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实践创新基地项目采购合同公告(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2023)
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二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30724]HLJDZ[CS]20230001-1
二、合同名称: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230724]HLJDZ[CS]20230001-1
四、项目名称: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
地址:丰林县新青镇阳光家园14号楼6号门市
联系方式:18249881031
供应商(乙方):中环院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5区1号楼二层-75号
联系方式:022-663736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
1(项)
¥1,001,900.00
¥1,001,900.00
无
合同金额: 1,001,9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零壹仟玖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7月10日至2023年12月30日
履约地点:丰林县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7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合同(最终版本).pdf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合同(最终版本).pdf
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
2023年07月11日
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委托方(甲方):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中环院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3年7月8日有效期限: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12月30日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丰林县新青镇阳光家园14号楼6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成营项目负责人:韩雪莹联系电话:18249881031通讯地址:丰林县新青镇阳光家园14号楼6号门市受托方(乙方):中环院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融汇商务园5区1号楼二层-75号法定代表人:香宝项目负责人:王洪良电话:18743050303通讯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园3号楼电子信箱:13121005214@163.com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丰林县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乙方编制完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完成丰林县国家级“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申报材料并协助甲方通过专家评审。2.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完成丰林县国家级“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申报材料,具体包括:(1)省市两级部门的推荐文件及县政府的申报函;(2)编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3)编制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4)两山转化典型事迹材料和摘要;(5)协助指导拍摄“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片。3.技术服务的方式:报告编制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2.技术服务质量保障期限:收到报告后30日内。3.提交报告时间:2023年7月20日之前,完成《丰林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申报材料,并提交给甲方。第三条甲乙双方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一)甲方:1、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实地调研、资料收集等,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电子数据等;2、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排查所需的交通工具。3、甲方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参与技术指导工作。(二)乙方:1、乙方协助指导拍摄“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申报片。2、乙方协助通过专家评审。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一)技术服务报酬本项目技术服务费总额:¥1,001,9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壹仟玖佰元整。(二)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比例70%,合同签订后支付70%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01,330.00元(大写:柒拾万壹仟叁佰叁拾元整)。第二次:支付比例30%,通过生态环境部专家组评审后支付30%,甲方向乙方支付300,570.00元(大写:叁拾万伍佰柒拾元整)。甲方开票信息为:单位名称: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账号:0885710104000745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林县支行税号:11230700MB1K95185D地址:丰林县新青镇阳光家园14号楼6号门市电话:0458-3566709乙方收款信息为:单位名称:中环院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二支行账号:0302016109300267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FJAM0P电话:022-66373688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一)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除最终报告外的全部资料/物料等)。2.涉密人员范围:接触乙方技术秘密的人员3.保密期限:自接触后至永久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二)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资料及技术服务成果(因提供本项目服务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合作或必要咨询的情况除外)。2.涉密人员范围:参加该项工作的人员3.保密期限:自接触后至永久4.泄密责任:承担因泄密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或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壹年。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乙方应当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但因甲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由甲方负责。2.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丰林县。自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服务成果后10日内,甲方不予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验收通过的,视为验收通过。第八条双方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四、五、六、八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推迟提供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推迟超过30日仍无法恢复正常合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款项;同时,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逾期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取款项。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六、七、八条约定,甲方乙方协商后,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部分经费。3、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第十条双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文首韩雪莹为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文首王洪良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均可起诉至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无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及其他),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无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部分)甲方:伊春市丰林生态环境局(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订日期:乙方:中环院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创建实践创新基地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