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 工程 设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科学技术馆2022)



一、合同编号: 20220505HT11220001
二、合同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三、项目编号: WKZB2211BJA301725
四、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科学技术馆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
联系方式:无
供应商(乙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联系方式:无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详见招标文件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金额: 152.587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12-0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2-12-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终稿-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系统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202211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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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全称):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技术馆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发包人(甲方):中国科学技术馆设计人(乙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北京市朝阳区4.建筑功能:展示、教育等。3.规划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28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72638平方米,地下约29642平方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44.55米。2.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中国科学技术馆。1.工程名称: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乙方配合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完成消防检测、通过消防验收,直到取得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使用规范和标准应按照现行有效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泵及配电箱柜、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炮、防火阀排烟阀、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余压监控系统、智慧消防系统、厨房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防火门顺序器和修缮保留的设备设施。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后期服务阶段。1.工程设计范围:包含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交底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技馆消防系统相关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总图、人防设计等。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清单编制及指导施工要求,同时更要遵循节约原则,总体造价合理,符合项目批复的规模和投资的限额要求。设计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含关键技术说明、经济指标说明)。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工程设计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交底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预计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改造设计项目,设计范围主要是施工图设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科技馆消防系统相关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总图、人防设计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工程设计周期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杨波。发包人代表:邢阳、辛学鹏。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贰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1525870.00元)。2.签约合同价为: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通用合同条款;(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6)技术标准;(5)发包人要求;九、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副本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3份、副本2份,设计人执正本3份、副本2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纳税人识别码:12100000400004545R纳税人识别码:91110000597692141M组织机构代码:12100000400004545R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597692141M(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010-68010779电话:010-59041110电话:010-88042060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江洋法定代表人:殷皓法定代表人:徐全胜邮政编码:100101邮政编码:100045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账号:账号:1100102050005600603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月坛支行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合同价格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4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技术标准;(6)发包人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通用合同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联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8保密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严禁贿赂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3发包人决定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2.2发包人代表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4支付合同价款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设计人人员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项目负责人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设计分包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3.4.4分包工程设计费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工程设计资料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联合体5.工程设计要求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4.2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2工程设计开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4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0.1合同价款组成10.合同价款与支付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0.2合同价格形式(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10.3定金或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0.4进度款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4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0.6支付账户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专业责任与保险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知识产权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违约责任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5.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7.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1.4技术标准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关于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号)等法律、法规。1.3法律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1.1.1合同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无。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中国科技馆;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联络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内容解释为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5801562662;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裴雷;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xinxuepeng@cstm.org.cn。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电话:18001260976,010-59041273;传真:010-5904102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辛学鹏;2.1.3发包人其他义务:无。2.1发包人一般义务2.发包人保密期限: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1.8保密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peilei@biad.com.cn。联系电话:18910551716;010-59041155;职务:安全保卫部主任;身份证号:******************;姓名:王迎杰;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2.3发包人决定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仅限该合同项下的技术沟通与确认。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中国科技馆。电子信箱:18910551716@189.cn;3.2.1项目负责人3.2项目负责人3.1.3设计人其他义务: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编制“中国科学技术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招标控制价。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设计人一般义务3.设计人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电子信箱:biadma@126.com;联系电话:010-88021019;注册证书号:121104171;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姓名:杨波;3.3设计人人员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的一切相关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内约定的全部设计内容。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设计分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始设计后3天内。3.5联合体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设计人将工程设计部分或全部内容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3.4.2设计分包的确定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工程设计要求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5天。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不限于(1)方案设计阶段进度计划(2)初步设计阶段进度计划,(3)施工图设计阶段进度计划,(4)后续服务阶段进度计划,(5)设计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开始设计后5天内。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1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2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包括不限于:图纸以CAD格式,效果图以JPGE或PDF格式,多媒体或动画文件以常用格式按需提供,光盘或U盘存储;设计模型(如有)须提供模型电子文件。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1)单价合同10.2合同价格形式10.合同价款与支付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完成项目施工通过所在地住建部门验收且不早于2024年年底以前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的比例0%或预付款的比例40%。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10.3定金或预付款(3)其他价格形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2.专业责任与保险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天前支付。14.违约责任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全部由设计人承担。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限于本项目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限于本项目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提供给第三方。13.知识产权12.2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逾期每天支付总合同款的0.1%。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逾期每天支付总合同款的0.1%。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发包人违约责任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不可抗力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17.3争议评审17.争议解决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15天内。(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6.合同解除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7.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无。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1: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5号,中国科技馆(二)项目地点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改造项目工程设计(一)项目名称一、项目概况中国科技馆新馆2009年建成开放,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综合性科技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大型科普基础设施,在建筑结构上属于高层建筑,在使用性质上属于公众聚集的人员密集场所,同时也是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中国科技馆现有建筑消防系统已全天候运行十三年,成功预警多起室内冒烟事件,指引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情,从技术上为全馆职工和参观公众提供了牢固的防火墙,彰显了建筑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功能齐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长时间的运行,建筑内局部功能有所改变、消防系统设备老化运行故障、维修成本不断增加、产品配件陆续停产、火灾防控系统技术水平和智慧管理应用水平明显落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导致了消防设计和消防系统功能在规范上不达标、在标准上不统一、在信息上不共享、在检测中不通过等问题,建筑火灾防控能力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火灾防控形势,也无法满足消防安全需求。(四)建筑消防系统现状建筑空调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新风机组、蓄冰系统、办公区VRV系统、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冷却水系统、通风系统、网络机房热管空调机组等。制冷主机由3台780RT双工况离心冷水机组、1台800RT双工况螺杆机组、1台300RT冷水机组进行,负责区域包括展厅、影院、公共空间等,展厅采用VAV系统运行。冰蓄冷运行按阶梯电价,分时段在电价最高时段进行融冰。制热由市政热力供暖。地下室至五层办公区域采用独立控制的VRV空调形式进行制冷和冬季辅助制热。网络机房采用热管空调机组。影院系统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影院放映间采用约顿恒温恒湿空调系统。燃气系统为市政统一供气,使用范围为餐厅后厨区域。节能措施为光导照明、冰蓄冷、中水利用、雨水收集。建筑内卫生间共计101个,其中公共卫生间73个、残疾卫生间24个、其它卫生间7个;电梯:33部,其中16部垂直梯(含3部消防梯、1部大货梯)17部扶梯;疏散楼梯:19部;空调机房52间;建筑露台14个;高低压配电室总容量为:15000KVA、10KV;变压器:8台(6台2000KVA、2台1600KVA);柴油发电机1台(800KVA)。建筑物层数、层高分别为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局部六层。地下一层层高8米,地上展厅层高9.5米。建筑功能分区为4个影院、10个展区及南北办公区,其中,地下一层为车库、人防、餐饮、4D影院、动感影院、空调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地下库房、维修车间、消防中控室、消防泵房、电话机房、办公用房、泵房;首层为东、西、南集散大厅、球幕影院、三个展厅、报告厅、办公用房、商品部、库房;二层为展厅、巨幕影院、多功能厅、办公用房、会议室;三层为展厅、办公用房、计算机房;四层为展厅、办公用房、图书馆、培训教室;五层为办公用房、培训教室、会议室、库房;六层为办公用房、会议室。中国科技馆总建筑面积102280平方米,建筑总高度44.55米,其中地下面积29642平方米、地上面积72638平方米。建筑各层面积分别为地下一层29205平方米(其中动感影院620平米、4D影院510平米),首层23606平方米(其中华夏之光1100平方米、儿童科学乐园2080平方米、临时展厅2800平方米、报告厅830平方米、公共空间360平方米、球幕影院1430平方米),二层15640平方米(其中探索与发现A厅2200平方米、探索与发现B厅1980平方米、公共空间2130平方米、多功能厅470平方米、巨幕影院760平方米),三层12338平方米(科技与生活A厅950平方米、科技与生活B厅800平方米、科技与生活C厅1340平方米、科技与生活D厅1700平方米、公共空间1290平方米),四层13589平方米(其中挑战与未来A厅2060平方米、挑战与未来B厅2350平方米、公共空间1350平方米),五层4996平方米、六层2070平方米。(三)项目建筑情况(二)消防改造设计目标。按照消防改造设计方案,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改造完成要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上下联动的消防安全体系,构建消防安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火墙,防范化解火灾事故风险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应对处置火灾事故能力全面加强,消防安全信息化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升,达到消防安全“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管理统一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设施器材标识化”的标准化体系,打通“消安一体化”,实现对场馆内建筑消防设施信息的实时感知与预警,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形成共治共享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格局。(一)消防改造设计原则。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改造是在整体建筑结构、建筑防火分区、建筑内部功能不改变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厉行节约的原则,对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关于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6号)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新要求,确定了项目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程两大部分。其中,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更换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泵及配电箱柜、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炮、防火阀排烟阀;增加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余压监控系统、智慧消防系统、增加厨房灭火系统;修缮保留的设备设施。建筑工程主要包括更换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新增防火门顺序器以及装饰面层的恢复。根据改造内容完成项目设计。二、项目设计原则和目标表1: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清单我馆建筑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是2009年新馆建设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消防主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设施,具体清单详见表1。经多年运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消防主机存在CRT图形显示故障;二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手报和电话插孔存在部分线路短路或断路,空气采样全部故障状态(一层大厅4套、儿童科学乐园3套、恐龙广场2套、二层展厅4套、巨幕影院1套、三层展厅3套),声光报警存在部分线路故障;三是自动灭火系统的大、小水炮存在自动喷水的功能故障(手动喷水正常);四是防排烟系统的六层屋面消防风机及管道存在部分锈蚀,一层大厅两侧的排烟窗存在部分线路故障;五是防火防烟的卷帘门存在部分外观破损(不影响功能使用)。六是疏散指示照明部分线路断路。序号系统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11.消防主机消防报警主机EST332楼层显示器EST3153CRT主机EST314水炮主机辽阳天河/四川消防25水炮控制柜EST326消防备电池6FM-1722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烟感SIGA-PS19228温感SIGA-HRSI7329手报J-SAP-M-SIGI-27113210电话插孔EST313211空气采样HART XL1612JTY-GD-AS6800H213燃气报警EX-S6001214声光报警3715电话分机HD21044163.自动灭火系统喷淋头T-ZSTX15-681.5万17室内消火栓30118大水炮619小水炮ZSDM-S03-Ⅲ2620气体灭火SIGA-REL921室外消火栓SA100/65-10922水泵接合器SQ*150-1.610234.防排烟系统送风机XTF-7C3224排烟机XYF-12B3225单扇排烟窗22426双扇排烟窗6427280度防火阀1642870度防火阀DF-A-I38429机械排烟口16430加压送风口38431挡烟垂壁64325.水系统消防水池850立方米133消防水箱24立方米134报警控制阀ZSFZ-200(150)1635喷淋泵Y2-280S-2336消火栓泵Y2-250M-2237水炮泵Y2-315M-2238稳压泵Y100L-2239水喷雾泵Y2-200L1-2240末端放水56416.防火防烟分隔卷帘门68消防改造设计范围主要是包含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交底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技馆消防系统相关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总图、人防设计等。消防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清单编制及指导施工要求,同时更要遵循节约原则,总体造价合理,符合项目批复的规模和投资的限额要求。设计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含关键技术说明、经济指标说明)。(二)项目设计范围本项目消防设计依据应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5号令)《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2019)《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消〔2017〕297号)《北京市消防条例》《关于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一)项目设计依据三、项目设计依据及范围(三)消防改造设计深度。该项目设计深度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的要求。联动控制功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控制、火灾报警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非消防用电负荷电源切除、联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电动大门等。在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等场所设置消防直通电话分机。在每一手动报警按钮旁边设置消防电话专用插口。消防直通电话主机设在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设专用报警电话。在消防控制中心设一套计算机图文显示终端,配有专用消防软件并预留通讯接口,以备与建筑智能化管理系统及市消防部门联网的需要。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计。消防系统采用总线制方式。报警系统功能包括:展厅、办公室、会议室、电梯厅、走廊、楼梯间前室以及各种机房等场所设置点式感烟探测器;厨房及有气体灭火的房间设置感温探测器;通高中庭采用红外光束探测器。根据防火分区的布置,在各层、主要公共场所入口及通道等经常有人通过的场所均设手动报警按钮。同一防火分区到任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30m。按照现行防火及消防规范要求,更新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更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泵及对应配电柜、应急照明系统。更新增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智慧消防系统。(一)电气专业设计消防改造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泵及配电箱柜、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水炮、防火阀排烟阀、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余压监控系统、智慧消防系统、厨房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防火门顺序器和修缮保留的设备设施。配合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完成消防检测、通过消防验收,直到取得验收证书。使用规范和标准应按照现行有效国家、行业、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四、项目设计主要内容7.智慧消防系统设计。智慧消防(互联网+消防,物联网+消防)是一个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预警、精准指挥、优化反馈的模块动态化过程,即结合互联网技术、数字通信技术、移动定位技术,收集数字化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及抢险救援应急预案、消防水源以及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内容,并在数字智能消防平台上及时预警、分析并将指令反馈给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汇聚多方数据,构建消防大数据汇聚与支撑平台,贯穿隐患排查、防火监督、灭火救援、后勤管理、大数据创新应用的消防应用系统。6.火灾报警器及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物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报警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报警器工作。应急广播系统与背景乐广播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管理的全数字模块化网络广播系统设备,所有输入/输出信号都由数字音频矩阵中央管理器进行管理,主机设置于中国科技馆应急指挥中心。5.应急照明系统设计。更换电气间内EPS电池柜,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60分钟,消防设备机房、配电间备用照明时间不少于180分钟。4.余压监控系统设计。设置余压监控系统。通过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等区域设置的压力信号传感器,24小时实时自动巡检并采集监控区域压力变化等工作状态,对超压等故障发出报警信号并记录。当防烟楼梯间或前室余压值达到超压监控值时,余压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余压控制器联动打开对应加压风机风道上的电动旁通泄压阀,余压回落到正常区间值后,余压控制器关闭旁通阀,系统通过控制风阀驱动器的开启角度来保持余压值稳定在规范要求区间值内。系统具备实时性、数值化、智能化、自动化连续监控特点。系统组成包括余压探测器、余压控制器、风阀驱动器、气管及系统监控主机、软件等。余压值控制要求:(1)前室与走道之间的压差:25-30Pa;(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40-50Pa。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实现系统对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的监测,并将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系统采用24VDC工作电压,设置备用电源,保证市政电源中断后任可持续工作3小时。采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外或设置在消防模块箱内),监测消防设备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过压、欠压、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变电室非消防负荷(包含兼做消防负荷)的出线回路处的电缆漏电流进行采集,实现系统远程监控线路漏电流及过电流,系统对负荷线路漏电流及过电流仅进行监测及报警,不动作跳闸。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消防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1.消防水泵设计。本次更换的消防水泵控制柜带有自动巡检功能,在平时应使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或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自动启泵;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起泵按钮;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起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min内正常工作。本次涉及改造的消防水系统,按照现行规范要求更换消防泵房内加压泵并调整相应联动控制系统;对馆内现状的固定消防炮和射流灭火装置进行换新;因房间格局改变及精装设计对部分消火栓及喷头位置进行调整;厨房灶台处增设自动灭火装置。(二)给排水专业设计9.线缆选择及敷设设计。火灾报警线路采用铜芯绝缘线缆穿钢管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穿钢管暗敷;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采用铜芯阻燃电线电缆穿钢管暗敷。为保证本项目内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配电线路全部采用矿物质绝缘类耐火电力电缆。8.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防火门监控系统通过就地设置的模块及总线,将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反馈至防火门控制器。主机采用集中供电方式,提供DC24V安全电压,可实时监测所有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并将工作状态传输至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四)建筑及装饰专业设计本次改造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部分防火阀、排烟阀进行原位更换,按照现行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空调、新风及防排烟系统的改造。(三)暖通专业设计4.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设计。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设置在厨房内烹饪部位的高温油锅部位及排烟罩、排烟管道等油垢较多的位置。可自动启动,并设有手动启动功能,在启动的同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同时,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并将切断信号反馈到控制装置,喷放灭火剂后,能自动切换喷放冷却水,防止复燃。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改造区域内火灾危险等级为中危险级I级,设计喷水强度为6L/min·㎡,作用面积:160㎡。设吊顶的场所采用下垂型喷头,无吊顶房间部位采用直立型喷头上喷,流量系数K=80。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下垂型喷头(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下喷头设置集热罩)。喷头动作温度:厨房为93℃,其它场所为68℃。2.消火栓设计。本次改造需要移位或增加的室内消火栓箱采用带灭火器箱的组合式消防柜,并设在明显并易于取用处,若采用暗装消火栓,必须设置永久性标识或与周围墙壁有明显的颜色区别,引导消防员找到使用。消火栓间距不大于30m,保证同层任何一点均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每个消火栓箱内均配:DN65mm消火栓一个,水枪喷嘴直径19mm;麻质衬胶水带一条,长25m;消防软管卷盘一套,消防软管内径19mm,长30m,喷嘴直径6mm;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两具。1.设计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设计原则、符合原有建筑设计要求等有关内容的规定。项目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技术和经济指标,要求图文清晰、完整、规范,能清楚表达设计意图和内容,图纸规格尺寸齐全、准确,须标注比例尺,同类图纸规格应尽量统一。六、项目设计成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的相关要求,该项目工程设计完成后,须配合中国科技馆完成消防图纸报送审核等工作。下一步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消防系统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量及技术需求的编制工作。五、项目设计报审要求在建筑防火分区不变的前提下,更换破损的电动挡烟垂壁、防火卷帘门,优化现有物理空间,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本项目为中国科技馆建筑消防改造设计项目,设计范围主要是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包括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交底及编制工程量清单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与我馆消防系统相关的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总图、人防设计等,应在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完成。设计要求应满足现行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满足清单编制及指导施工要求,同时更要遵循节约原则,总体造价合理,须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设计审查,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投标人应保证其设计及服务的完整性,如出现缺项、漏项,应由投标方免费补齐。七、项目特别说明5.所有设计成果的文字说明和文字均采用中文标注。4.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说明和图纸、图册,同时要求提供电子文件。3.设计成果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长度单位:总平面图标注尺寸以米(m)为单位,建筑设计图标注尺寸以毫米(mm)为单位;面积单位:均以平方米(m2)为单位;体积单位:均以立方米(m3)为单位。2.设计成果的深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划、建筑与消防设计规范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2: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方案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方案开始3天前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方案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3天前5工程勘察报告2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11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12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3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方案图3套、光盘1份2初步设计文件蓝图8套、光盘1份3施工图设计文件蓝图8套、光盘1份附件5: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特别约定:二、设计费总额构成:一、设计费总额:¥1525870.00元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6:设计进度表序号进度工作周期提交日期说明1方案设计25天 25 天2初步设计25天 50 天3施工图设计25天 75 天(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4.特别约定: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1525870.00元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作为预付款,计610348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具体支付时间如下: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四、设计费支付方式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序号分项分项说明单价(完税)数量分项总价(完税)1定金定金305174.001305174.002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305174.001305174.003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762935.001762935.004后期服务阶段后期服务152587.001152587.00总价1525870.001、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进行重大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已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除此以外,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所有设计变更、洽商等均包含在设计费中。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7: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共计228880.5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152587元。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后7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5%,计534054.5元。7、设计人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程序。如果未通过发包人审批,设计人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应正式作废原变更文件。6、普通设计变更由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告知设计总负责人,影响到其他专业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其他专业的变更),需设计总负责人签字;5、设计变更文件除特殊文件外全部由计算机打印,避免手书,变更文件字迹应清晰,文件表面不能有增删痕迹;4、设计人应针对设计变更产生的产品功能和后续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提交技术经济分析文件。3、图纸更新属于设计变更范围,设计人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标注并说明前后变化;2、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变更、洽商金额累计超出建安合同额的1%时,由设计人予以赔偿,发包人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按超出额度的10%扣除设计人设计费,总的扣除额度不超过设计人合同价款的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 工程 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