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4.理赔服务乙方应当为保险项目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履行以下保险理赔服务要求,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1)接报案应当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报案。如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接到报案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是否需要查勘事故现场。如需要查勘现场,理赔服务专员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时间:事故车辆位于属地30分钟,事故车辆位于非属地90分钟(以区市县为属地)。3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或认定不需现场查勘的,则同意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查勘的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保留现场的,金额在8000元以下的,由客户出具事故具体原因的说明,给予免现场查勘。(3)拖车服务的具体措施乙方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在30分钟之内安排好就近的查勘救援中心进行施救,包括①接电、②紧急送油、③紧急加水、④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①吊装救援、将车辆运至指定地点等服务。对于以上服务免收人工费及出车费,因事故或故障需更换配件的,按成本价收取配件费。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能行驶,乙方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救援服务,应当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施救发票,并按施救发票票面金额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4)定责定损理赔服务专员安排受损车辆在保险行业事故定损中心定损,特殊情况可到客户指定修理厂定损。定损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如遇定损分歧,乙方应当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乙方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车辆修理车辆出险后,如出险在市内区域原则上应按照车辆归属地政府部门管理要求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出险在市外区域的,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含特种行业只对内服务的专修厂),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认可。定损应和修理厂、专修厂共同完成。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主,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投标人应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受损车辆在乐山市境内维修厂(含特种行业只对内服务的专修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事先须征得被保险人单位同意)维修质量、时效保证服务。受损车辆如在修理时,若承修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返修的(质量标准参见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每延误工期一天,按修理费用的1%或300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保质保量修理完毕。(6)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金额。(7)索赔材料递交5上门递交索赔材料或被保险人提前预约理赔服务专员上门收取索赔材料。接到资料后,乙方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可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8)赔款时限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在服务承诺中说明分档赔付时限)。保险理赔时限表(承诺)\n\n理赔金额\n结案天数(工作日)\n理赔权限\n\n\n5000元及以下\n1个工作日\n\n\n\n5000元至50000元\n3个工作日\n\n\n\n50000元至150000元\n5个工作日\n\n\n\n150000元至300000元\n5个工作日\n\n\n\n300000元以上\n5个工作日\n\n\n\n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偿带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9)预付赔款对于保险责任和事故责任明确的保险事故,经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不论损失大小,乙方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确定的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预付赔款。(10)特殊情况的处理①异地出险服务:被保险人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案件,可要求在提供事故照片的前提下委托修理厂与保险公司协商定损。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8000元以上及涉及人伤的事故,乙方应直接派人或委托出险地分支机构代理查勘定损,并安排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乙方应承诺全国通赔。被保险人可在乙方全国任何机构领取赔款,减少垫付麻烦。②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的处置办法参照被保险人车辆与外界车辆发生的正常事故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无特别免赔约定。③第三方责任事故的处置方法如事故为第三方责任事故,无论是否能确定第三方身份,均按照正常理赔程序进行赔付。④抢救费用的支付方法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须紧急抢救,根据需要乙方可在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对于需要提供急救医疗担保的,通知项目服务小组人员办理急救担保,急救医疗费用担保限于乐山市行政区内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推行医疗理赔服务时效承诺;车险人伤案件资料齐全,在接到资料达成理赔协议后按以下时间完成:人伤总损失5000元以内案件1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人伤总损失5000元至50000元案件3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人伤总损失50000元以上案件5个工作日完成医疗核损。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伤亡时的服务方案:开展医疗理赔增值服务。车险人伤住院抢救费用担保增值服务;被保险人涉及到的人伤案件,如在乐山市行政区内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或承保公司定点协作医院住院治疗,经被保险人申请,可进行担保住院医疗费用,而不需客户垫付住院押金及医院费用。代理交通事故调解增值服务。被保险人涉及到人伤的案件,乙方应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只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就可全权委托由专职医疗核损员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并按保单约定全额赔偿。(11)其他服务①组织实施回访服务:在保险期限内可根据客户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或email地址,提供客户回访服务。回访内容包括:问侯关切、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语音问候关切:可在节目、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生日或其他有关日期采用标准用语向客户发送温馨祝福、安全提醒等信息。气象关切:可在灾害性或异常天气期间向被投标人发送专业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在被保险人保险到期前15天直接给予提醒。理赔指导:在报案后24小时内主动致电联系,了解案情进展并根据情况向被保险人提示有关条款内容,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处理相关事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索赔服务:对报案后超过一个月仍未索赔的案件,主动致电了解有关情况,并给予相关提示。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在客户投保、报案、领取赔款后,了解承保、理赔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以及客户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发现客户投诉或不满意时立即处理。。②提供承保理赔统计数据:定期将承保情况、理赔情况以报表形式《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情况汇总表》、《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报送给甲方,承诺填报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满。③建立投诉制度:被保险人如对乙方的车险服务有何不满,可以直接向服务小组组长反映,也可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反映或投诉;所有的投诉都应在1小时内得到答复解决。(12)防腐倡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13)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①全国通赔。“异地出险,就地赔付”。无论车辆在国内任何地区出险,都能获得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服务,被保险人可以在出险地就近的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完成从报案到领取赔款的全部理赔过程,针对该项目,乙方应承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将赔款支付给承保地或出险地被保险人分支机构和事故车辆修理公司。②法律援助服务。被保险人在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可要求乙方按《法律服务特约条款》的内容提供咨询或代为制定相关方案和处理相关事宜。可聘请律师、退休交警或其他专业人士实施此项服务,如当地有承揽此类业务的单位,可在考察其执行能力后进行一揽子转包。保险事故在按行政程序处理阶段,乙方应提供有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咨询。保险事故在按仲裁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阶段,乙方可根据授权代为处理法律事宜,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交通费、住宿费、人工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鉴定费,负责承担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但乙方应在费用支出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经其书面同意后再行开展工作;在赔偿计算时,限额内的相关费用均计入查勘费。③代办年审检服务。可为有需要的投保人办理年检、年审、新入户手续。④道路救援。被保险人车辆因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行驶时,可根据被保险人10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接电、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或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等服务。(5)乙方认为的具有特色的其他服务事项。第二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三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症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新分公司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有违法行为,甲方可取消供应商资格并终止合同。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用户提供车辆保险服务,收取保费。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11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对承保的所有公务车辆,建立保险管理台账并定期反馈甲方。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者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壹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采购监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车辆所属单位选择乙方投保并单独签订保险协议时,保费不能高于本合同相关约定;发生争议时,其管辖约定应当与本合同约定的管辖一致。事务关机市甲方(盖章):乐山市机务管理局中国乙方(盖章)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以02501D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配配件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巨嘉定北路149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三省尔山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账号:22-364901040004185电话:电话:0833124322W0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21年4月30日签约日期:201年4月30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 机动车保险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