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 造价控制采购合同公告(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3)



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合同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1

合同编号:
20230322398551
合同名称:
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项目编号:
JJ2023031417424
项目名称:
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

项目预算金额:
687,400.00元
计划明细编号:
420107-2023-00128-001

采购单位(甲方):
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供应方(乙方):
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成交报价:
折扣&nbsp80%
合同签订时间:
2023-04-10

合同公告时间:
2023-04-11
合同附件:

2023年青山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全过程控制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模板(永达信).pdf (8.51M)

注:该折扣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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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人(全称):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青山区1.3投资金额:15521.88万元1.4资金来源: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第二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包含工程结算审计)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完成为止。第四条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五条酬金或计取方式5.1经双方约定,项目服务费参照中标价,依据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相关计费标准的80%计取,且不超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费。5.2本合同生效,咨询人完成全部成果内容,经委托人验收确认,在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下,视财政拨付情况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5.3咨询人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咨询人委托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委托人代理公司,进行本工程开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开户名: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3398415M公司地址:青山区工业三路1-3层5号开户银行:工行水果湖支行公司帐号:3202005909200297687大额行号:102521000298第六条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6.1中标通知书;6.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3通用条件;6.4专用条件;6.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第八条合同订立8.1订立时间:2023年4月10日。8.2订立地点:湖北省武汉青山区。第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合同份数10.1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叁份,咨询人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失效。10.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名称:咨询人名称:!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北京永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北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地址:清山政立路13层5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27-8767188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水果湖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202005909200297687大额行号:大额行号:102521000298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一条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台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2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第三条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第四条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第五条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5-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第七条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台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6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②本合同协议书;③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适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及武汉市区域现行法规。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第三条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6人。3.1.2项目负责人为:王伟,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工程咨询。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成果报告及相应明细。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8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标准、规范、定额等。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第四条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每逾期1天,按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向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委托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应当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委托人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委托人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委托人为索赔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咨询人的赔偿责任不以咨询人收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为限。第五条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参照本合同第一部分第5条第六条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第七条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武汉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伟,送达地点: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保利心语6区8-3-101,电子邮箱:429609770@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第九条补充条款-10-廉政协议委托人名称(甲方):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咨询人名称(乙方):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确保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项目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协议)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二条甲方义务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子女就学等时机,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国内外观光旅游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业务量、多结业务款,不按合同(协议)规定规格、质量等要求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合同外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计量、结算、支付等职权,故意刁难乙方以谋取私利。第三条乙方责任、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赔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第四条违约责任1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甲方上级纪检组织监察部门给予诚勉谈话;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单位赔偿乙方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按合同约定价款的30%承担违约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经济业务投标或承揽经济业务的资格。第五条双方约定如下事项:双方其他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廉政规定、办法均须严格执行。第六条本合同作为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份数与主合同相同。委托人名称:咨询人名称;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登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仪地址:地址:青山区工业主路1-3层5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027-87671889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水果湖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3202005909200297687大额行号:大额行号:10252100029812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李永奎系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进一步开展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的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审计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现授权委托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我公司代理分公司,以我公司名义与武汉市青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2023年青山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服务跟踪审计服务合同以及处理与该项目工作有关的一切工作。依据《公司法》和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要求,委托王刚(身份证号:******************),为分公司负责人,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本公司在本项目一切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范围:1.业务引进;2.代表总公司进行谈判和相关协商工作;3.代表我单位与你单位进行本工程开票和代收款活动有关的事务;4.此委托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委托单位:北原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公司:北京永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负责人:年月日日期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 造价控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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