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公告(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23)



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合同信息

项目名称
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A3304810620000691

标段(包)名称
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
标段(包)编号
A3304810620000691001001

招标人
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人
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1860456.0元(人民币)

项目负责人
钱斌
签约时间
2022-01-15

合同期限
750日历天
合同履行

变更信息

监理合同—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doc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2.工程地点:海宁市硖石街道平阳路以北、新海公路以西3.工程规模:用地面积约6268平方米(折合约9.4亩)。新建总建设面积约17568平方米,其中地上教室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约15668平方米,不计容半地下架空层面积约1300平方米及连接王国维小学地下停车场通道600平方米。建筑物主要为教师进修学校、教育信息中心、教育考试中心、教育核算中心、教育师资管理中心等,架空层满足工作人员车辆停放。同时建设道路、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具体监理招标内容为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所有内容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包括桩基、基坑围护、土建、安装、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装修、室外附属、景观绿化、设施设备、供电、水务、燃气、校园文化、标识标牌等全部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进行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计划施工工期:约30个月。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部分)约1338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7.现行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8.图纸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钱斌,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3014538。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为(大写):壹佰捌拾陆万零肆佰伍拾陆元整(1860456元)(建安费暂按13380万元,中标费率为67.00%)。监理费率固定,最终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施工中标价合价和监理投标报价的口径(监理费率)结算,除此之外,监理工期的延长(包括缓建引起的监理工期延长)不再进行调整。监理费总价为可调价格,最终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的中标价或合同价总和调整后的收费基价*0.67(中标下浮率)下浮率报价*1*1。六、期限1.监理期限:施工时的监理服务期+审计配合期+24个月的质量保修期。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1年月日。2.订立地点:海宁市。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现行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图纸。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对本项目的桩基、土建、安装、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装修、室外附属、景观绿化、设施设备、供电、水务、燃气、校园文化、标识标牌等全部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完成该工程在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以及在审计期间的配合服务工作。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以及进行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制定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系统。3、协助发包人在该项目各类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技术规范的制定、评标与合同谈判。4、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5、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调不同合同工序间的配合和连接。6、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接受业主委托,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2)审查施工承包人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物质、设备投入计划和来源。(3)严格检查施工放线与施工测量。(4)红线范围内场地标高测量;(5)督促施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科学、规范、文明地组织施工,全面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定期向业主报送监理报告和进度报表;检查安全防范措施。(6)对工程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实行旁站监理制度)。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7)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负责把关。参与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采购并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其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试验)报告等。对业主提供的甲供材料和设备,做好验货工作。(8)提出工程质量等级意见,协助业主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加工程各个阶段的中间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当地质监和安全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9)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协助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及造价和工程竣工工程量(但涉及工程任何一部分的最终结算的最终审核以政府部门的审计为准。),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有关工作(见证签署相应的现场情景和数据尺寸等),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投资,配合业主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造价控制和管理,科学、合理地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对涉及施工现状和今后结算的隐蔽工程尺寸数据进行记录。(10)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核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书,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意见。(11)协调工程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督促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并审查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12)负责检查、联系督促保修业务。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决定是否延长保修期限。(13)检查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防止环境污染。(14)主持与施工单位的每周例会,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它有关事务,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录,并报业主单位备案。(15)在材料定价、工程索赔、工程纠纷、争议与分歧等方面配合和协助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的工作。(16)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提供一套已标明修改处的施工图纸作为竣工图的基础。(17)编写并保存各类监理工作报表、报告和竣工报告。(18)建设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发包人和海宁市建设局档案室各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片、声像资料)。(19)配合协助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应承担的工作。(20)每月向委托单位工程管理部及现场管理人员报送监理月报。(21)按照投标单位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品牌选用表》及时进行验收并按照委托单位要求签署意见。7、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的内容按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件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审查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4)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8、做好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工作。9、在结算审计时,应当协助发包人提供工程审核需要的书证、资料,以监理人的身份对影响造价的变更或索赔等工程事项提供见证意见,或核实后据实签署监理的意见。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本项目概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合同及其他补充协议副件、全套施工图纸(建筑、结构、水施、电施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审图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避雷审核意见书等技术资料。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补充条款。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全权授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手段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和安全。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约定。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书面签收。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进场开工,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人员名单并录入城投集团钉钉考勤系统后,支付监理费暂定合同价的10%;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0.000完成后,支付监理费暂定合同价的15%;3、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监理费暂定合同价的25%;4、整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监理费调整后合同价的75%;5、工程竣工备案、移交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扫描件)后,付至监理费调整后合同价的85%,6、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监理费调整后合同价的95%,余5%待工程全部审计结束并竣工验收通过二年后的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签字盖章。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6.2.6监理费的报价按工程建安工程概算进行报价,实行按实调整,但与工程面积、工期的调整无关,包括缓建引起的监理工期延长,不另付其他费用;最终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的中标价或合同价总和调整后的收费基价*0.67(中标下浮率)*1*1。注:监理费的投标报价=监理费暂定合同价,最终监理费=监理费调整后合同价。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嘉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无。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资料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委托人同意除外)。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同意。9.补充条款1、投标人应按规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按中标价的2%提交,履约保证金将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监理单位在交齐全部监理资料(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扫描件),若监理单位有违约情况,将按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后把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监理单位。1.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扣除监理单位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在监理单位无法按招标人要求及时整改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自负。a.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拒绝接受招标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招标人要求及时更换。b.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有向承包人安插施工队伍、要吃要喝、报私帐、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c.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单位的原因不能使承包人正常施工,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招标人认为监理单位不能胜任监理工作。d.监理单位对在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有效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十二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1.2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批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增加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如监理单位拒绝,招标人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3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无法保证常驻现场、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或管理的,招标人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中止监理合同。2、人员替换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人员时,应事先得到招标人的书面批准。如被批准更换主要人员时,监理单位除应替换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水平的人员外,并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招标人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调换任何投标时承诺的到位到岗人员。3、监理人员常住现场及监理人员更换违约金3.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且人员素质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一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不得低于《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嘉建委建[2017]197号文件要求。3.2监理单位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除健康、失职、渎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调换。当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得到招标人的书面批准,同时监理单位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万元/人*次。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违约金在监理费中扣除。更换监理人员应按3.1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仅如此,监理人员的调换不得超过如下比例(指进场时和施工阶段更换监理人员之和):主要监理人员不得超过50%。注:如违约金扣除时已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在当期监理费支付时予以扣除。3.3人员到位率a、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必须保证达到每月不少于24天;如低于此到位率的,被视为违约。b、总监代表到位率每月不少于24天,如低于此到位率的,被视为违约。c、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到位率每月不少于24天,如低于此到位率的,被视为违约。3.4监理单位在对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到位率到位,即:a、总监或总监代表的到位率,经考核达不到投标书承诺的要求,则每少到一天扣罚人民币2000元(不到一天按一天计),在监理费内扣罚,不受履约金上限的约束。b、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到位率,经考核达不到投标书承诺的要求,则每少到一天扣罚人民币1000元(不到一天按一天计),在监理费内扣罚,不受履约金上限的约束。3.5在监理过程中对按要求需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人民币500元,累计超过履约保证金的15%时则在监理费内扣罚,不受履约金上限的约束。3.6如委托人认为因监理人员不到位或监理不力给工程实施带来隐患时,委托人可更换相应监理人员,同时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3万元/人·次、更换监理人员5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严重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3.7未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进行监理,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二次提交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改正仍无效果,委托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同时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3.8执行社发监理考核办法。4、旁站监理对必须旁站监理的工程,如业主发现旁站监理不到位、现场检查目测确认或试验检测抽查与监理抽检结果不符并经有关检测质监机构认为不合格的,监理单位除对该工程进行检测或督促返工并负责其检测费用外,还应在本期支付扣除3000元/次的监理服务费。5、辅助工作人员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聘,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的单价中,不另计算费用。6、利益矛盾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监理服务费,是监理单位从事该项目监理的唯一报酬。除此之外,不允许监理单位接受与合同有关的,或与其他承担义务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任何非直接支付以及出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费用。特别是不能从承包人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以及非偶尔用车和试验检测设施等。7、其它7.1、按国家政策规定,监理单位应缴纳的税款、规费、个人所得税等,业主不承担责任。7.2、监理单位不能成为本项目的任何承包商的承保人或保证人。7.3、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双班或三班)工作,驻地办应有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延长等的加班费及监理人员的伙食补贴计入投标报价。7.4、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应由监理单位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协议书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指令等资料按要求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作为监理竣工资料交付给业主,未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以上资料用于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项目。7.5、监理应按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的要求,对承包人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和验收,负责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理资料,并按规定数量在交工验收前送交业主。7.6、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办公、住宿及用餐自行解决,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搭伙及借宿。办公、住宿及用餐等生活用房及生活设施等费用计入报价。8、监理费支付的其它约定:8.1、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的监理费支付:监理单位提交相应施工工序的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附验收照片)后,方可支付。8.2、工程竣工验收后节点的监理费支付: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附验收照片)后,方可支付。9、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约定:9.1、由于监理监管原因,出现工程安全、质量隐患和文明施工等被上级部门、业主发出整改通知,每次扣除10000元,导致上级部门、业主发出停工通知,每次扣除15000元,直至扣完全部监理费,同时业主有权中止并解除监理合同。9.2、由于监理监管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及安全、质量事故,损失大于签约合同价的,业主有权中止并解除监理合同,追偿相应损失。9.3、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义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对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如实记录,做好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并确保所提交全部监理资料(含旁站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有不实,业主有权解除本工程监理合同,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因监理监管原因,造成工程后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及安全、质量事故,追偿相应损失。9.4、在日常的工地检查中,发现有品牌不符且监理单位未出具监理通知单的,每发现一处扣1000元。9.5、在品牌验收的过程中,发现有品牌不符合的,每处扣2000元。海宁市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甲方(发包人):海宁市城投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优质、高效、有序地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该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廉政管理的义务(一)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三)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廉政管理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准接受乙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乙方借款;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将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安排到乙方兼职;不准和乙方合股经营或参与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任何业务。第三条乙方廉政管理的义务(一)乙方应当了解甲方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二)乙方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三)乙方不得在业务活动中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礼品、礼金、消费卡;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私房建设、住房装修人工、材料和相关服务;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工程结束后,乙方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对其在施工期间有关费用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非法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有关人员或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新海大厦(暂定名)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该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第八条其他约定根据廉政合同签订对象不同,选择以下第一方式,组织廉政管理会议:(一)签订对象为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单位的,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参加的廉政会议;(二)如签订对象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其他服务类单位的,由甲方定期召开甲、乙双方参加的廉政会议。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20年月日20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施工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