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修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2023)



一、合同编号:11N0024323092023401

二、合同名称: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30511-1127
四、项目名称: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地 址:无
联系方式:021-33134800
供应商(乙方):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武夷路179号
联系方式:5292086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292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不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结构加固、外立面整体修缮、屋顶修缮、室内门窗修缮、楼梯修缮、地面拆除新做、室外景观绿化修缮等。涉及总建筑面积约440平方米。施工工期:施工工期:45日历天项目经理:袁宇执业证书信息: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沪2312017202216753 

2.合同金额(元):
292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6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0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的合同(11N0024323092023401).pdf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的合同(11N0024323092023401).pdf

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23092023401合同内部编号:第一节协议书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乙方: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无,地址:武夷路179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050电话:021-33134800,电话:52920863传真:,传真:52920863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秦聪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南昌路48号(大同幼稚园旧址)修缮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磋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贰万元整)(¥2920000元)。3.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照投标固定综合单价计算。措施费闭口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社保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件规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施工总包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项目竣工结算时,社会保险费部分,以施工方按要求提交的相关凭证,按实结算。4.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5.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6.工期: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7.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袁宇。8.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100%。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1.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日期:2023-06-06网上签订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九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1.1.2.2发包人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1.1.2.5监理人(如有)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1.1.4.5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24个月。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正式开工前7天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图纸)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1.6.2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总计划及施工方案等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开工后7天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4套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必要时)1.6.2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3天2.3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5天2.3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现场段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水电提供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3.1.1监理人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可以行使的权利正式停工令3.3.4总监理工程师可否将其确定权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否4.5.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供应商应自行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周边现状条件、施工空间、出入道路通道等情况,仔细了解和检查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构筑物、建筑物、管线情况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并掌握采购人提供的用水、用电设施情况,了解施工现场所在地物业公司对本工程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时必须服从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或安排),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磋商报价的直接资料。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无论是否开列费用或费用高低,采购人将一律视响应文件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并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下的磋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费用索赔、增加工程价款或延长工期或延后竣工日期等要求。6.1承包人提交详尽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成交后一星期内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带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6.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最高限额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计算。9.3变更的估价原则(1)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2)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4)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现行相关预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率、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和交易信息》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单价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人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磋商时下浮幅度下浮。10.1计量周期按月计量10.2预付款的额度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30%。(最终按照黄浦区财政局现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10.2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在本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收到预付款担保保函(包含金额等同于预付款金额)后14天内支付10.2预付款扣回与还清无10.3工程进度付款1.工程进度完成8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0%作为进度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后经投资监理审核结算后,承包人提交审定金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100%(最终按照黄浦区财政局现行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10.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10.4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留审计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二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三十天内内无息付清。10.5.1竣工结算价格调整因素无10.6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或逾期退还保证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11.1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的特别规定无12.2工程保修质量保修范围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3.1.1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4.1.1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4.3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合同双方承担的原则无17.1争议的解决方式(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2)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向被告方或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3.1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无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6:黄浦区教育局工程施工招投项目补充条款附件7: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的承诺函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签订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本工程保修合同)。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零星维修维护为2年。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6:黄浦区教育局工程施工招投项目补充条款1、项目施工现场,除1-2名值班人员留宿外,一律不允许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住宿。施工单位自行安排施工管理、作业等人员的施工现场外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设施设备(如燃气炉、电热锅、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确保用电、防火安全,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饮酒,吸游烟,违反上述规定的,发包人(采购人)按照每人每次2000元罚款,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按投标文件中约定,组成项目管理班子(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组管理人员名单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需一致),并严格按照沪建安质监(2015)21号文件执行。若发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约定人员不符,发包人(采购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项目经理到位,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一周不少于5天),负责项目具体管理、协调等工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均需执证上岗。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大宗建筑材料的品牌信息,一旦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所有清单子目中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一律不予调整,工作量按实结算。若实际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需学校方法人签字盖章予以明确,但仅调整主材单价,人工、材料消耗量、费率等不作调整。任何涉及材料、工艺的变更需经发包人(采购人)、学校方、代甲方(如有)、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多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发包人(采购人)保留主要材料设备“甲指乙供”的权利。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施工现场文明布置,控制噪音扰民、扬尘污染,未按要求布置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款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予以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中标单位应在发包人指导下安装如下文明施工的相关设施设备:外工作面安装实时可视化设备(含摄像头、记录设备等),方便发包人(采购人)、学校及各相关单位及时查看现场安全情况,设备及其安装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室内外工作场所安装的可视化设备(摄像头)具体位置及数量由甲方指定,数量不少于5个。同时施工现场要做好扬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在发包人指导下,安装符合环保局相关要求及认证要求的监测设备(扬尘感应、噪音感应、污染物感应),并做好每天监测数据的记录,其所产生的环境保护的措施费及监测费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其监测数据上报对应所属网格化中心。上述设备及安装、监测等所需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上述要求,列入“其他措施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未列(含零报价)或报价低于成本的,均视作已含入其他费用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若中标人不予安装,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安装,在相应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设备安装周期以施工周期而定。6、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设备类、市政配套等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需予以充分的管理、配合、服务,除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总承包服务费外,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暗示、刁难或变相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管理费”等(水电费除外,可依据按实结算),一经发现并查实,发包人(采购人)将予以总包单位不低于合同价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引起投诉矛盾的,将予以总包单位不低于合同价5%的罚款,并一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处理。7、若发包人(采购人)发现并查实中标单位有借用资质、违规操作、围标串标等行为,同时施工现场发生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采购人)将一律解除施工合同,追究经济赔偿,涉及违法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8、除政策性因素及不可抗力外,原则上项目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一经中标一律不予调整,最终结算价不得大于中标价。中标单位在各清单子目、分部分项工程中自行调整价格,并报发包人(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9、除国家规定的不可抗力外,若投标人工期延误的,一律追究经济赔偿及相关违约责任,并通告相关部门。招标人有权按工期延误索赔,并扣除相应款项。同时延误工期将列入黄浦教育局工程类黑名单,不得参与后续投标,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10、所有大宗材料如涂料、地板、面砖、隔断、吊顶、管材、门窗、油漆、各类成品等,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设计图纸要求,在投标时填报相应品牌、参数、产地、规格、型号等,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大宗建材的品牌等信息,则由发包人自行选择品牌。各类建材品牌一经中标一律不予更改,且满足环保节能要求(材料进场前需提交该批次建材相关环保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采购人)发现并查实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低充高的情况,发包人(采购人)将扣除相应款项,保留甲供材料及自行分包的权利。所有材料的第三方检测及环保检测等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涉及总包范围内的暂定价、暂列金额部分的分项工程,若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当年度《黄浦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其他专业分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推荐,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方案、工程业绩等需经发包人(采购人)认可,确认后方可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总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除投标约定的总承包服务费外的任何费用(水电费除外,按实结算)。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报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场施工作业。12、拆除工程费用及垃圾外运费用均列入项目措施费中,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未列(含零报价)或报价低于成本的,均视作已含入其他费用中,结算时不予调整。13、投标单位(供应商)在投标前,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等进行详细踏勘,并熟悉项目施工内容,充分评估可能涉及的临时占路、周边管线保护等一切相关手续,并负责配合申报和完成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上述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应列入投标报价的其他措施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予调整。未列(含零报价)或报价低于成本的,均视作已含入其他费用中,结算时不予调整。14、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临边洞口保护、管线临时迁移、原有公共公用设施临时迁移或保护措施等相关费用,均需列入其他措施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予调整。未列(含零报价)或报价低于成本的,均视作已含入其他费用中,结算时不予调整。15、零星签证、分项工程的工艺变更、新增工作量的涉及的费用中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及综合费率一律按原投标文件计取。16、“渣土处置”必须按照发包人(采购人)及黄浦区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否则以不低于合同价1%的罚款予以处罚。17、各投标人应结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清单子目、施工图蓝图、效果图、招标需求等要求,统筹考虑商务标报价及技术标文件编制,若发现有疑义的在答疑环节一并提出,若不提出视作已知晓或已理解,不得在中标后的施工阶段以清单与图纸不符等为由进行各种形式变更与签证,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18、上述“黄浦区教育局大修项目补充规定”若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协议书等有冲突的,以该“补充规定为准”。19、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本项目无法按原计划时间进行实施,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计划时间进行实施本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并承诺不因此变更合同价款。附件7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不拖欠的承诺函承诺函致:,(建设单位)我司,承接了,工程,合同金额:,,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金额为:,。计划开工日期为,,竣工日期,,我司承诺在施工期间和工程完成后及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拖欠工资、不发生民工信访纠纷事件,如有类似事件发生,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修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