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采购合同公告(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2023)
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选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F包合同
工程编号:
SDGP371312000202302000016
工程名称:
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选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标段编号:
SDGP371312000202302000016-6
标段名称:
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选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F包
代理机构名称:
鲁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明信.pdf明信.pdf明信.pdf
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选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合同甲方: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乙方: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3年3月31日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公开选聘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合同临沂市河东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八湖消防救援站改造项目及太平消防救援站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临沂市河东区合同金额:据实结算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2023年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三、本合同中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2、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六、本合同自2023年3月31日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完成并经合同双方书面验收合格后为止。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方执有叁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有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盖章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中昇大街1001号环球阳光城1202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76034电话:电话:0539-7116127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支行帐号:帐号:818360101421010231签订时间:2023.3.31签订时间:2023.3.31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受让人。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受让人。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第2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3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4条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第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7条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第三方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第8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所需的相关工程资料。第9条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第10条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第11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向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12条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予更换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13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对委托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果向委托方提出索赔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15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可减轻责任。委托方的责任第16条秀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17条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索赔或其他要求不成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18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第19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第20条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延长的期限。第21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或确认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第22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第23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委托方支付上述款项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事先向委托方提供正规、足额税务发票、书面付款申请及达到相应付款节点的证明等材料,否则委托方有权顺延支付而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收到委托方支付款项后,应向委托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收款凭证。第24条实际支付时间参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委托方有最终解释权。第25条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26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协助,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为完成合同目的,确实需要在秀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聘请专家协助,须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报请委托方扩大的业务范围,经委托方予以书面同意后,其费用经委托方书面确认后由委托方承担。第27条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第28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临沂仲裁委员会裁决。河东区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一、本合同暂定签约金额:本合同咨询费计费基数暂按委托项目工程投资概算金额计取,计费费率和方式按照河东区相关付费办法和标准执行,整体付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打九折计算。最终咨询费用计费基数按照工程最终结(决)算值计算,计费标准和打折比例不变。签约金额的效力:依据委托方委托项目投资估算额计算得出的费用,不等于委托方实际应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的金额。二、付款方式:委托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预算金额10%的预付款,后续款项视项目进展情况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服务质量再行拨付。付款币种:人民币。上述合同款项应转入以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支行开户名称:山东明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银行账号:818360101421010231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冯连超身份证:******************联系方式:18263933919(投标时报备的项目负责人,本合同服务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代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面负责本合同内约定的工作,与委托方对接具体工作内容、计划,合理安排内部工作计划,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从投标时报备的专职专业人员中指派具体项目工作人员并合理分工,对出具的工作成果报告预先审核把关。(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人员数量:为投标书中报备的投入该项目的专职专业人员,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更换专职专业人员,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四、工作要求:(一)工作地点:根据委托方要求确定。(二)工作时间:按照委托方规定时间执行。(三)工作成果份数:达到委托方要求。(四)工作成果提交时限:具体每个单项成果提交的时限根据委托方需要确定。(五)工作质量要求: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委托方有权扣除该项目全部咨询费用,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信用等级评价等方面予以惩处;如涉及违法违纪等行为,委托方将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x100%)超过3%;或虽未达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300万元的。(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事前未及时将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委托方书面汇报,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项目概算的。(3)在审核资金拨付时,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申请资金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4)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给委托方、项目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质量事故,委托方有权除了参考《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复审的评审项目,发生的复审核减付费额,从负责该项目原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付费中扣除”的规定扣减咨询费外,还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费总额5%的比例进行扣减,并约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人。(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x100%)超过1%,小于或等于3%;或虽未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300万元的。(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事前未及时将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委托方书面汇报,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出项目合同价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2次不在岗位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虽在岗,但对项目投资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的。(4)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给委托方、项目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影响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质量事故,委托方有权除了参考《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复审的评审项目,发生的复审核减付费额,从负责该项目原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付费中扣除”的规定扣减咨询费外,还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费总额3%的比例进行扣减。(1)无特殊原因,该项目评审结果经抽审后,如审减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抽审值/工程造咨询单位出具的评审值x100%)超过0.5%,小于或等于1%;或虽未达到该审减率,但最终审减金额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未事前及时将现场变更等影响项目造价的事项向委托方书面汇报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1次不在岗位的。(4)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给委托方、项目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4.对于经抽审的项目,审减率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委托方有权参考《临沂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付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复审的评审项目,发生的复审核减付费额,从负责该项目原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付费中扣除”的规定扣减咨询费。五、争议解决因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时,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临沂仲裁委员会裁决。六、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以下无正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临沂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