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大米 稻谷采购合同公告(浏阳市公安局2023)


浏阳市公安局看守所被监管人员食堂大米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301310035-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普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食堂大米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131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看守所被监管人员食堂大米采购
稻谷
合同期限2年,60万元/年
千克
240000
936000

合计金额小写: 93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叁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大米
/
湖南军粮红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小型企业
3.9元/千克
240000千克
93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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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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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000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年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供应商负责按时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数量要确保准确,原则上以采购人的验货数量为准。成交供应商每次随货送上电脑打印的一式多联的送货清单,经采购人指定人员验货后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此作为结算的数量凭证。

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每月进行货单核对,货款按月按实结算,当批货款在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核对确认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后付清当月货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湖南新普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800091876502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大米品质要为优质籼稻,非储备大米和陈旧大米,出饭率要高,粘性较小,且每批次大米附此批次产品出产检验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GB1354-2018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实支付货款。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验收商品。3)甲方验收时发现商品不符合约定,应在约定期限内通知乙方。乙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保证交付的商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如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予全部赔偿。2)乙方所供应的所有产品做到可追溯。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供货期内,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成交供应商送货时如出现有意断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给采购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若调查属实,采购人有权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协议。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成交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3、成交供应商供应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在供货期间如发生质量纠纷,由采购人对被投诉物资质量进行检测,不论检测结果如何,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交供应商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此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成交供应商按实赔偿。4、成交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协议期内成交供应商累计发生三次不能按时送货的,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供货资格。5、成交供应商人员、车辆(应按投标承诺予以固定)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谨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6、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随意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中路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古汉名居 3 单元 505 房

法定代理人:
刘一斌
法定代理人:
曹刚

委托代理人:
李致远
委托代理人:
陈玉红

电话:
0137-83813098
电话:
13117318941

传真:
0731-0381309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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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大米 稻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