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喀喇沁旗民政局2023)



喀喇沁旗民政局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FZCKQS-C-F-230025

二、合同名称: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CFZCKQS-C-F-230025

四、项目名称: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喀喇沁旗民政局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锦山街
联系方式:0476-3751246
供应商(乙方):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
地址:牛营子镇
联系方式:1590486668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服务
1(套)
¥2,093,600.00
¥2,093,600.00


合同金额: 2,093,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叁仟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6月16日至2024年06月16日
履约地点:喀喇沁旗民政局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6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新文档2023-07-11(1).pdf新文档2023-07-11(1).pdf
新文档2023-07-11(1).pdf新文档2023-07-11(1).pdf
喀喇沁旗民政局
2023年07月11日

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合同项目编号:CFZCKQS-C-F-230025项目采购单位(甲方):喀喇沁旗民政局项目承接单位(乙方):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日期:2023年6月26日采购人(甲方):喀喇沁旗民政局供应商(乙方):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喀政办发[2018]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且(项目编号:CFZCKQS-C-F-230025)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更正、澄清、说明、补充事项及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投标文件;(三)中标通知书;(四)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五)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及要求本合同所涉及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碳商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一)项目简要概况1、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一家承接主体(下称“成交供应商”)为喀喇沁旗提供社会救助相关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2)对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的管理和监督:(3)救助对象家庭家计调查(线上核对+线下入户)。2、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特别是要将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残、重病、高龄、未成年、失能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作为服务的重点。3、服务范围:社会救助服务范围覆盖喀喇沁旗全域。(二)服务内容1、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认定全旗2000余名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分别作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鉴定(以评估开始月人数为准)。适时掌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变化的动态数据,并及时上报。2、对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对约1800名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对全旗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承接主体应对上述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3、救助对象家庭家计调查:(1)新申请的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2难群众进行入户核查。年新申请救助对象约2000余人(以实际抽查人数为准),按月完成核查。(2)对在享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年审抽查率不低于30%。全旗在享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30000余人(以实际抽查人数为准),每年完成一次抽查。(3)对在享和新申请的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线上核对。适时对个别或部分新申请或在享救助对象进行线下信函核对(含异地协查),适时开展。(三)工作要求1、家庭家计调查工作(包括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通过以下方式对在享和新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救助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救助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协助异地核查)。(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上述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2、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要求具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指标综合评估,分别做出完全自理、部分失能、全失能情况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以评估开始月人数为准)。3、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情况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1)基本信息管理。管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信息,掌握其生活状态和质量。(2)护理情况监督。登记护理人员,对护理人员形成电子化管理,监督护理人员出勤率、护理质量、护理内容,护理记录,评价护理情况。确保村、镇、旗全面掌握并评价护理人员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护理水平。(3)家庭生活状况管理。对特困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民政局汇报特困人员生活状况。确保村、镇、旗全面掌握特困人员家庭生活情况,做到主动发现、及时救助。(4)护理人员绩效考核。针对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及效率进行考评,保障护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担当的为特困人员服务,同时优胜劣汰,为发放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补贴提供依据。(5)统计分析。统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护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向民政局汇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情况并建立档案。(四)其他说明1、承接主体需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工作计划、人员培训等方面内容:2、承接主体要出台具体的相关制度及机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事中监管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工作汇报机制:3、按时完成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保证服务数据的真实、合理;严禁服务转包:4、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服务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5、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旗民政局需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1、获得项目宣传所需的宣传资料;2、监督乙方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3、随时咨询和项目合作有关的业务问题。4、若乙方所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功能、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不予验收;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1、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相关资料的协调安排工作。53、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服务时的合法权益。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项目和涉及乙方信息安全、技术成果的任何内容。(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1、乙方有权获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支持。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项目时,有权足额获取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费用。(四)乙方须履行的义务:1、遵守合作约定,乙方指派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按时间进度计划高效、高质量完成合同要求的实施任务。2、乙方对服务过程中各类资料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3、乙方按月为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审核合格后,甲方支付当期的相关费用。4、乙方应随时配合甲方就项目合作方面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咨询。5、乙方有义务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关于此项目的财务审计。五、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叁仟陆佰元整(¥:2093600.00元)。六、服务时间、地点6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服务良好,在年度采购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至三年)。服务地点为:喀喇沁旗民政局要求的地点。七、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一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2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3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三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4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四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5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五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6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六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7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七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8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八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9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九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0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1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一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2期:支付比例12%,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二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2%。供应商开户银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同兴支行账号:003570858100020开户银行代码:313194000050八、履约保证金无九、保密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十、项目评估和验收1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形成项目相关资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审定,通过后,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8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协议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则视为违约,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项目资金10%的违约金。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乙方仍拒不履行本协议,应当全额返还项目资金。十三、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一式七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两份,代理机构和喀喇沁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备案一份。9大旗民采购人:喀喇沁旗民政局供应商:赤峰辉春社区服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导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23年6月26日Y023年6月26日10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合同项目编号:CFZCKQS-C-F-230025项目采购单位(甲方):喀喇沁旗民政局项目承接单位(乙方):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签订日期:2023年6月26日采购人(甲方):喀喇沁旗民政局供应商(乙方):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喀政办发[2018]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喀喇沁旗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且(项目编号:CFZCKQS-C-F-230025)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更正、澄清、说明、补充事项及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投标文件;(三)中标通知书;(四)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五)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以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内容及要求本合同所涉及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碳商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一)项目简要概况1、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一家承接主体(下称“成交供应商”)为喀喇沁旗提供社会救助相关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2)对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的管理和监督:(3)救助对象家庭家计调查(线上核对+线下入户)。2、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等救助对象,特别是要将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残、重病、高龄、未成年、失能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作为服务的重点。3、服务范围:社会救助服务范围覆盖喀喇沁旗全域。(二)服务内容1、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认定全旗2000余名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分别作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鉴定(以评估开始月人数为准)。适时掌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变化的动态数据,并及时上报。2、对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对约1800名分散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对全旗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服务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承接主体应对上述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开展一次。3、救助对象家庭家计调查:(1)新申请的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2难群众进行入户核查。年新申请救助对象约2000余人(以实际抽查人数为准),按月完成核查。(2)对在享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年审抽查率不低于30%。全旗在享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30000余人(以实际抽查人数为准),每年完成一次抽查。(3)对在享和新申请的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线上核对。适时对个别或部分新申请或在享救助对象进行线下信函核对(含异地协查),适时开展。(三)工作要求1、家庭家计调查工作(包括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通过以下方式对在享和新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救助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救助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协助异地核查)。(4)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上述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2、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要求具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依据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指标综合评估,分别做出完全自理、部分失能、全失能情况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以评估开始月人数为准)。3、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情况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工作。(1)基本信息管理。管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信息,掌握其生活状态和质量。(2)护理情况监督。登记护理人员,对护理人员形成电子化管理,监督护理人员出勤率、护理质量、护理内容,护理记录,评价护理情况。确保村、镇、旗全面掌握并评价护理人员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护理水平。(3)家庭生活状况管理。对特困人员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民政局汇报特困人员生活状况。确保村、镇、旗全面掌握特困人员家庭生活情况,做到主动发现、及时救助。(4)护理人员绩效考核。针对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及效率进行考评,保障护理人员履职尽责,有担当的为特困人员服务,同时优胜劣汰,为发放特困人员失能护理补贴提供依据。(5)统计分析。统计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护理情况等信息,定期向民政局汇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情况并建立档案。(四)其他说明1、承接主体需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方案、工作计划、人员培训等方面内容:2、承接主体要出台具体的相关制度及机制,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事中监管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工作汇报机制:3、按时完成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保证服务数据的真实、合理;严禁服务转包:4、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服务的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5、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旗民政局需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1、获得项目宣传所需的宣传资料;2、监督乙方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3、随时咨询和项目合作有关的业务问题。4、若乙方所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标准、功能、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不予验收;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承担。(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1、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相关资料的协调安排工作。53、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服务时的合法权益。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项目和涉及乙方信息安全、技术成果的任何内容。(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1、乙方有权获得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支持。2、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项目时,有权足额获取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费用。(四)乙方须履行的义务:1、遵守合作约定,乙方指派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按时间进度计划高效、高质量完成合同要求的实施任务。2、乙方对服务过程中各类资料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3、乙方按月为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审核合格后,甲方支付当期的相关费用。4、乙方应随时配合甲方就项目合作方面提出的相关问题的咨询。5、乙方有义务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关于此项目的财务审计。五、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叁仟陆佰元整(¥:2093600.00元)。六、服务时间、地点6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服务良好,在年度采购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至三年)。服务地点为:喀喇沁旗民政局要求的地点。七、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一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2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3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三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4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四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5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五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6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六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7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七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8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八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9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九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0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1期:支付比例8%,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一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12期:支付比例12%,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第十二个月末,成交供应商提交月工作总结并出具发票,审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2%。供应商开户银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同兴支行账号:003570858100020开户银行代码:313194000050八、履约保证金无九、保密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在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十、项目评估和验收1项目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形成项目相关资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审定,通过后,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8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协议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则视为违约,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协议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项目资金10%的违约金。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乙方仍拒不履行本协议,应当全额返还项目资金。十三、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一式七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两份,代理机构和喀喇沁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备案一份。9福大旗民采购人:喀喇沁旗民政局供应商:赤峰辉春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教写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23年6月26日Y023年6月26日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