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水池及泵房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2022)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1204977000017775305
五、合同编号:11N0101833492022108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1.0
38000
38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联系人:高翔
联系电话:18999229159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黄河路58号自治区公安厅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消防水池及泵房设计合同.pdf消防水池及泵房设计合同.pdf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183349202210803).pdf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183349202210803).pdf

自治区看守所消防水池及泵房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11N010183349202210803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设计人: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自治区看守所消防水池及泵房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序号分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阶段及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万元)序号分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面积(m)现场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设计费(万元)消防水池及泵房1190√903.8合计说明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红线图12022.09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2地形图12022.09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3设计委托书12022.09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若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出图时间顺延。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全套施工图82022.10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2各专业计算书12022.10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3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4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5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按国家规范标准提供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专业施工图。3第五条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叁万捌仟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30%1.14合同签订后第二次付费65%2.47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第三次付费5%0.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计3.8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国家现行规范和地方规范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由于此项目是远程施工项目,深化设计方服务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抵达现场提供服务;设计阶段服务内容包含3次差旅,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5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就直接受损失部分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均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6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8.9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他约定事项:(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设计人名称: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乌市友好南路421号金领时代25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0000电话:电话:4585555传真:传真:0991-456736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乌市中行友好南路分理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1070016546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2022年09月日鉴证日期:2022年09月日合同合同编号:11N010183349202210803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服务单位(乙方):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沙依巴克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西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设计服务--描述:100,资质要求:1001项38000.0038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38000.0038000.0038000.0038000.0038000.0038000.0038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叁万捌仟元整二、付款方式二、付款方式三、服务条款三、服务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乌市友好南路支行账号:,账号:1070016546791/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水池及泵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