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服务费采购合同公告(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2023)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专项法律服务费合同成交公告
合同编号:
20230519415388
合同名称:
专项法律服务费
项目编号:
YJ2023051619019
项目名称:
专项法律服务费
项目预算金额:
100,000.00元
计划明细编号:
J23052836-2740-001
采购单位(甲方):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
供应方(乙方):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成交报价:
100,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05-30
合同公告时间:
2023-05-31
合同附件: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丝路领航案件.pdf (1.95M)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得伟君尚Dewell&Partners委托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受托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签订时间:二零二三年月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专项法律服务合同(2023)得伟君尚专字第00%号委托人(甲方):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电话:83259265受托人(乙方):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8号卓尔国际中心20-21楼电话:85620999就甲方要求武汉丝路领航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丝路领航公司”)退还已拨付24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含法律支持的利息,下同)的事宜(又称“本案”),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含确定诉讼代理前的分析、谈判以及可能的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应诉代理)。甲乙双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就本案的专项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专项法律服务:1、就该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可行性分析或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求证;2、对包含丝路领航公司在内的临空港信息安全科技产业园项目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全盘分析,协助甲方与武汉烽火与时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烽火与时公司”)等相关主体谈判,以和解等方式追回2400万元补贴等费用;3、代理甲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专项法律服务合同4、法院裁定不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时,协助甲方与区政府或司法局协商就收回2400万元补贴等费用相关事宜作出行政决定事宜通过法律审查,以行政决定方式收回补贴以及主张其他权利;5、若丝路领航公司提出行政听证、复议,代理甲方、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东西湖区政府参与上述程序;6、若丝路领航公司提出行政诉讼,代理甲方、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东西湖区政府参与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包含一审、二审程序,暂不含再审);7、代理甲方、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东西湖区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非诉执行)。特别声明:甲方的请求暂为收回2400万补贴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若后续甲方请求超出了上述范围或涉及对其他主体的政策支持的收回,就超出部分双方另行协商增加律师代理费。第二条承办律师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祥斌、王煜、段紫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2、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在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调整服务团队律师。第三条委托手续的配合1、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如果因为行政决定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的需要,相关活动必须以管委会或区政府名义进行,甲方协调上述部门对乙方出具授权委托等手续,但并不因此影响甲乙双方权利义务。2、在谈判、调查、分析阶段,甲方根据需要出具相应的适应于调查该阶段的授权委托书。若因为相关部门就调查需要委托人出具其他手续的,委托人予以配合。若因为被调查单位的原因不提供相关信息的,甲方豁免乙方的调查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法、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权利;2、甲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向乙方所派律师书面陈述委托事项的有关情2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况,并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陈述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3、甲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4、甲方有配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律师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认真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时参与前期研判、协调、调查、谈判等活动2、乙方有在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代理的权利:3、乙方有依约收取法律服务费用的权利;4、乙方对在办理代理事项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有为其保密的义务。第六条证据材料的提交与保存甲方应当保存和提交案件所涉及的重要证据材料原件,乙方只负责保存和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复印件。第七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一)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下列账户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户名: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汉口银行营业部帐号:224010120109006521行号:313521000020联系人:陈会计联系电话:027-8578970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出具有效税务发票,甲方付款前可以要求乙方出具对应税务发票。(二)其他费用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以及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当事人承担的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承担,及时支付。2、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的查询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资料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因为承办该案件需要到武汉市以外地方出差,由此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甲方另行承担,但出差事宜发生前乙方律师应书面报告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实施。(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以和解、调解等方式与丝路领航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了结纠纷的,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没有如实陈述委托事项或者陈述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乙方无法完成代理事务或代理事务难度增大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2、甲方不按时支付律师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工作,直至乙方按约定支付完所有律师费为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的,所收取的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若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或变更代理人(包括增减、替换等),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4、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代理费。第九条合同生效和服务期限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丝路领航公司2400万补贴等费用相关争议妥善解决为止,但原则不超过2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如果本项目超过2年尚未有效解决,超过之后的专项法律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第十条提请注意义务1、案件的代理有风险,乙方代理此案,并不意味乙方担保甲方的权利主张或抗辩理由一定能获得支持,甲方对此予以理解并愿意在此基础上订立本合同。2、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了解释,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完全理解并表示认可接受。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下可能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作了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完全理解并认可接受。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4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文本及争议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本合同共十二条,以下无正文,为签署栏)甲方: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产业建设管理办公室(盖章)新菊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月日乙方: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奔顺荣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2023年月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 服务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