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电梯 设备采购合同公告(中国长沙市政府2022)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824008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824008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电梯
电梯
详见附件
部
2
419000
2
其他建筑工程
其他建筑工程
详见工程量清单
项
1
704800
合计金额小写: 1123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电梯1:乘客电梯(兼无障碍电梯)
LGE-O1000-CO90
1台
209500
209500
设备税率13%,安装及井道部分3%
电梯2:乘客电梯
LGE-O1000-CO90
1台
209500
209500
2
井道部分
/
/
704800
704800
合同金额小写:1123800.00(含税) 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含税) 其中电梯部分设备总价为290000.00(贰拾玖万元整);安装总价为129000.00(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井道部分总价为704800.00(柒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及安装调试(交钥匙)。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质保期1年,自验收之日起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47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2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42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说明:验收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61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金额验收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法律纠纷问题无息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800000054162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会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阅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验收标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0栋102、202
法定代理人:
刘新良
法定代理人:
袁军
委托代理人:
谭应林
委托代理人:
姜庆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731-88609192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0731-88609192
附件列表: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甲方合同.docx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甲方合同.docx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供应商(全称):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甲方)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208240085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合同2.合同标的及金额(含税)(3)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1)采购组织形式:/1.项目管理信息序号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电梯1:乘客电梯(兼无障碍电梯)LGE-O1000-CO901台209500209500设备税率13%,安装及井道部分3%1电梯2:乘客电梯LGE-O1000-CO901台209500209500设备税率13%,安装及井道部分3%2井道部分//704800704800设备税率13%,安装及井道部分3%合同金额小写:1123800.00(含税)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含税)其中电梯部分设备总价为290000.00(贰拾玖万元整);安装总价为129000.00(壹拾贰万玖仟元整);井道部分总价为704800.00(柒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20%,验收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金额验收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法律纠纷问题无息支付。4.付款: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3)本项目质保期1年,自验收之日起算。(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交付及安装调试(交钥匙)。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6.保密条款:(3)验收标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收。(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会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阅验收。5.履约验收方式:(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依法依规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8.组成合同的文件□提请仲裁☑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7.解决合同纠纷方式(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3)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协议书附件1:电梯主要技术参数表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9.合同生效甲 方:长沙市公安局(公章)乙方:湖南君富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0731-88609192传 真:传 真:/开 户 银 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帐 号:800000054162000002名称电梯1:乘客电梯(兼无障碍电梯)电梯2:乘客电梯数量11品牌型号日立 LGE-O1000-CO90日立 LGE-O1000-CO90载重量(kg)10001000提升速度(m/s)1.51.5总层数55停站数55行程(m)1515基站1F1F开门方式中分双扇门中分双扇门门洞尺寸(mm)1100mm×2200mm1100mm×2200mm顶层高度(mm)4500mm4500mm井道净空尺寸(mm)2200mm×2200mm2200mm×2200mm底坑深度(mm)1800mm1800mm轿厢高度(mm)2450mm整机1)平层精度:±3 mm2)运行噪音: 轿厢内噪音≤50dB,机房内噪音≤75dB,开关门噪音≤60dB3)振动加速度:垂直加速度≤100mm/s24)称重装置类型、精度:电子连续称重装置,精度≤1%5)所有不锈钢板均采用发纹不锈钢,厚度1.2mm,材质304不锈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控制系统★VVVF全电脑网络控制系统,串行通讯,控制系统内主板和变频器采用模块化一体式;控制系统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速度、载重1.5m/s,1000kg曳引机永磁同步(PM)无齿轮曳引机、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安全钳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已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及报告限速器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已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及报告缓冲器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已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及报告开门方式自动中分门,两侧带有光幕保护★门机系统采用电流双闭环反馈的VVVF变压变频控制,整机原厂原品牌永磁同步门机,门机日立电梯原厂原品牌。光幕光束154束钢丝绳电梯专用的钢丝绳导轨具备防锈,耐腐蚀和不易变形的特点,导轨的制造符合GB/T10058-1997标准的规定。电梯远程监控功能提供电梯远程监控功能与接口电源380/220V电缆(长度100m)每台均增加YJV4*16+10电缆驱动系统VVVF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信息系统采用高性能CPU技术和印板系统;电气设备轿顶、底坑设置插座,且这些插座是2P+PE型250V,10A插座电源来自电梯照明电源。轿顶、底坑设置照明,灯具和开关设置在插座旁(灯具、开关、插座由我司负责,管线由甲方根据我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委托主体建设单位预留预埋)。轿厢发纹不锈钢,轿厢厚度1.2mm(后壁为玻璃)轿门发纹不锈钢,轿门板带竖向加强筋(钢板厚度1.2mm厚)厅门及门套发纹不锈钢,小门套(钢板厚度1.2mm厚)吊顶LED照明设计,明亮,大方,顶吹式轴流风机开门净空尺寸900mm宽×高2100mm轿厢尺寸净空1500mm宽×1600mm深×2450mm高;1400mm宽×1400mm深×2450mm(以日立最终图纸为准)轿厢地板仿大理石PVC地板轿厢地坎硬质铝合金五方通话轿厢/轿顶/控制柜/底坑/监控室轿内操纵箱发纹不锈钢面板,液晶显示屏。操纵箱型号:GOP-673 按钮型号:WL-MO外召唤箱发纹不锈钢面板,断码液晶显示。无障碍电梯配备残疾人操纵箱、盲文按钮、扶手、语音报站。机房要求:无机房,每台电梯配置1台单冷空调(不低于一匹),设置在一层具备消防迫降功能。1.1合同当事人1.定义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附件2:电梯功能表说明:本工程需根据设计图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施工,井道尺寸、门洞尺寸、顶层高度、底坑深度和提升高度等数据尺寸仅作为参考,具体以电梯品牌厂家施工图纸为准。序号功能序号功能1消防应急返回33制动器冗余保护2电梯受阻失速保护34轿内反向指令消除3轿厢微机异常处理35轿内照明手动关闭4轿内通风装置手动关闭36轿内运行方向指示5关门保护37层站运行方向指示6连续服务38门锁旁路运行7轿厢溜车安全保护39关门按钮响应指示8静态制动力矩自动检测40门负载检测9换向重开门41开门受阻控制10开门按钮响应指示42门锁短接保护11开门保持时间自动调整43轿厢应急照明12关门力矩控制44即时关门13运行次数与时间统计45轿内报警14故障自诊断46消防运行到位15电气安全回路保护47层高自测定16层站按钮灯闪烁指示48检修操作17层站召唤自动登记49层站运行控制开关18层站微机异常处理50次层停靠19多方通话装置51超速保护20电梯不启动报警52过电压保护21过电流保护53上电再平层22超载报警54本层再开门23电机过热保护55选层器修正24电源故障保护56停层开门25重复关门57终端强制减速26逆行保护58过低速保护27安全停靠59轿内通风装置自动关闭28逆变装置高温检测60轿内误指令人工消除29轿厢意外移动保护61司机服务30光幕保护62停电应急平层31ITV电缆63泊梯功能32自动再平层64起动补偿功能(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合同的适用范围(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4.合同价款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3.合同标的及金额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6.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6.货物的验收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7.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7.货物包装要求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9.1质量标准9.质量标准和保证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8.运输和保险(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9.2保证(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0.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0.权利瑕疵担保(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12.保密义务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11.知识产权保护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手续。13.合同价款支付(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14.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4.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14.伴随服务(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5.违约责任14.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6.合同的变更(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7.2合同的终止(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17.1合同的中止17.合同中止与终止18.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8.合同转让和分包(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9.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9.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9.不可抗力18.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8.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20.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0.2协商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2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20.解决争议的方法23.合同未尽事项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通知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21.法律适用2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24.合同生效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梯 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沙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