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米 代加工 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2023)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标段/包/标的物名称
合同甲方名称
合同乙方名称
合同金额
金额单位
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期限
质量要求
XCS-GC-GK-2023029
安徽南湖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合同
安徽南湖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
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308,144.07
元
2023-05-23
90
合格
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0天2小时45分0秒
交易平台提交
提交人: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时间: 2023-06-08 11:45:43
中心审核
办理状态: 已确认
办理时间: 2023-06-08 14:29:55
办理用时: 0天2小时45分
附件:安徽南湖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pdf安徽南湖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安徽南湖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承包人:cm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5全制三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安微省南湖米业有限公司宜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11942吨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安微省南湖米业有限公司宣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11942吨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安徽省宣城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境内,其中主体合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标准仓库加工线及烘干线厂房改造,设备平台、道路及入口桥拓宽、出口桥新建、地磅、晒场等:室外安装合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油浸式变压器安装、低压成套配电柜安装、铜芯电缆敷设、电力变压系统调试等:雨污合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管网工程、塑料管铺设等(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月_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叁拾万捌仟壹佰肆拾肆元零柒分¥10308144.07元):其中:主体合同价为:玖佰叁拾万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捌角叁分¥9301755.83元):人民币(大写)室外安装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捌角伍分(¥8822295.855元);雨污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拾万肆任零玖拾贰元叁角玖分¥184092.39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柒佰伍拾玖元贰角捌分(¥32759.28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2图点金准三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十、本合同于2223年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安微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建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金坝办事处金坝法定代表人(签字)街道松林喇叭口2号委托代理人(签字)信大数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传真:电话:开户银行:传真: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宣城开发区支行账号:34050175510800000530邮政编码:2420003图金准三第二节通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l.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宜城市宣州区沈村镇境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标准仓库1134平方米、加工线及烘干线厂房改造,设备平台、道路及入口桥拓宽、出口桥新建、地磅、场等(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图金准三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井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台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台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欢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图全准三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台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台同条款中子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台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入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意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625迎全雕三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申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井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防赔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随赔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嘴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台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图金准三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投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I)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旺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9图金准三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地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金坝办事处金坝法定代表人(签字):街道松林村喇叭口2号值大发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传真:电话:开户银行:传真: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宣城开发区支行账号:34050175510800000530邮政编码:24200061图点全准三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建筑面结构形单位工建设规模积(平式程名称方米)建筑面结构形单位工建设规模积(平式程名称方米)建筑面结构形单位工建设规模积(平式程名称方米)建筑面结构形单位工建设规模积(平式程名称方米)层数平房仓单跨21m1041.45框架1层加工包装车间单跨18m962.55钢结构1层稻谷烘千房单跨22.22m753.67钢结构1层稻壳棚单跨15m167.85框架1层卸粮房单跨9.5m137钢结构1层的设备合同价开工竣工生成安装格(元日期日期能力内容)62图全准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安徽南湖米业有限公司宜州区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项目11942吨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约定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63图全准三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期限至保修期满。工程筑I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包人(公章):发包人(公章):会公司地址:鼎安徽省城市金坝办事处金坝街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林村喇叭口鸟原大发委托代理人(签字):代表火法定字)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传真电话:开户银行:传真: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宣城开发区支行账号:34050175510800000530邮政编码:24200064迎全通三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安徽省南湖米业有限公司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11942吨建设项目(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安微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安微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图全准三(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并赔偿损失。(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台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三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工商有省南法定代表人或其菱托代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年月日年月日图全准三廉政协议发包人: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赔赔,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宣城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安徽省南湖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发包人)与安徽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购赔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购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安徽省南湖米业有限公司年产大米3720吨、代加工大米11942吨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赌博等活动: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在承包人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图全祥三(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承包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承包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包人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七)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八)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承包人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九)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其他索随、受随行为的。第三条承包人的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发包人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五)承包人不得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六)承包人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发包人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八)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九)承包人不得有其他行赔行为的。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及发包单位的上级单位的纪检部门反映。发包人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发包人投诉联系部门:南湖所纪委监察室联系电话:0563-3352593图金准三(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1、全额收取承包人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追究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4、承包人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3年,具体由发包人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发包人作为发包人的工程项目投标。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发包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共同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第七条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盖章)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廉政监督联系人廉政监督联系人姓名姓名签字:签字: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米 代加工 建设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