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2023)
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正天采字[2020]3号
四、项目名称: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
2、地址:宜昌市夷陵路93号
3、联系方式:0717-6977496
4、供应商(乙方):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5、地址:宜昌市夷陵大道98号
6、联系方式:0717-62513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监理服务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要求:(1)工期控制目标:同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要求;(2)质量控制目标:同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质量要求;(3)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达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合格标准。
3、主要标的数量:1
4、主要标的单价:成交金额:监理服务费(含设计和课题研究阶段、施工阶段监理费及保修阶段监理费)以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经国家审计审定后的结算价之和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后的基准价×78%后为监理费。磋商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5、合同金额:0(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服务时间:设计和课题研究以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再增加9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宜采计备[2020]XM1431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3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5-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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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合同.pdf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合同.pdf
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合同委托人(全称):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监理人(全称):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监理人(全称):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2、工程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灵宝村3、工程规模:项目起点为峡州大道与灵宝一路菱形互通交叉口,经规划灵宝一路,灵宝环路后,沿冲沟西侧山脚接入地块,道路全长1060米,规划红线宽20米,双向四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本项目为宜昌市2020年的磷石膏试验道路。主要建设内容:现状道路、沿线障碍物拆除,新建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管线综合工程、治安监控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管路预埋及路灯基础等(含磷石膏全系列市政建材产品应用)。车行道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人行道采用荷兰砖铺装。项目投资额约30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黄贵明身份证号码:******************注册号:JGJ1235470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元)包括:1.监理酬金:监理服务费(含设计和课题研究阶段、施工阶段监理费及保修阶段监理费)以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经国家审计审定后的结算价之和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后的基准价×78%后为监理费。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本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设计和课题研究以及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再增加90天;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_月∣日始,至年1月上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_月∣日始,至1年1月上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_月_日始,至1年_月1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_月_日始,至1年月上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0年09月30日。2、订立地点:宜昌市西陵区3、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监理人:宜昌市虹源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委托人: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盖章)限责任公司(盖章)住所:宜昌市夷陵路93号住所:宜昌市夷陵犬道98号邮政编码:443000邮政编码:443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经办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云集支行账号:账号:717902012810901电话:0717-6977496电话:0717-6251362传真:传真:0717-6251958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驿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对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_。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监理月报表及专项报告在每月5号前提供;监理例会会议记录在例会结束后2日内提供。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交还。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丁恒3.6答复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外,委托人同意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十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期违约金=施工方工期违约金×正常工作监理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员进场时,委托人以监理费(暂按施工合同中标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的10%支付给监理人,作为本工程监理预付款,在前三次监理季度款的支付中分三次扣回。(2)监理费暂按施工合同中标价为计费总额,以每季度完成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中标时的下浮率折算的监理进度款,每季度初支付上季度监理服务费,支付比例为80%。(3)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至本工程合同价款的80%的监理服务费,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0%,剩余10%待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满后14日内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任何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委托人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5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内容增加或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内容将实际增加的工程投资额纳入总投资额作为监理费计费基数,按照监理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算基准监理费×78%)计取监理费,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减少的工作内容按本合同同比例原则,委托人减少监理人工作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二种方式:(1)提请宜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0%。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涉及委托人设备安装、预留、预埋的工艺流程、技术标准不允许出版。9.补充条款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1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第四部分补充条款一、监理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总监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项目总监及现场管理主要监理人员如下:(1)项目总监(总监资历表):黄贵明职称:高级工程师联系电话:15872659030(2)拟派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拟派驻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岗位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总监理工程黄贵明注册监理工程师JGJ1235470专业监理工程王武科省监理工程师YCS170047安全管理专业监理工程黄亚银省监理工程师YCS190229监理员文慧省监理工程师YCS160500(3)监理人如更换项目总监,委托人按伍万元/次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监理费,且拟更换的项目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新更换的项目总监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总监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4)由委托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每周工地例会,项目总监必须出席(经委托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按贰仟元/次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将作好记录,监理费用结算时扣除。(5)若项目总监或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撤换。监理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委托人不予接受,则监理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监理费按贰到伍万元/次计(更换总监扣除伍万,其他监理人员扣除贰万),委托人将作好记录,监理费用结算时扣除。(6)若施工监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撤换,则监理人必须在3天内无条件撤换,如所调换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仍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则委托人将另行直接聘请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工作,并从监理费中扣除伍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监理费用,但监理人原配备的相应监理人员不得撤离,仍应在现场承担辅助工作,且不能免除监理人对本工程的监理责任。(7)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数量及人员资质等级、业务水平能力必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若未达到投标文件的人员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按2万元/月·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1万元/月·人、监理员按5000元/月·人的标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人后,直接从当期监理费中扣除。二、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否则委托人有权视其设备未到位情况给予贰万元处罚。三、监理人必须确保在所有单项工程的施工作业面上凡有施工行为时,现场监理必须全时段在场,且随时保证能在15分钟内到达委托人指定的施工现场。否则,每次处以贰仟元罚金。四、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违反下列条款者委托人将责令监理人撤换监理人员,并给予监理人参万元处罚;1、监理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任何宴请或礼金2、监理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务队、供应商、机械设备等业务;3、监理人员不得介绍亲朋好友到施工单位工作;4、监理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施加其他可能违背监理公正性、严肃性的影响。5、监理单位自行提供监理人员食宿,不得与施工方同吃同住。五、保修期间责任: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应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8小时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理(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到达抢修现场),否则委托人可以委托他人监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委托人向监理人追偿。六、监理人因更换人员或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扣款、罚金,均在监理费结算时扣除。七、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结算方法:A收费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B服务收费计算方法:(1)监理服务费(含设计和课题研究阶段、施工阶段监理费及保修阶段监理费)以宜昌市灵宝村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经国家审计审定后的结算价之和为计费基数,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后的基准价×78%后为监理费。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2)本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已包含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中,不再另行支付。八、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九、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十、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由监理人自理。十一、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十二、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十三、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相应损失。十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十五、监理人应无条件遵守执行委托人下发的各类管理办法,如《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等。本合同附件《宜昌市城建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接线道路市政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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