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采购合同公告(洛浦县自然资源局2023)
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10424624A20231
二、合同名称: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XJYJ-HTDQ-2302
四、项目名称: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洛浦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洛浦县北京路46号
联系方式:13070079914
供应商(乙方):新疆宝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24号
联系方式:1869031650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8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相关乡镇等单位共同配合,结合第三方技术单位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经历三至四年时间开展我县区域自然保护地、天然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18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3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3-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合同扫描件(1).pdf2023-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合同扫描件(1).pdf
技术服务合同项四名称: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委托方(甲方):洛浦县自然资源局受托方(乙方):新疆宝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日期:签约期:2023年3月:6日签约点: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洛浦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称为甲方)受托方:新疆宝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项目名称: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安排及有关规程、规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范围:服务内容、确权名称服务内容、确权名称自然保护地洛浦县杭桂乡北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河流阿其克河杭桂镇区域天然林森林拜什托格拉克乡区域天然林森林多岱乡区域天然林森林布亚乡区域天然林自然保护地红自山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玉龙湾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地阿其克乡区域草地矿山洛浦县27座矿山森林恰尔巴格乡天然林0105多鲁乡草地草原恰尔巴格乡草地草原杭桂镇草地草原拜什乡草地第二条项目内容: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相关乡镇等单位共同配合,按照《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第三方技术单位根据第三次全国国主调查成果,经历二至三年时间开展洛浦县区域自然保护地、天然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3)《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6)《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17798-2007);(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8)《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10)《草原健康状况评价》(GB/T21439-2008);(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201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2(13)《林地分类标准》(LY/T1812-2009);(14)《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2893-2017);(15)《天然草原等级评定技术规范》(NY/T1579-2007);(16)《草地分类》(NY/T2997-2016);(17)《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2998-2016);(18)《水文调查规范》(SL196-2015);(19)《中国河流代码》(SL249-2012);(20)《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21)《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3);(2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23)《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林湿发[2008]265号);(24)《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办护字[2019]129号);(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26)《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标准(试用版)》;(27)《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8)《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家测绘局2003年发布);(29)《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国字[2009]2号)以上技术标准以最新发布为准。第四条工作量及工程费用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中标通知书中中标金额:小写:¥:1850000元整,大写:壹佰捌拾伍万元整。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该价款包括了服务价格及与之配套的设计、制造、正版软件、检验、包装、运输、保险、3税费以及安装、组织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提供等)、质保期服务等全部价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五条项目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为甲方开具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在此期间应继续项目实施工作。本合同签订后项目款分3个阶段支付:1、合同签订以后,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30%,即¥:555000元(大写:伍拾伍万伍仟元整)2、当乙方完成洛浦县区域自然保护地、天然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0%即¥:111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壹万元整)。3、当乙方完成项目汇交至自治区且通过项目验收后,甲方向乙方结清剩余工程款10%即¥:18500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第六条甲方的义务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收集洛浦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数据;2、协调乙方与项目区所在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场;3、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生产的测绘成果;4、负责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及直接工作;5、甲方保证按时申请工程款,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6、甲方负责协调市县乡镇工作人员、村干部配合乙方进行自然保护地、天然林、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2、根据甲方和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由甲方审定;3、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项目如期完成;4、乙方负责制定外业测绘安全和安全保卫措施;5、乙方负责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6、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依法分包合同应经甲方确认。第八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及项目验收1、本测绘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符合技术标准,通过自治区审查合格,并认定且下达批复。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根据《政府采购目录》有关规定,经财章政部门批准,双方可以根据法律及各项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2、乙方应当于项目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成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第九条知识产权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3.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任何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书面汇报,项目报告初稿、修改镐及定稿),其知识产权等全部相关权利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完全使用,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地免费复制、5发行、改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发表本项目任何成果,不得将本项目成果进行自用或者以授权、转让等方式准予第三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立即纠正并消除影响,此外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工期延误如果由下列原因造成测绘成果报告日期推迟和延误后,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测绘,甲方代表应在同乙方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且工期相应顺延: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引起的延误;2、合同条款引起的延误;3、不可抗力(如疫情等原因);4、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5、可能出现的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应确保项目款及时申请支付,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工作并收回测绘服务成果。2、甲方不得在合同约定内容范围外擅自增加工作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服务事项。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提供的测绘(服务)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积极返工、采取补救措施,因返工引起的各项费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超期或未按要求向甲方提交测绘(服务)成果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合同款项。3、乙方超期或未按要求向甲方提交测绘(服务)成果的,甲方有权拒付相关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逾期超6过30日,乙方需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以甲方损失为准。4、因甲方过错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所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前诉讼,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第十四条其他1、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工期延误或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2、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服务)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附则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项目费结算完成,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委托方(盖章):洛浦县自然资源局单位地址:洛浦县北京路46号法人(签章):联系电话:日期:M033年3月6日受托方(盖章):新疆宝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路24号银行账号:65001614700050000474银行行号:10588100055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包龙联系电话:13325569539月日期:年日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