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浮标传感器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2023)



一、合同编号:11N42520351620231401

二、合同名称: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0517123746-00027389
四、项目名称: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10楼
联系方式:51363000
供应商(乙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大伟(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1幢1301室
联系方式:0571-8502697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
数量:1.00
单价(元):171116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具体详见响应文件规格型号:具体详见响应文件

2.合同金额(元):
171116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7月1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7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的合同(11N42520351620231401).pdf

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20351620231401合同各方:甲方(买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10楼邮政编码:电话:51363000传真:联系人:陈天懿乙方(卖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1幢1301室邮政编码:310030电话:0571-85026970传真:联系人:于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本合同的合同价为1711160人民币元整,大写壹佰柒拾壹万壹仟壹佰陆拾元整人民币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60天内完成交货。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确认货物性能及其它经济技术指标符合合同规定。验收程序应根据合同的顺序、标准和实验方法进行,并确认安装调试成功;(2)买方对运达的货物除合同有约定的外,不进行过程验收。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达后须由卖方的安装人员自行查验,如开箱后确认货物错发,丢失及损坏,卖方应立即无条件掉换、补发;(3)检验:在进行终交验收之前,对于国家实行特种设备管理的货物,卖方应该负责联系技术检验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或许可证。(4)终交验收:卖方应事先准备好验收文件并获买方的确认,向买方逐一核对货物的数量、外观、功能、性能、能力、程序、达到的参数或/和指标等。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条件:分期付款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1)第一笔付款:合同签订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60%合同款;(2)第二笔付款:设备到货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合同款(3)第三笔付款:系统联调测试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合同款。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本项目合同包含一年的质保期(配合保障整体浮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保修期自双方签署设备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4.1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2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补充条款1:附件2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关于扩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的通知》改为: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于陈天懿,俏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2023-07-14,日期:2023-07-14,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1廉政协议书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为保证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守法、公平和诚信原则,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双方领导应对各自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努力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市场、以廉政促发展”的意识。二、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乙方财物,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三、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礼品(包括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对乙方赠送的礼品,应婉言谢绝。难以拒收的,要及时上交单位财务部门。五、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参加乙方提供的对公正履行合同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消费活动。六、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借用乙方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及其他物品等。七、甲方业务人员个人不得在乙方兼职、投资、参股或以其他名义,从乙方获取兼职工资、红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报酬。八、甲方业务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建造、装饰、维修私人住宅,不得接收乙方的其他变相资助。九、甲方业务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得要求乙方为他们的就业和出国等提供方便。十、乙方对本协议第二条至第九条禁止甲方及其业务人员之行为,不得主动为之。十一、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展开业务活动,不得为谋求乙方利益对甲方及其业务人员行贿;对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财物的要求应予拒绝。十二、乙方不得与甲方业务人员就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追究等事项私下进行交涉,以达成某种默契。十三、甲乙方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规定,甲方及其业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举报,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应根据违规业务人员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终止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乙方违约,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十五、本协议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2023-07-14,日期:2023-07-14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合同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一、承担项目: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二、项目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三、协议内容:1、甲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市政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甲乙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应明确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3、甲乙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思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法规。4、贯彻谁作业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项目作业期间造成人员伤亡,包括造成社会人员伤亡、社会车辆损坏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乙方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上报及善后处理、经济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实施。5、乙方要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关于扩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的通知》的要求处理工伤事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还要立即上报施工所在区(县)安全监察部门和***门。6、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2023-07-14,日期:2023-07-14附件3保密协议甲方(披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乙方(接受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与乙方已就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事宜开始磋商,并且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相关的信息数据;鉴于甲方的信息数据具有非公开性,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鉴于乙方愿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保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定义1.1本协议提及的“披露方”指本协议甲方。1.2本协议提及的“接受方”指本协议乙方。1.3本协议提及的“主协议”是指甲、乙方即将或已经就扁担沙及北港口浮标传感器采购事宜签署的协议。1.4本协议提及的“保密信息”是指由披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前、之时或之后,为双方合作事宜以任何媒介方式(包括口头、书面及其他方式)提供给接受方的所有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拷贝、设计图纸、市政规划、政策信息及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任何数据。2、双方责任,52.1接受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使用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者将该等保密信息散布,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人士或任何单位,但是不包括用于与披露方工作人员或授权代表进行谈判、讨论和协商之目的,或用以披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可能书面授权的其他目的。而且,接受方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也不得将双方之间进行的任何业务谈论、谈判或协议披露给任何形式的公共媒体。2.2接受方同意,接受方只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有必要知晓该信息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以下简称“授权人员”),且该等人士已事先同意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关接受方的各项义务,若有违反,则由该等人士与接受方共同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2.3接受方同意以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一样的勤勉职责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且接受方声明,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护保密信息。2.4披露方根据本协议及主协议提供给接受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均属于披露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以及任何载体在披露方请求时应当在请求提出后20天内,或者主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时,或者接受方决定其不再需要该等信息时,连同任何复印件一并归还披露方。2.5本协议未做出任何关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规定或做出任何该等暗示。2.6本协议任何条款或者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解释为披露方有义务向接受方提供信息。2.7在未征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2.8本协议应适用披露方已经或即将向接受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直至接受方收到披露方的书面通知,即以后的信息披露不再适用本协议。,63、承诺3.1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或主协议取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披露、泄漏给除本协议约定有权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士之外的任何第三人。4、违约责任若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则接受方除应根据披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外,还应向披露方支付相当于主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披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接受方还应向披露方全额补足。5、争端的解决如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争议或分歧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友好解决,则该等争端、争议或分歧应交由披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裁决。6、一般条款6.1完整协议:本协议凌驾于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进行的所有先前谈判、书面文件、承诺或协议。除非法律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解除、放弃、改变或修改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6.2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性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他条款应继续有效,除非该等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实质上改变本协议的主要意图,或者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可分开。6.3不可转让和未弃权:任何一方不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7义务或职责转让或让与给第三人。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将来执行该等条款的权利。6.4通知:本协议允许或要求的所有通知或报告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挂号信、专人送递、传真或专用快递公司投送。通知应送至下列地址,或者任何一方可能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上海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10楼乙方:杭州腾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1幢1301室6.5生效及存续期间:本协议自方甲乙方签署后即生效,直至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非因接受方的原因且以披露方认可的方式为公众知晓或进入公众领域。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日期:2023-07-14,日期:2023-07-1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浮标传感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