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2023)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合同公开
交易项目编号
czsjcg202303-003
交易项目名称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
政府采购
合同编号
czsjcg202303-003-01
合同名称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标段(包)名称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
标段(包)编号
czsjcg202303-003-01
标的物标识码
cc9946c4-5bbf-4898-abfa-bdc3f5459de2
合同甲方名称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
合同甲方角色
合同乙方名称
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
499013.000000
金额单位
元
合同期限(天)
合同签署日期
2023年03月22日
合同完成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质量要求
价款形式代码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办理流程公开
提交申请
提交人:
epoint
办理状态:
业务提交
提交时间:
2023/03/22 11:21:31
提交用时:
1天20小时52分35秒
服务系统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3/03/22 13:57:07
办理用时:
0天2小时36分36秒
累计提交时间:1天20小时52分35秒
累计办理时间:0天2小时36分36秒
附件: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空调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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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空调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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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买方: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卖方: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3.22签订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买方: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卖方: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话:电话:0550-3915889住所:住所:皖东国际车城A12-166室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的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中所需空调经公开招标,确定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本合同文件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3.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肆拾玖万玖仟零壹拾叁(499013)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合同价款的40%(中标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项目全部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质保期(质保期至少叁年),质保期内须提供无偿服务。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工作;滁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见合同条款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见合同条款8.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买方:卖方: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皖东国际车城A12-16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9000电话:电话:0550-391588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清流支行帐号:帐号:20000453129810300000147二、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一般性条款;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4.完整物权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5.质量保证(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包装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伴随服务(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8.标的物的交付(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采购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检验和验收(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合同价款和支付11.合同价款和支付(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合格的销售发票;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六.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买方违约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4.卖方违约责任(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15.不可抗力(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七.索赔16.索赔(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17.履约保证金(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8.合同的解除(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9.合同的转让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十.合同的生效20.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争议解决21.争议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1)双方同时将争议提交滁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则2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23.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买方: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卖方: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3.22签订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买方: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卖方: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电话:电话:0550-3915889住所:住所:皖东国际车城A12-166室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的滁州市琅琊山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目(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中所需空调经公开招标,确定滁州联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本合同文件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3.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肆拾玖万玖仟零壹拾叁(499013)元人民币。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合同价款的40%(中标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项目全部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质保期(质保期至少叁年),质保期内须提供无偿服务。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日历天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工作;滁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见合同条款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见合同条款8.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买方:卖方:名称:(盖章)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皖东国际车城A12-166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39000电话:电话:0550-391588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清流支行帐号:帐号:20000453129810300000147二、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一般性条款;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4.完整物权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5.质量保证(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包装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7.伴随服务(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8.标的物的交付(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采购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9.检验和验收(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合同价款和支付11.合同价款和支付(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合格的销售发票;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六.违约责任12.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3.买方违约责任(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14.卖方违约责任(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15.不可抗力(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七.索赔16.索赔(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八.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17.履约保证金(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8.合同的解除(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9.合同的转让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十.合同的生效20.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争议解决21.争议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1)双方同时将争议提交滁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则2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23.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解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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