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保险 公务采购合同公告(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23)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23年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53012023002
二、合同名称:2023年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
三、项目编号:51000023210200022080
四、项目名称:2023年公务车定点保险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199号
联系方式:87595656
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2单元4,5楼
联系方式:1388023979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财产保险服务
1(项)
¥80,000.00
¥80,000.00
合同金额: 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1月18日至2024年01月1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2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pdf公务用车定点保险.pdf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23年02月08日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合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二〇二三年甲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甲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作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采购人,乙方作为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标中标的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二、合同内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务用车保险业务。具体保险金额以实际车辆报价单为准。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投保人有权自行选择投保险种和投保额度。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优先为甲方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2、乙方承诺授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生创新业务部作为唯一出单点办理承保、理赔及保险售后服务等一切事项。其他出单点一律不得承保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无业务收入来源,保险业务均体现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故保单及发票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出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账号:119858749411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3、乙方专门设立专项服务小组并确定专门固定的人员,为甲方提供优质、快速、准确、及时的保险售后(投保、定损、理赔、通融赔付)“一条龙”服务。小组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甲方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及时变更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乙方承担。服务成员小组姓名服务职责姓名服务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卢虎项目总协调组员民生创新业务部总经理13076045570余昌平核保负责人组员团体车险产品经理13880895645刘兴旺理赔负责人组员全省17716130321罗琼项目协调组员民生创新业务部项目经理13880239791何萍项目服务组员民生创新业务部客户经理184082554874、乙方承诺单车事故1万元以内的,可自行拍照处理,无需提供现场勘查;1万元以内2407无人伤事故无需交警出具证明。5、乙方承诺个案在无法取得公安交警部门证明时,乙方以甲方出具的事故证明予以结案;大额赔案和人员伤(亡)赔案在公安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的情况下,乙方应启动预赔机制。6、乙方承诺遇有自然灾害或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先行撤离出险现场,保险款并紧急支付赔款。7、承诺单位车辆维修费用无差价,投保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8、免费非事故救援。9、承诺提供代办年审等增值服务;61010710、乙方承诺对特殊个案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11、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全部车辆商业险保险单、保险抄件、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标志。12、乙方承诺如因车险监管政策发生调整,从调整的即日起执行本投标人车险最高优惠率。13、乙方承诺对省级机关稀(特)有车型和盗抢率高的车辆允许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14、乙方承诺对在蓉省级机关保险事故车定损价与修理厂报价产生差价时,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自行协商解决,投保人不负差价责任。五、违约责任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2、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终止时,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其定点保险服务资格,整改期满后(如整改期超出协议有效期,则整改期至协议有效期满为止)乙方向甲方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资格,甲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恢复,拒不整改的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服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诺服务投保人的;(3)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4)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5)被甲方投保人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6)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7)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4、合同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5、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6、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六、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七、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八、争议的解决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结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九、合同的终止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2、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专用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协议自行终止。阿高新技术产业十、权利的保留皖87494¥)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156191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一、合同修改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十二、合同生效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即开始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特别个案由双方在本合同原则基础上适当通融处理。十四、反商业随赔条款反商业赔赔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合同各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赔赔条款:第一条合同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购赔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购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赔赔和贪读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条合同各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赔赔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购赔。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四)合同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第三条平安产险郑重声明:我司严格禁止我司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赔赔行为。合同各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平安产险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平安产险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第四条平安产险郑重提示:平安产险反对我司或我司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第五条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3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窃、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章(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发区支行9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合同专用意甲方(章):四川省公安交通警察察急队乙方(章):开户行:中国银行家德械新技术产业开发77.号加限号12235877842S10:(*)彩07s36签名:签名:志文签署日期:1023年1月18日签署日期:2023年1月1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险 公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四川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