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20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的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二、供应商名称: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851101000003019337
五、合同编号: 11N45760801620233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投标报价编制+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工程审计
详见附件
项
1.0
15800
15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
联系人: 张雪薇
联系电话: 18699573393
传真: /
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泉街556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3-47-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电网改造项目(1).pdf2023-47-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电网改造项目(1).pdf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0801620233401).pdf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0801620233401).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电网改造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总-202-47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咨询人(全称):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享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校园电网改造项且。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3.投资金额:379万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控制价及清单编制、全过程造价咨询。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接受委托E开始实施,至出具报告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大写)(¥15800,00元)。2.计取方式:包干价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月日。2.订立地点:乌鲁木齐市。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时间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3委托人:咨询人: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法警官学校(盖章)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账号:3002011629026407262账号:511605011018000506902开户银行:乌市工行建国路文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电话:09913017017电话:0288698266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5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G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白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8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9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0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1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15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16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该项目完工。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尚晓斌,其权限范围:提供协调工作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1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17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会计执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_人。3.1.2项目负责人为:石蒙杰,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履行本合同,主持工作,对内部以及与承接项目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保证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成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1.3条。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以委托人告知时间为准。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详见附录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价款18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136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计价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照银行利率进行。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无。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无。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照银行利率进行。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无。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19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第一次合同签订后30日50%7900.00第二次提交报告后60日50%7900.005.4咨询人付款财务信息:名称: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9030MABTAXC048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景和街1555L号天恒基大厦13层08室电话:1309501991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账号:651651026013001126447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无。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无。20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无。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无文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委托人宁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委托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相关方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21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1年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按照委托人要求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尚晓斌,送达地点: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张文涛,送达地点:新疆司法警官学校。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的著作权属于建设单位;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应征求合同双方同意后方可使用。229.补充条款无。23合同合同编号:11N457608016202334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服务单位(乙方):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四川省名扬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结算编制+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投标报价编制+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工程审计--详见清单:完全响应1项15800.00158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15800.0015800.0015800.0015800.0015800.0015800.00158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壹万伍仟捌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二、付款方式三、服务条款三、服务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1/2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账号:,账号:511605011018000506902签订日期:,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