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 环评 勘察设计 水保采购合同公告(凌云县水利局2022)
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E4510002866004763001001
二、合同名称: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E4510002866004763001001
四、项目名称: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凌云县水利局
地 址: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胜利社区正中小区154号
联系方式:0776-7535855
供应商(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民主路1-5号
联系方式:0771-21857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
数量:1.00
费率:9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含环境敏感区影响专题)。
服务期限:80日历天(其中:(1)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工作,并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文件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提供报批稿报告成果; (2)招标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30日内提交招标设计图纸; (3)水土保持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进度满足主体进度需求;(4)技术服务:配合各项阶段的成果审查和审批工作。)项目负责人:罗献方
证书编号:1400613
2.中标费率(%):9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9月23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服务合同.pdf服务合同.pdf6.9 M
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满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项目编号:E4510002866004763发包人:凌云县水利局承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广西凌云县签订时间:2022年9月23日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凌云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已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口勘察口设计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服务费用清单;(7)技术服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根据中标报价,中标费率为96%,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柒万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整(¥12277834.00)。合同结算方式详见“12.1.2合同费用结算方式”。4.项目负责人:罗献方。5.合同服务内容: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和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服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含环境敏感区影响专题)。6.服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水利部颁布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查,并协助招标人获得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复。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服务期限:(1)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服务费用清单、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服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方案。1.1.1.8服务费用清单:指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服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3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服务费用清单;(8)技术服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5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服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9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公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5勘察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11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0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编制竣工图、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勘察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3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5勘察设备要求5.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勘察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勘察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5.6.4勘察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设计自行承担。5.7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155.10勘察文件要求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技术服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C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17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服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服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1.5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服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12.1.6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过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勘察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2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发包人:凌云县水利局。1.1.3勘察设计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1.4发包人代表:龙通毅。1.1.5项目负责人:罗献方。1.1.6分包人:无。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2.1合同协议书;1.2.2中标通知书;1.2.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4专用合同条款;1.2.5通用合同条款;1.2.6发包人要求;1.2.7服务费用清单;1.2.8技术服务方案;1.2.9其他合同文件。1.3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3.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勘察设计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15套(份)。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3.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在14日内提供2套(份)交给勘察设计人。1.3.3文件错误的通知27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1.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1.7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1.8发包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发包人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发包人代表的期限:14天。3.2监理人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查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无。职责权限:无。总监理工程师:无。3.3决定或答复3.3.1发包人应在14天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其他义务(1)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水利部等主管部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2)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3)勘察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对其负责,以及根据29级主管部门对招标设计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设计文件。11.勘察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12.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13.人员保证与变更13.1勘察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同等资历及其以上的人员代替,但应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13.2如果勘察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读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勘察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属上述原因,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13.3勘察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勘察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3.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勘察设计进度,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协商确定。14.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勘察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或代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勘察设计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15.勘察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16.对于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均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其全部后果和风险,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17.勘察设计人按招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标准与规范(“四新”技术的采用不限于本规范,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精心设计,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18.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及时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4.2分包和不得转包319.合同变更9.1变更情形9.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9.2合理化建议9.2.1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勘察设计人如下奖励: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协商确定。10.合同价格与支付10.1合同价格10.1.1根据中标报价,中标费率为96%,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贰拾柒万柒仟捌佰叁拾肆元整(¥12277834.00)(不含税11582863元,增值税税款694971元),其中初步设计结算勘察设计费暂定价为955.4358*96%=917.2184万元,招标设计阶段勘测设计费合同暂定价为208.2353*96%=199.9058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暂定价为23.67*96%=22.7232万元、环境影响评价专题(含环境敏感区影响专题)暂定价为91.6*96%=87.936万元;费用包含报告评审费。10.1.2合同费用结算方式:实际结算的初步设计和招标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等于初步设计批复的科研勘察设计费×阶段系数×中标费率;建筑物工程各阶段系数为:勘察费初步设计阶段为68%,招标设计阶段为4%;设计费初步设计阶段为25%,招标设计阶段为20%;渠道工程各阶段系数为:勘察费初步设计阶段为73%,招标设计阶段为3%;设计费初步设计阶段为45%,招标设计阶段为20%。实际结算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环境影响评价专题(含环境敏感区影响专题)费用等于初步设计批复的各专项费用之和X中标费率;发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33计,成果不通过第三方审查批复的,将视为设计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已付款。勘察设计人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厂、供货商,发包人将计扣勘察设计人合同价3%o的违约金。(3)勘察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超过7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相应勘察设计阶段合同价格的3%o扣除本项目勘察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必须无偿对相关设计文件予以修改或重新设计,若因此影响发包人项目的进度或造成损失等还应由勘察设计人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损失若无法准确计算的则按合同价5%的标准计算5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人除继续完善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外,还应视造成损失大小情况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6)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人除免收或退还全部勘察设计费用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必要时,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它处罚。(7)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中扣除。14.2发包人违约14.2.1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和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协商确定相关处理方案。(2)发包人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则每延期15天(超过7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相应勘察(测)设计阶段合同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设计人可以终止合同。③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3%向设计人支35附件一: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你方于2022年08月24日所递交的广西凌云县沙里至彩架村排涝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阶段勘察(测)设计及水保、环评等专题方案编制服务口勘察口设计回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费率:96%。服务期限:80日历天(其中:(1)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及送审工作,并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文件评审工作结束后30日内提供报批稿报告成果:(2)招标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30日内提交招标设计图纸(3)水土保持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进度满足主体进度需求;(4)技术服务:配合各项阶段的成果审查和审批工作。)项目负责人:罗献方(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25日内到百色市凌云县与我方签订口勘察口设计回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水29招标人:凌云县水利(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签宇印保451022022年8月31日37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6.乙方人员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措施;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与主合同份数一致,由双方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凌云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450103039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完成后止。7.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8、本合同与主合同份数一致,由双方盖章后生效。发包人(盖章):凌云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454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编制 环评 勘察设计 水保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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