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服务 专业法律培训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2023)
一、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
二、供应商名称: 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391101000002747753
五、合同编号: 11N10373214H202336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
20000
2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 帕提麦·吾拉依木
联系电话: 15099023349
传真: /
地址: 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地区科技局常法合同20230501-20240430.pdf地区科技局常法合同20230501-20240430.pdf
关于其他法律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0373214H20233602).pdf关于其他法律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10373214H20233602).pdf
合同编号:【20233】新的嘉兰法顾字第号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甲方:新疆维吾尔有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地址:新疆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行署2号楼5楼(科技局)1010063337乙方:新疆新胸嘉兰律师事务所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审批局东北100米)新的嘉兰让服务创造价值律师服务R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人:***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新疆新胸嘉兰律师事务所负责责人:买买吐送·艾比布拉甲方因工作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期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报价1日常法律咨询电话、微信、短信、书面、电子邮件咨询。均以相应方式回应。包含在顾问费内,不另收费。2合同审核、起草待签合同审查修改;合同起草;合同审查(20份/年),不另收费;超出部分另行收费。3新法速递根据顾问单位的具体情况,定期向顾问单位推送最新法律法规,并附带简要解读。每年4次包含在顾问费内,不另收费;超出部分另行收费。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1新的嘉兰律建师事务所让服务创造价值4法律文书收送应顾问单位需要,代为收发法律文书。包含在顾问费内,不另收费。5专业法律培训应顾问单位邀请,对单位高管、员工进行民法典、劳动法等方面的培训,也可以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培训。每年1次,包含在顾问费内;超出的另行收费。6客户会议应顾问单位邀请,列席相关会议,并就有关事项的涉法问题发表意见。每年1次包含在顾问费内,不另收费;超出部分另行收费。案件代理受顾问单位委托,就顾问单位涉诉案件或者仲裁案件进行代理,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另行收费;民事、劳动仲裁、行政诉讼案件收费在律所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5%;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的工作人员,但甲方应说明更换的具体理由;4、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应按实际情况确认记载乙方所指派工作人员的工作量;5、不得要求或胁迫乙方工作人员进行违法活动;6、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2新的嘉兰让服务创造价值律师服务所7、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差旅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3、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法律顾问服务工作;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该损失包括而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9、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投诉时,乙方将在核实情况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工作人员,经甲方确认后,及时予以更换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第六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3新的嘉兰律师事务所让服务创造价值1、律师服务费年度顾问费用¥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清律师顾问服务费用。甲方支付乙方年顾问费的期限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不再另行收费,乙方代理甲方参加仲裁、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专项、项目谈判的,按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优惠15%进行收费。2、差旅费按以下第②种方式收取:①在喀什地区范围以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年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共计元(大写:元)。在喀什地区范围以外的差旅费用实报实销;该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②乙方进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要求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3、乙方工作人员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调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4、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直接支付其它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其它费用,甲方也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4新的嘉兰让服务创造价值律师事务所5、重要约定: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在逾期期间内乙方不再受本合同有关执业禁止的约定,可以接受甲方案件相对方或者合同相对方的委托并为其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直至委托事务完成。第七条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重大执业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协助甲方向已经为乙方办理了执业保险的有关保险机构索赔。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一)甲乙双方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服务客户,节约成本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文件审查(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前期诉讼方案(可能发生且予以委托的情况下)等工作,尽量采用网上办公、远程视频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予以解决。(二)同时基于以上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事务分配给新疆新胸嘉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或者新疆新胸嘉兰(莎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完成。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联系人:李书群(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15209989689联系地址:新疆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行署2号楼5楼(科技局)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5新的嘉兰让服务创造价值律师事务所联系邮箱: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新疆维吾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乙方:新疆新胸嘉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妈负责人:联系电话:880888010联系电话:18997850000签订时间:2023年5月1日签订时间:2023年5月1日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13、14独栋电话:0998-28500006合同合同编号:11N10373214H20233602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喀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所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ksbj[2023]4524号法律服务--咨询能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律师证,服务方式:远程支持+上门服务,咨询类型:非诉讼,服务周期:一年1件20000.0020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贰万元整二、付款方式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ksbj[2023]4524号其他法律服务120000.00一般公共预算直接支付三、服务条款三、服务条款1、甲方因工作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具体服务内容、要求及双方权利义务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法律事务委(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科学技术局乙方(公章):新疆新昀嘉兰律师事务1/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260号,地址:喀什市便民路22号(行政审批局东北100米)电话:,电话:0998-2850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账号:6505011105290000054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专业法律培训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