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采购合同公告(合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2023)


长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公告

一、合同编号:34019920230214000017

二、合同名称:长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三、项目编号:340100222411200400002
四、项目名称:焚烧发电运营费及环境监测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合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0号
联系方式:62776268
供应商(乙方):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地 址:长丰县陶楼镇
联系方式:627337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焚烧发电运营费及环境监测费 数量:1.00 单价(元):533697.6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533697.6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02月0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2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长丰协议.pdf长丰协议.pdf

合同编号:WNCF长丰县生活垃圾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甲方: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乙方: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甲方: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乙方: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能长丰公司”)为落实市政府领导2015年10月份《关于长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请示》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技术规范,甲乙双方恪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一、合作分工市城管局的主要义务包括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生活垃圾,并按照约定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皖能长丰公司负责焚烧处理市城管局提供的生活垃圾,并保证焚烧处理各项指标达标。二、垃圾供应及计量2.1垃圾供应量市城管局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合理调配合肥市城区生活垃圾供应,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生活垃圾至双方约定的垃圾交付点交付给皖能长丰公司。生活垃圾实际供应量没有最高及最低限制。2.2垃圾计量(a)双方同意通过经质量检测部门(或)双方共同检查合格的、安装在地磅站的地磅与计量设备(下称“计量器具”)及相关的计算机设备,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运至接收点的垃圾吨数。皖能长丰公司应安装垃圾计量和垃圾处理监测的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城管局的管理系统连接,同时将全部计量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城管局,全部计量记录应由皖能长丰公司保存至少五年。第1页共12页(b)皖能长丰公司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和本协议的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和维护。因管理和维护不善,导致计量器具不准的不利后果,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在检查和测试间隔期,皖能长丰公司应确保计量器具的密封标准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并且是完整的和安全的。(c)双方共同对计量器具和监测设备进行密封处理并进行以下检查:(i)皖能长丰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计量器具和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ii)市城管局,可随时要求对任何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且费用由提出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显示有关计量器具不准确,除费用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外,由此造成的计量不准确的不利后果包括扣除相应垃圾处理补贴费等,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iii)皖能长丰公司应记录对计量器具每次的定期和非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并在检查、校准、测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等结果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供给市城管局。(iv)若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相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磅秤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皖能长丰公司应尽快将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此期间,皖能长丰公司应负责安排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器具,未能安排的,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不利后果。(v)如仪器的不能计量非因皖能长丰公司过错导致,垃圾焚烧仍在正常处理情况下的处理量按照不能计量前三日的合肥市城区供应的垃圾焚烧实际处理量平均值计算。三、垃圾供应质量3.1可接受垃圾市城管局提供的可以为皖能长丰公司接受的垃圾,是指市城管局正常收集及运送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厨余、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废弃物等。3.2不可接受垃圾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第2页共12页弃物。3.3垃圾的抽样与检测在正常运营期间,皖能长丰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95),每年在市城管局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含水率、灰份比进行分析检测。若有必要,皖能长丰公司可增加抽样与检测次数,上述所有的检测费用由皖能长丰公司承担。皖能长丰公司应市在检测完成之后七日之内向市城管局提交不少于三份的检测报告。四、垃圾供应管理4.1垃圾接收点本项目的垃圾接收点位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池。4.2对运输车的调度皖能长丰公司负责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4.3垃圾接收需求计划及调整双方应定期协商,以合理估算未来垃圾接收需求量,便于市城管局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a)年度垃圾接收需求计划皖能长丰公司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日前,向市城管局提供皖能长丰公司在下一个运营年度各月份所需接收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垃圾接收需求计划。该年度垃圾接收需求计划可在以下约定的情形下进木电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市城管局的批准后生效。(b)月度垃圾接收需求计划的调整若皖能长丰公司希望对年度垃圾接收需求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或减少某月度垃圾接收需求数量,则应在其预期供应月七日前书面通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同意后应接受这些修改,并且不要求皖能长丰公司给0103予任何赔偿。市城管局可尽其最大努力,但并无义务提供该等增加的垃圾。(c)紧急情况下的调整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突发事件时,一方需要削减垃圾供应或需求第3页共12页计划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对方。五、垃圾的拒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皖能长丰公司可以拒绝市城管局运送的垃圾,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说明拒收的理由和数量:(a)非因皖能长丰公司违约,垃圾池已堆满;(b)因不可抗力,皖能长丰公司无法接受市城管局运送的垃圾。如果上述事项被证明(实),皖能长丰公司拒收的原因是虚假或不成立的,皖能长丰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六、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送的防止6.1双方均认知并同意,本项目的处理对象并不包含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双方应避免任何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接收点,并适当处置运至接收点的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6.2市城管局应禁止垃圾运输公司或任何人将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接收点。6.3皖能长丰公司应避免接收有害废弃物或医疗废弃物运至接收点,并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七、垃圾处理质量皖能长丰公司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长丰县城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并对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音、恶臭、渗滤液等污染进行治理。皖能长丰公司应与长丰县城管局签订协议以约定垃圾处理质量检测相关事宜。八、垃圾处理不达标的处理如果是由于皖能长丰公司的原因,导致垃圾处理质量未有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合肥长丰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或环保等相关要求标准的,市城管局有权予以暂停支付费用。九、垃圾处理补贴费用9.1皖能长丰公司的垃圾焚烧实际处理量,是市城管局向皖能长丰第4页共12页公司提供的并经双方共同在地磅站计量进入本项目的进厂垃圾量。9.2垃圾处理补贴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垃圾处理补贴费=本月实际垃圾进厂量(吨)×处理单价/吨如有垃圾焚烧处理质量不达标无效量的,在本月垃圾处理补贴费中扣减。9.3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12月29日起执行,合同期限为3年。本协议期满后,依据在协议履行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及合同履约中是否出现违约情形等情况,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合同。9.3.1垃圾处理补贴单价为60元/吨(参照皖能长丰公司与长丰县城管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价)。9.3.2(a)皖能长丰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垃圾处理补贴费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市城管局开具账单(见附件)以及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上材料皖能长丰公司应经长丰县城管局盖章确认后上报。具体包括:月度垃圾处理补贴申请;月度进厂垃圾量(皖能长丰公司应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长丰县城管局共同确认)。(b)市城管局应在收到付款通知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皖能长丰公司开具发票,并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c)市城管局对付款通知账单如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皖能长丰公司,皖能长丰公司应当给予解答,双方应为解决由此引起的争议进行协商。(d)若皖能长丰公司发生垃圾处理质量不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合肥长丰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技术规范中约定的要求,应比照本协议9.3.3条款作为无效处理量计算。9.3.3无效处理量对抽检的各项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含飞灰浸出毒性及渗滤液处理等)如不达标,扣减当天垃圾进厂量,作为无效处理量。第5页共12页十、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完全地成部分地阻研了或不可免给延误了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的任何事件、状态或情况或各种事件,状态或情况的组合,但以受影响方的直接或间接的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而且受影响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作出合理务力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状态和情况为限。下述事件和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应属不可抗力事件:(a)任何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宜战)、入侵、武装冲突、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活动或军事力量的使用;(b)闪电、地震、地沉、地隆、山崩、风、风暴、火灾、洪水、干旱、员石撞击和火山爆发,或任何其他天灾;(c)发生癌疫和大规模流行性疾病;(d)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非本协议任一方责任导致的游行、示威等社会事件;(e)任何征用;(f)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g)由于非市城管局或指定机构原因造成的垃圾供应运输中断;(h)法律变更。10.2免于履行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期间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10.3通知和补救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a)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对其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b)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c)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第6页共12页(d)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因此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e)将其根据上面(b)、(c)和(d)条款采取的行动和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10.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a)如果双方在九十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继续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b)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九十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根据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中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提前终止通知。10.5法律变更如发生法律变更,导致双方履行的本项目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时,双方可根据变更后的适用法律,共同协商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十一、协议的提前终止11.1由市城管局主张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市城管局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皖能长丰公司违约事件,市城管局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未经市城管局事先书面同意,皖能长丰公司连续五日或任何一个运营年内累计十五日中止对项目设施的运营(正常的检修和计划内暂停服务除外);(b)皖能长丰公司根据中国法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c)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或)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特大”的程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界定);(d)皖能长丰公司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市城管局告知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第7页共12页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1.2由皖能长丰公司主张的提前终止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皖能长丰公司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市城管局违约事件,皖能长丰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a)市城管局无正当理由而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b)市城管局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皖能长丰公司告知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1.3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11.3.1提前终止意向通知(a)按照第11.1条款或第11.2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皖能长丰公司违约事件或市城管局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b)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c)如果皖能长丰公司和市城管局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或者皖能长丰公司或市城管局(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纠正了皖能长丰公司违约事件或市城管局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11.3.2提前终止通知在第11.3.1条款项下的协商期结束之后,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皖能长丰公司违约事件或市城管局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按第11.3.2条款或第10.4(b)条款约定所发出/送达的提前终止通知发出/送达后,本协议应于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终止。11.4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起,至双方第8页共12页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十二、违约责任12.1市城管局在对计量器具检查、校准和测试时发现计量器具不准确,有权扣除发现之日和前两日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12.2皖能长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申报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市城管局有权削减生活垃圾供应量。12.3皖能长丰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生活垃圾或存在正当理由但未在停止拒收垃圾前48小时书面报告市城管局的,当月出现一次的,扣除停止(拒绝)接受生活垃圾前三日(行为发生之日的前三日)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当月出现两次的,扣除停止(拒绝)接受生活垃圾前七日(行为发生之日的前七日)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若第二次扣除与第一次有时间重叠,则向前顺延三天。十三、争议的解决及通知送达13.1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13.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根据第13.1条款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城管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3.3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需要向对方发送书面文件的,通过签署页列明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寄发。一方向对方上述地址以特快V专递方式寄发文件的,无论对方是否签收,自投邮后第三日视为已有效W送达对方。双方确认该送达地址亦作为双方在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十四、其他14.1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妨碍市城管局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第9页共12页具有承担市城管局在本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接受并完全承担市城管局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14.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权代表书面签署后方能生效。14.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则:(a)并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b)双方应对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有效并可执行。(以下无正文,为《长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签署页及附件)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公章)(公章)市城市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联系人:赵道辰联系人:吴晓宇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174号联系地址:合肥市长丰县陶楼镇联系方式:17368850206联系方式:18255145041日期:2021年2月日日期:年2月5日1!第10页共12页附件:月度垃圾处理补贴费用账单格式月度垃圾处理补贴申请致:合肥市城管局(年月)垃圾处理补贴费账单日期:下表为特许经营项目自()月()日开始至()月()日止的月度垃圾处理补贴费计算如下:(1)本月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序号项目数值备注1当月经地磅站计量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量(Q1)吨2长丰县城管局确认的无效处理量(Q2)吨3本月的垃圾焚烧实际处理量(QS)QS=Q1-Q2吨5本月的垃圾焚烧结算量(Q)Q=Q1-Q2吨6本月适用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单价(P)元/吨7本月垃圾处理补贴费(M)M=QXP元(2)本月项目公司应扣除的违约金元。长丰县城管局确认的无效处理量,本月应扣除违约金(3)本月实际应支付的费用本月向项目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本月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再扣即元除本月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即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年月日第11页共12页月度垃圾焚烧处理质量确认函市城管局:写,月份合肥长航能环保力有限公司,共量:吨,经我局监管人员监管及抽检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本月度的垃圾赞烧处理质量达标,共(处理质量标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元(其中扣减无效量:元)特此确认。长丰县城市管理局年月日年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月垃圾进厂量日期吨数(t)车次(车)合计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合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