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采购合同公告(丽水市医疗保障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MB167493920231

二、合同名称: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LCZ2022-062
四、项目名称: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联系方式:05782070177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路553号
联系方式:1835787935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000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公告内容服务时间:合同规定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公告内容

2.合同金额(元):2000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2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2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贵任委托商业.pdf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贵任委托商业.pdf

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甲方: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乙方:主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成员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成员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成员单位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023年01月19日,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对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保险机构承保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市分公司(主承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联合体成员)为该项目中标人。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按照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原、公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主办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2中标通知书;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2.合同金额长期护理保费筹资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左右确定,职工和居民实行统一筹资标准。2023年长期护理保费筹资标准确定为90元/人。其中运营管理费为总保费的5%。3.服务内容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按约定提供甲方以下服务内容:3.1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乙方按要求制作宣传资料,结合市医保局要求,在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共场所和基层社区进行有力度的、有深度、持续的宣传,并对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3.2参保动员:乙方要结合宣传活动,配合市医保局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参保动员等各项工作,要积极落实困难人员资助参保政策,对单位职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做好宣传发动,推动重点人群应保尽保。3.3失能评定:乙方应配合长期护理失能评定委员会,按规定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及反馈。3.4协议管理:乙方应按医保局要求,开展长期护理责任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包括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评估、备案、公布、调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3.5费用审核:乙方应做好长护保险待遇确认和护理服务合规费用审核工作。3.6待遇支付:乙方应制定待遇支付方案、结算管理机制,在待遇保障范围内做好与定点护理机构的结算及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3.7人员配备:乙方应在全市配备不少于40名工作人员负责长期护理责任经办服务工作,其中各县人员配备数量根据服务量进行调配。区)人员配备数量根据服务量进行调配。3.8组建业务管理机构:乙方应组织有相关管理经验的团队,成立丽水市长期护理责任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长期护理责任经办业务的统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办、人员管理、纠纷调解等工作。在各县(市、区)无长期护理责任服务网点的,需在医保经办机构设置长期护理责任服务窗口,负责日常长期护理责任制度政策咨询解答按医保窗口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受理和材料初审。设置对外公开的热线电话配备人员负责热线电话接听、解答乙方应根据政策和业务需求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建设与3.9系统建设及维护维护;并积极对接医保系统。长期护理责任信息系统的所有权归医保部门所有,医保部门指导承保机构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3.10服务监管:乙方应配备长期护理责任服务监管队伍,对定点服务机构、护理服务人员服务开展监管巡查工作。4联合体份额分配按照联合体协议规定的份额执行。5.风险管控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由乙方负责承保,乙方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合作期限内,上年结余部分滚存入下一年度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乙方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保费标准或待遇水平。合作期限结束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办周期的承办机构滚存使用,亏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7.履约保证金无8转包或分包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有限公9.合同期限《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保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2023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次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如下:9.1合同履行时间: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1039.2履行方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方式实现服务承诺内容。9.3履行地点:合同服务内容需要实现的地点10.款项支付10.1丽水市“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保费支付方式:由乙方开设专户收取保费。10.2年度运营管理费用支付方式:年度运营管理费按总保费的5%从保费中支出。10.3保费清算原则:同一承办周期内,上年结余部分保费滚存入下一年度使用。一个承办周期内的结余部分保费,转入下一承办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乙方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保费标准或待遇水平。一个承办周期内的亏损费用,方自行承担11.税费本合同若执行中存在相关税费的由乙方负担。12.违约责任12.1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内容和日期提供服务的,乙方从违约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本年度总保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12.2乙方未按政策或者协议进行长护责任待遇支付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按照相关政策和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应立即办理,乙方拒不支付待遇,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典情或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违规操作,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典情或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3.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3.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4.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14.1种方式解决14.1将争议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图分公司决;14.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15.合同生效及其它15.1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5.2甲乙方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调整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函告对方。15.3根据保险等监管要求,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反洗钱等相关工作。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丽水市人民政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条文执行。15.5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贰份、乙方联合体成员各执贰份。甲方单位(盖章):丽水市医仿保障局乙方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续盖章)主承办单位(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日期:2023年22月上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成员单位盖保险股份22授权代表馨字或盖章台同专用章成员单位(盖章)国天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起iawy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成员单位(盖章)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授权代表(签宇日期:2中3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