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采购合同公告(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2023)
一、合同编号:11NMBOP4305420227001
二、合同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XZCGDL2022-GK-ZCY015
四、项目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政府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279号
联系方式:0571-83819109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
联系方式:1358872996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数量:1.00 单价(元):119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招标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119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2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2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2-2023保险协议.pdf2022-2023保险协议.pdf
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二月项目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甲方(投保人):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乙方(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ZCGDL2022-GK-ZCY015)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保险协议的构成本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对象和人数本保险对象(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萧山常住户籍的残疾人。本次参保持证残疾人数为38130人,最终以乙方核定人数为准,保险费相应调整。第三条保险费和保险责任、保险费每人壹佰元(¥100元/人),共计叁佰捌拾壹万叁仟元整(3813000.00元)甲方于《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签订并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付保险费的100%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该保险人各保险项目对应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1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为限。各项目对应的保险责任如下表所示:名称保险内容赔付限额(元/人)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0意外伤残因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300000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医保免赔额100元后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无医保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300000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按每人每天150元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27000痒死责任(免费赠送保险)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000备注:1、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2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智障患者和精神病患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60%赔付,即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限额18万元/人,痒死限额1200元/人,意外医疗限额18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限额90元/人/天。3、《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保险责任包含摔死责任。4、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要求,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在本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有效身故保险金额及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第四条保险责任凡属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均同时享有如下保障:、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保监会规定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中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3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15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有医保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无医保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90%。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五、因意外造成残疾的,原残疾部位按残疾加重程度(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伤残赔付比例表差额)理赔。六、狭死保险被保险人狭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痒死保险金额给付摔死保险金。七、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智障患者和精神病患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60%赔付,即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限额18万元/人,痒死限4额1200元/人,意外医疗限额18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限额90元/人/天。杭州市萧山区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参照中国人寿:《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等条款执行。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痒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欧、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胶、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执行公务或政法部门组织的训练、比赛、表演活动除外);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婉(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第六条保险期限和服务期限51、本保险项目服务期为三年,时间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保险服务协议一年一签。2、本保险服务协议自2022年12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30日24时止,期限一年。在本协议期内乙方能严格履行合同,并经甲方保险服务年度考核通过,甲方可以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前续签12个月的服务协议,续签投保单价不变。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约定等,甲方单位有权提前终止协议。3、保险责任开始后,不能变更保险期间。第七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本协议时,乙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协议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在保险单上批注。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本人,乙方不受理指定或变更。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乙方。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索赔手续一、提出申请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6(3)***门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甲方所属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甲方所属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6)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受益人为多人时指定一人办理,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8)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9)因痒死申请,必须出具公安、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痒死证明。2、伤残保险金的申请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③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7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保险金的核定和给付(I)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中标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特殊情况不受十日限定。(3)中标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中标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二、例外事项如甲方所属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所属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在宣告死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保险人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其它理赔标准理赔。8三、请求权利的消灭受益人对乙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迅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乙方将按本协议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二条协议内容变更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由甲方和乙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并及时通知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三条争议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尽事宜以《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等条款为准。第十四条释义及其他[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双方郑重承诺:在合作洽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相关过程中,不会对合作经办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有赠送现金或实物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并自觉接受对方监督。山区残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市萧山签约代表、负责人:林号签约日期:二O年日签约日期:年月月29附: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心第二条投保范围L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二、辩死保险责任(可选责任)被保险人狭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痒死保险金额给付摔死保险金。10第六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痒死;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毁、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胶、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晚(含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因本条第一款(二)至(十一)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独死保险金的责任。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痒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对应的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未在前述六十日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前述六十日期满的次日起终止。第九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T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定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1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一条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痒死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痒死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痒死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意外身故保险金或狭死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12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上述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二、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三、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投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全部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部分解除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13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释义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每半年、季、月的对应日。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监发[2014]6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标准》及相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投保人可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痒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癌避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4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驱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自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本合同整个保险期间内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军人证等。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25%。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25%。末满期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日计算附表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16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二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给付比例、保险金额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第七条受益人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二页)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18、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一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十二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第三页)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体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