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2023)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名称: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

采购项目编码:

4403034557671522110280041

项目业主: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

服务机构:

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

合同编号:

4403034557671522110280041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1年11月2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1年11月23日至2021年12月03日

服务内容: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

合同附件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书.pdf
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书.pdf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 2023年04月21日

GJ-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书工程项目: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委托人: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咨询人: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区民政事务中心地下车库出入口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2.服务类别:结算审核。3.项目总投资:¥49674.96元。4.服务金额:¥2000.00元、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21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13月3日终结,每逾期一日,咨询人每日按本合同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七、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委托人(盖章):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咨询人(盖章):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7001310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六路东段398号新界1-1-10905、10906号40303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68933222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735905631@qq.com帐户名称:帐户名称: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帐号:帐号:61001930200052500741日期:日期:2021二月2021年月22日年二月22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3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4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5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以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二条为准。6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2.1国家和地方颁布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2.2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及有关文件。2.3建设工程合同、其它文件及有关补充协议。2.4工程管理制度及有关办法。2.5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6相关图纸和电子文件。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相关图纸等必要的有效资料,并在合同规定咨询人业务开始之日前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中的D类咨询业务:口(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口(B类)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口(C类)建设工程中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D类)建设工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口(E类)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口(F类)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口(G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口(H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九条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且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按损失程度和责任比例承担责任。7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额外服务酬金:(一)正常服务酬金:1.酬金:贰仟元整(¥2000.00),含税。2.支付:在本项目完成、出具报告后,收到咨询人开具的发票后经委托人财务审批程序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3.本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由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酬金由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款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二)方式解决:(一)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仲裁;(二)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委托方提供资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2.因委托方提供资料等文件不齐全或不完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咨询成果文件的偏差(包括但不限于准确性),咨询方对此不负责;3咨询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法规、设计及施工资料等准确计算,公正严明,正确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利益,为委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4.咨询人应严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的任何资料及计算内容:5.咨询人提供给委托人的相应成果报告电子文件仅作为参考,一切均以咨询人提供的书面咨询成果文件为准。(以下空白)8委托书现委托我中心林敬伟同志(身份证号:******************)与陕西利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书》,有效期自2021年11月22日开始至2021年11月29日。特此委托。区民委托人2021年1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锈钢顶棚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