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步设计 设施修缮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2023)



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缮项目-初步设计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0652803020223201 

二、合同名称: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缮项目-初步设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0634-224XZ3QF0081 
四、项目名称: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缮项目-初步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326号
   联系方式:13999146929 
   供应商(乙方):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585号 
   联系方式:0991-773906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缮项目-初步设计    数量:1.00     单价(元):17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签订合同10日内交付设计文件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17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04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pdf合同.pdf

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给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燕儿窝路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甲级发包人:(甲方)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设计人:(乙方)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亲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设计人:新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给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名称:新疆第一工人疗养院原密沁园及附属设施修给项目-初步设计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1637万元第五条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的3日内向设计方提交的资料5.1、设计地形图5.2、管线规划资料5.3、周边道路的地勘资料5.4、业主确认的工程设计范围第六条设计方应在合同签订的10日内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份数交付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8套。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17.9万元(大写人民币:拾柒万玖仟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费不含地形图和地勘费用。第八条支付方式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5.37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元整)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8.95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万玖仟伍佰元整)。8.3初步设计文件评审通过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3.5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佰元整),不留尾款8.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8.5上述款项支付前,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合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7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由于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内容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设计人,设计人自接到发包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设计工作,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已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因设计人未及时停止工作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末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末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疫情防护装备。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受损部分设计费)。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应本《合同》的失效而失效。第十一条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管辖法院约定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初步设计文件评审通过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方名称:新疆第人疗养防设计方名称: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乌市燕儿总路734号住所:乌市友好北路585号邮政编码:830049邮政编码:880000电话:0881-8533264电话:13809952108传真:传真:0991-7739117开户行:工商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行:工商银行友好路支行银行帐号:3002011509026901473.银行帐号:300201330902490407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初步设计 设施修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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