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杭州市文海启源中学2023)
一、采购人名称: 杭州市文海启源中学
二、供应商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杭州市文海启源中学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701101000001648404
五、合同编号: 11NMB1621087202314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电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65000
65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杭州市文海启源中学
联系人: 胡勇军
联系电话: 13750862272
传真: /
地址: 杭州钱塘新区白杨街道水云街601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线路租用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621087202314001).pdf关于线路租用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621087202314001).pdf
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编号:11NMB1621087202314001甲方:杭州市钱塘区启源中学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和谐共赢的原则,为满足甲方通信需求,适应甲方信息化发展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信息化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第一条服务内容甲方使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单位办公:专线业务开通速率向甲方分配公网IP地址开通地址接入方式数量服务时间专线编号1上行200M、下行200M8个钱塘区千帆路和凌云街交叉口启源中学静态路由接入1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5711UBD48595724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合同期限内使用该业务的相关费用(含税):共计65000元。业务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使用费,相关费用均为含税价。其中一次性费用人民币0元、使用费为人民币65000元/年或人民币/元/月(二)付款方式:1.一次性费用:甲方在营业办理手续前向乙方缴纳;2.使用费:按年支付(按年支付、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1)按年支付:甲方在营业办理手续前一次性交清首年费用;以后年度费用在前一年度期满前30日内完成续缴。(2)按月支付:甲方应在每月20日之前,根据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的收费通知单缴纳当月月使用费。(3)一次性支付:甲方在营业办理手续前向乙方缴纳使用费。(三)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银行托收或现金支付)向乙方支付费用。1.甲方:开户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乙方:开户行:/户名:/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开通服务当月的费用约定:结合月使用费,按当月实际使用天数支付。(五)终止服务当月的费用约定: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甲方支付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当月15日后终止,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六)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属机构收取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费用;乙方所在地的中国电信市级分公司开具并提供相应的票据。第三条业务的开通,第三条业务的开通(一)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二)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1/5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三)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使用费。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优先使用乙方的网络组建内部网。(二)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三)甲方接入中国公众计算机互联网之前需要和乙方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上述责任书和承诺书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四)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不仅限于: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五)保证连接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取得进网许可证,且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六)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在设备接入、使用者登记、提供信息内容等方面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八)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九)甲方对乙方提供的IP地址只享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停机处理。若乙方因网络调整需要更改IP地址,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甲方有义务配合做好IP地址更改。(十)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十一)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也不得从事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空间出租等IDC业务、网络电话(VOIP)等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二)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国家通信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乙方将甲方作为重要客户,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服务。(三)乙方负责将甲方宽带接入中国公众计算机互联网,但不承担甲方在接入或使用中国公众计算机互联网时,因甲方原因或甲方对第三方承诺所造成的各种纠纷及后果。(四)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建网计划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组织技术力量协同甲方共同解决建网中的技术问题,以确保甲方建网计划按时完成。(五)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关闭甲方接入网络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网络上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2.甲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转接、建立VPN隧道等)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3.甲方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与实际不符;4.乙方施工完毕后,甲方拒绝确认已开通的;5.甲方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甲方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甲方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2/5(六)乙方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甲方须按价赔偿。第六条合同终止,第六条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终止决定不再续约的,本合同到期终止。(二)合同期内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三)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甲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六十日的;2.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3.甲方存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七至十一项情形之一的;4.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四)合同终止时的费用结算1.甲方终止服务时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五项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2.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未满时终止使用业务,应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费用总额的0%作为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一)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暂停服务六十日内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二)如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的,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优惠前的正常资费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月使用费,并赔偿乙方损失。(三)如果因甲方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此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业务的申请。以上关停处置措施有可能导致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相关网站被关停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四)乙方赔付责任: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最近1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100%;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五)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第八条其它事项,第八条其它事项(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应努力减小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全网遭受黑客攻击、瘟疫等事件。(二)甲乙双方对彼此互相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保密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五年之内持续有效。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三)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四)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12个月,自本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法律中心B1]。(五)除非任何一方在协议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则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续展,续展的协议期与本合同协议期相同,续展次数一次。(六)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3/5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补充附页补充附页经友好协商,对本协议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协议正文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附件一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通过乙方(“电信公司”)专线接入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本《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一、用户接入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电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电信公司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电信公司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电信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电信公司备案。其中:(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履行年度审核手续,且履行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相关备案要求。(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三、用户不能利用电信公网从事如下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电信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四、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按电信公司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公司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知会电信公司。用户在使用电信公网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电信公司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电信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电信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电信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五、根据公安机关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s://beian.miit.gov.cn/。4/5六、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电信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电信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互联网专线业务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用户,同意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用户单位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附件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二、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本单位承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六、本单位承诺对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内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违反下述规定(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六不许”,即: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七、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八、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并书面知会贵单位。九、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直至解除双方间《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十、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十一、本承诺书经我方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承诺单位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的业务履行期限。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杭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