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信服务 裸光纤裸光纤采购合同公告(浙江外国语学院2022)



一、采购人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二、供应商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1883587000019683307
五、合同编号:11N470005316202212427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电信服务
详见附件

1.0
30000
3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联系人:吴志红
联系电话:15356171397
传真:/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299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线路租用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70005316202212427).pdf关于线路租用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70005316202212427).pdf

政府采购网络租赁合同政府采购网络租赁合同合同编号:11N470005316202212427甲方:[浙江外国语学院]地址:[留和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洪岗]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富春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晓鲁]根据甲方通信业务使用的需要,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通信服务业务(以下简称“电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提供[裸光纤]电路(数字电路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FR帧中继/ATM电路/IP-VPN/IPRAN等)服务。服务起始时间:[2022]年[09]月[21]日至[2023]年[09]月[20](若不明确,自服务开通日起)电路编号:5711GQL00139099A端[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浙江外国语学院];5711GQL00139103B端[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20号浙大玉泉校区网络中心]IPV6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权利和义务2.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2.1.2在开通和使用电路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申告。2.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电路服务,不得用于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电路服务以任何方式给其他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2.1.4应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2.1.5应按时足额缴纳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和电路月服务费。2.1.6应以书面形式(“电路服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电路服务所涉电路的类型、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2.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1/7(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6)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2.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电路服务迟延提供的责任。如出现该情况的,双方将视为电路服务按时提供。2.1.9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电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2.1.10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电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2.1.11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电路服务,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电路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电路服务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1.1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电路服务,并对所涉电路负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电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本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具体业务类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相应设备、终端,甲方无法归还或设备、终端损坏的,须按价赔偿。2.2乙方权利和义务2.2.1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2.2.2负责依据甲方开通通知进行电路服务的开通。2.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受理手续并支付一次性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电路服务业务。2.2.4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电路服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电路服务。2.2.5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电路维护服务,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2.2.6乙方所提供电路维护服务的责任界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提供维护管理服务,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2.2.7因技术、设备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有权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2.2.8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第三条电路服务的开通,第三条电路服务的开通3.1电路服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3.2电路服务开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3.2.1甲方应当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的五日内验收核实,电路服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电路服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3.2.2若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五日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电路服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电路服务的实际开通日。3.2.3如甲方在收到业务竣工单后未验收并在五日五日内提出不使用电路服务的,则视为甲方提前终止服务,此时,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承担相应月服务费。3.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计收电路月服务费。第四条终止服务,第四条终止服务2/74.1甲方终止电路服务时,应至少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月服务费的时间(“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30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30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31日。4.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5.3条约定支付终止服务当月月服务费。4.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电路服务的,应按实际使用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终止使用的业务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第五条费用及支付,第五条费用及支付5.1电路服务费包括一次性费用、基本使用费和服务费三部分(一次性费用、基本使用费和服务费估算单见附件1)。付费周期为[月付](一次性付/年付/月付)5.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1)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甲方:[浙江外国语学院]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开户行:[工行莫干山支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银行地址:[/]银行地址:[/]户名:[浙江外国语学院]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账号:[1202026109008855830]账号:[12020201090054258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5316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7018962D]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分散付费。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3)由甲方下属机构向乙方指定下属机构分散付费。甲方应在电路服务开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属机构缴费事宜,督促、协调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费,并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的迟延付费向乙方承担补缴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5.3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构以[银行转账](现金、银行转账、银行托收、等方式)付至乙方。5.4一次性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缴纳一次性费用,总计[/]元。5.5服务费和基本使用费:(1)一次性支付甲方须在营业办理相关手续前一次性交清本合同款项。3/7(2)按年支付首年费用甲方须在营业办理相关手续前一次性交清,包年到期需提前续费,否则按标准资费出账。(3)按月支付付款方须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月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缴纳月服务费。5.5.1电路开通首月月服务费:开通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进行收费。5.5.2甲方如对月服务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5.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应按服务费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提前终止服务当月实际使用的服务费。第六条服务质量,第六条服务质量6.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6.2乙方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电路服务畅通。6.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6.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负责故障处理。6.4.1乙方为甲方提供大客户故障受理热线服务,即8008281000,受理并处理甲方全程端到端的故障申告。6.4.2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6.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电路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6.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电路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甲方要给予协助和配合。6.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予配合。6.8双方同意建立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七条保密第七条保密7.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7.2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5]年之内持续有效。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如甲方使用电路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如将电路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电路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合同期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除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标准支付月服务费外并赔偿乙方损失。8.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路业务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路服务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8.3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电路服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所收取的相应电路服务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的比例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月服务费中直接抵扣,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服务费。如逾期60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8.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和/或甲方下属机4/7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第十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0.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10.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服务期限,第十一条服务期限11.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为[12]个月,按合同中实际约定日期开始与结束。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使用,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2.5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2.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2.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2.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协议、合同。12.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本合同中的地址为发生纠纷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在法院发出诉讼文书10日内视为确认收到相应诉讼文书,法院也可通过电子邮箱等现代通信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执行及督促程序。12.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与甲乙双方地址及联系信息变更的通知;12.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包括法律文书送达)的送达方式如下:5/7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本合同附件为:附件1一次性费用及月服务费估算单以下无正文甲方:[浙江外国语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2022]年[]月[]日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2022]年[]月[]日附件1一次性费用及月服务费估算单1、一次性费用收费项目实收费用(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价款增值税款/////2、月服务费:(1)基本使用费(税率9%)序号业务类型业务范围电路方向电路速率单价(元/年/条)(含税价)数量小计6/71裸光纤裸光纤/2端端/30000130000(2)信息传输服务费(税率6%)序号电路类型电路方向服务速率单价(元/月/条)(含税价)数量小计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信服务 裸光纤裸光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