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管理局)2023)



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合同公示

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合同公示

详细信息

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812000202302000002A_001
二、合同名称: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812000202302000002
四、采购项目名称: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济宁市兖州区东御桥南路193号
联系方式:0537-3237824
供应商(乙方):山东中宏市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济宁高新区创想大厦东跨第4C416室
联系方式:187653708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工程设计服务      无      1      51.72      51.7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1-1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3-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合同.pdf
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合同.pdf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南护城河路)(1).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南护城河路)(1).docx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合同编号:SDGP370812000202302000002A_001计划编号:37081200032300120230002采购人: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供应商:山东中宏市政设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上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一月一十九日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站东发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发包人: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计人:山东中宏市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2合同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范围: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位于兖州区,系城市主项目范围: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位于兖州区,系城市主项目范围: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位于兖州区,系城市主干道,道路全长2601.60m。该工程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干道,道路全长2601.60m。该工程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干道,道路全长2601.60m。该工程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干道,道路全长2601.60m。该工程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均按甲方要求,依据现状设计。工程,设计均按甲方要求,依据现状设计。工程,设计均按甲方要求,依据现状设计。设计内容和服务范围: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工设计内容和服务范围: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工设计内容和服务范围: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工设计内容和服务范围: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工程范围内的常规设计工作,含施工图设计等内容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工作。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深度图纸和相关方案文档。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任务书、项目批准书、规划红线图、实测电子地形图及其它资料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站东发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审阅,不应事后以资料提供不当为由拖延或延误提供成果的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交付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相关方案文档。交付地点:发包人办公所在地。提交时间:自设计人收到设计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交全部成果文件。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51.72万元整(大写:伍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费支付:施工图交付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余款于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站东发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最高不超出本合同的总价款。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站东发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遵守执业准则不得聘用对方公司人员。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调试验收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设计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设计人员名单及三级审核人名单。主设计师应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级别。12.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8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4份。12.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站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东东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署栏)。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住所:住所:济宁高新区创想大厦四层东跨第4C41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中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15461101040030825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业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楼省东东R引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站财站东发政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财站财停山山台项目编号:SDGP370812000202302000002(省网)YZBM-2023-J0002(市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工程地点:兖州区设计证书等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发包人: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计人:山东中宏市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0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发包人: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计人:山东中宏市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2合同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项目范围:兖州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位于兖州区,系城市主干道,道路全长2601.60m。该工程为南护城河路(龙桥路-酒仙桥路)道路排水工程,设计均按甲方要求,依据现状设计。设计内容和服务范围: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工程范围内的常规设计工作,含施工图设计等内容及后续相关服务(现场设计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涵盖上述设计服务内容的设计总协调工作。设计深度:施工图设计深度图纸和相关方案文档。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任务书、项目批准书、规划红线图、实测电子地形图及其它资料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时审阅,不应事后以资料提供不当为由拖延或延误提供成果的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交付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相关方案文档。交付地点:发包人办公所在地。提交时间:自设计人收到设计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交全部成果文件。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51.72万元整(大写:伍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第八条支付方式8.1设计费支付:施工图交付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余款于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第九条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最高不超出本合同的总价款。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甲乙双方遵守执业准则不得聘用对方公司人员。第十一条仲裁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调试验收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2.7设计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设计人员名单及三级审核人名单。主设计师应是高级工程师或以上级别。12.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8份,发包人4份,设计人4份。12.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10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署栏)。发包人名称(盖章):设计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住所:住所:济宁高新区创想大厦四层东跨第4C41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市中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154611010400308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