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务费 劳务派遣采购合同公告(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2023)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230001]TZXMJS[XJ]20220001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30001]TZXMJS[XJ]20220001

二、合同名称:[230001]TZXMJS[XJ]20220001

三、项目编号:[230001]TZXMJS[XJ]20220001

四、项目名称:[230001]TZXMJS[XJ]2022000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
联系方式:82671129
供应商(乙方):黑龙江智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420室
联系方式:1824610443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劳务费
1(项)
¥216,844.15
¥216,844.15
劳务费

合同金额: 216,844.15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捌佰肆拾肆元壹角伍分
履约期限:2022年04月28日至2023年04月2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询价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劳务派遣合同.pdf劳务派遣合同.pdf
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2023年05月15日

合同编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一般货物类采购单位(甲方)采购计划号:供应商(乙方)黑龙江智略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编号:[230001]TZXMJSXJ]20220001签订地点:哈尔滨签订时间:2022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1、供货一览表\n\n序号\n\n\n\n\n数量及单位\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n\n序号\n\n\n\n\n数量及单位\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n\n\n\n\n序号\n产品名称\n商标品牌\n规格型号\n生产厂家\n数量及单位\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n\n\n\n\n序号\n产品名称\n商标品牌\n\n\n数量及单位\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单价金额(元/人/(元)月)\n\n\n\n\n\n\n劳务派遣\n1\n\n黑龙江智\n\n\n\n\n\n\n劳务派遣\n1\n\n黑龙江智\n\n19.9(含\n\n\n\n1\n服务\n\n\n1\n\n略科技有限公司\n21\n税)\n5014.8\n\n\n1\n\n\n\n\n\n\n\n\n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伍仟零壹拾肆元捌角(小写)5014.8元\n\n\n\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2、本合同合计金额(5014.8元)为21名派遣人员全年在岗并正常提供\n\n\n劳务情形下的预估年服务费总金额,每月实际结算服务费金额按当月工资表中人数进行结算。第二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第三条劳务派遣服务内容和要求1.乙方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乙方在哈尔滨市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乙方同意为采购人现有的16名和拟聘用的5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现有16名劳务派遣人员中7人缴纳社会保险,9人不缴纳社会保险)。4.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开具当月费用发票送至采购人办公地点。5.乙方同意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服务的费用不高于19.9元/人/月。6.乙方同意在采购人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因审批流程等原因无法为派遗人员按时支付工资时,需乙方暂时垫付此月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7.乙方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8.甲乙双方约定服务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内乙方按照采购人要求派遣劳务人员到指定地点工作,由采购人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9.乙方同意由于采购人工作性质,需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相关专业技术的劳务派遣人员。10、乙方负责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与处理工伤有关的事项,甲方应积极配合。11、为保证派遣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工资明细表》由乙方负责提供,由甲方对《工资明细表》予以确认。甲方每月应在20日前将工资费用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并及时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资费用后乙方在24小时之内将工资发放完毕(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并代扣代缴五险—金及个人所得税。12、乙方负责办理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社会统筹保险、住房公积金、商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甲方每月应按时支付。如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垫付。如甲方用工的派遣人员从事高空、高压、有毒等危险或对人体有害工作,甲方应为派遗员工提供相应保险。13、如遇社会统筹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各项社会统筹保险缴费金额的调整工作。14、如因甲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保险、商险等费用,导致赔付标准降低、不赔付、补缴等事宜由甲方承担,但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垫付的情形除外。15、乙方负责办理好与上家派遣公司的交接工作,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应当给予必要指导,最大限度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16、乙方应当在派遣人员入职前办理完毕各项社保转入手续,如需甲方配合,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最大限度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工茶17.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一个月提供有关情形的书面材料并经过乙方同意后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甲方应支付派遣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及社会统筹保险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经济损失的;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的,或有涉嫌犯罪行为的;6)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管理的;7)派遣人员提供虚假健康状况、学历学位、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情况的;8)派遣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18.除本合同第三条第17款规定情形外,甲方退回派遣人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支付被退回派遗人员的经济补偿金。19.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实施)的第12条甲方退回派遣人员的,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8项规定执行。20.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仍需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统筹保险。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人员,甲方负责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和社会统筹保险终止等事宜。21.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派遣人员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22.乙方负责为甲方支付的各种费用开具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下列情形的甲方不得将派遣人员退回给乙方;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4、甲方作为用工单位有权对派遣人员行使管理权。25、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保证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身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因甲方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设施而造成的安全问题,责任由甲方依法承担。26、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遗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对于员工所遭受的在保险覆盖范围外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其赔偿责任由甲方依法承担。27、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如甲方安排乙方派遣人员加班,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28、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及时将人员送往工伤定点医院(急诊除外),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取证及提供相关资料,并保存好所有与工伤有关的医疗材料。如因甲方未能在半个月内通知乙方或不能提供相应材料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9、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费用按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部分由乙方在收到相应款项后支付给伤残职工或家属,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外法定应向伤残职工或家属支付的赔偿款或垫付款应由甲方承担。30、劳务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因疾病或工伤产生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死亡丧葬费用、一次性抚恤金由甲方依法承担。31、对于甲方录用的退休人员及未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不属于乙方的派遣人员,属于与甲方形成劳务关系,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32、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劳动报酬而引起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但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垫付的情形除外。33、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资金安全,在接到甲方工资款后24小时内将工资发放完毕(节假日顺延)。34、乙方承诺,在合作期间,优质服务,积极配合甲方的需求。文第四条包装和运输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2、货物的运输方式。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第五条交付和验收1、交货时间:、地点:。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江省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日内及时予以解决。第六条安装和培训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第七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第八条付款方式和期限1.服务费按19.9元/人/且收取,当月有保险无工资人员也按19.9元/人/且收取。如超过一个月未按时支付,乙方按日收取发票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包含本合同约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垫付工资期间。2.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统筹保险、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第九条履约、质量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比例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2.5%比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第十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3、如因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发生工伤未愈不能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本协议无需续签仍视为有效,继续履行至该派遣人员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为止。4、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解决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实引起的工伤纠纷及劳动仲裁和诉讼。5、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清派遣人员工资、社会统筹保险(含补费)、商险、公积金、服务费等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所欠款项全部结清后本协议方可终止。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带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及时支付、垫付、代缴各类款项,按相应款项金额以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监投资场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仲裁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政府采购询价文件;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3、乙方承诺书;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n\n\n甲方(章)投资资项目2022年4月28日\n甲方(章)投资资项目2022年4月28日\n\n\n\n\n甲方(章)投资资项目2022年4月28日\n甲方(章)投资资项目2022年4月28日\n\n\n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n\n\n\n单位地址:哈尔滨街11号\n单位地址:哈尔滨街11号\n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420室君刘\n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n\n\n\n\n\n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180号26号楼420室君刘\n\n法定代表人:刘丽君印丽\n\n\n\n法定代表人:朱慧\n\n法定代表人:刘丽君印丽\n\n\n\n\n\n法定代表人:刘丽君印丽\n\n\n\n\n\n委托代理人:董玥\n\n\n\n\n\n委托代理人:董玥\n\n\n\n电话:13845140283\n\n电话:18046104434\n\n\n\n电子邮箱:1757765344@qq.com\n\n电子邮箱:hljz10804@163.com\n\n\n\n\n\n电子邮箱:hljz10804@163.com\n\n\n\n\n\n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n\n\n\n\n\n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n\n\n\n\n\n\n账号:231000621018000507763\n\n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n账号:451906381010413\n\n\n\n邮政编码:150001\n\n邮政编码:150001\n\n\n乙方(章)限技有2022年4月28日印慧委托代理人:冯晓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辽河支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费 劳务派遣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