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田水利 整治采购合同公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2023)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5101132023000084-1
二、合同名称: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
三、项目编号:N5101132023000084
四、项目名称: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
联系方式:028-83657992
供应商(乙方):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蜀金路1号3栋6层612号
联系方式:0286405587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
1(项)
¥2,180,939.61
¥2,180,939.61
工程施工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版)、SL52-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176-20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GB50203-202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合同金额: 2,180,939.61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零玖佰叁拾玖元陆角壹分
履约期限:2023年06月29日至2023年08月29日
履约地点:清泉镇八仙桥社区、五桂村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文件.pdf合同文件.pdf
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
2023年06月28日
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32023000084)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2.工程地点:清泉镇八仙桥社区、五桂村3.项目编号:N5101132023000084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单价(元):2,180,939.61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2,180,939.61品目编码品目编码B02000000品目名称品目名称构筑物施工采购标的采购标的青白江区清泉镇农田水利整治项目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沟渠整治5480米,维修提灌站1座,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零玖佰叁拾玖元陆角壹分,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零玖佰叁拾玖元陆角壹分((¥2,180,939.61))二、合同工期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6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8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和规范三、质量标准和规范1.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2.采购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零玖佰叁拾玖元陆角壹分(小写金额:2,180,939.61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第1页-(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伍仟伍佰玖拾肆元零叁分:(¥195594.03元);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期次期次,支付金额(元),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收款人,支付说明支付说明1654,281.882023-07-28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支付21,090,469.802023-09-28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的5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支付3370,759.732023-10-28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的17%。缺陷责任期满,支付合同465,428.192024-10-28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总金额的3%。五、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姓名:刘小碧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川2512019202000816证书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六、合同文件构成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文件;(5)投标(响应)文件;(4)暂列金额:(6)评审报告;(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七、承诺-第2页-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符合合同建设要求。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工程施工内容,保修期一年十、违约责任十、违约责任1.违约1.1发包人违约1.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变更的范围,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第3页-(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2承包人违约1.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的约定处理。1.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第4页-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11.争议解决11.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1.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1.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11.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1.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1.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十二、签订日期十二、签订日期本合同于2023年06月28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十三、签订地点-第5页-本合同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石路68号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六、合同份数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1份,承包人执1份甲方: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三匠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陈礼芬,法定(授权)代表人:何敏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青石路68号,地址:蜀金路1号3栋6层612号开户银行:成都农商银行青白江清泉分理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谷支行账号:021708000120010003670,账号:51050142624200001279签订日期:2023年06月28日,签订日期:2023年06月28日-第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水利 整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成都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