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费采购合同公告(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区运行保障中心2023)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区运行保障中心物业服务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30101

二、合同名称:物业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230000232352110000025

四、项目名称:定额公用经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区运行保障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04号
联系方式:53635301
供应商(乙方):黑龙江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道
联系方式:1774560138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物业管理费
1(个)
¥17,400.00
¥17,400.00
物业管理费

合同金额: 17,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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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办公区运行保障中心
2023年07月26日

第五章服务合同期限及解除本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做出是否续聘合同的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1.物业项目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3.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解除合同的;4.二分之一业主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物业管理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达成一致后办理交接。第六章违约责任1.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质量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管理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物业服务质量”约定的由乙方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4.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如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第七章免责事由双方约定,以下条件下所致的损害,可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或物业价值的贬损;2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3.因维修、养护共同部分、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的;4.因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热、供冷、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第八章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对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2023年01月01日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费用:1.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收取,其收取的标准为(按建筑面积计算):0.5元/月×11600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按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2.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由乙方向业主分摊计收;共用的专项设备到期更换,应独立核算,由乙方向全体业主分摊费用。共用部分的大修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3.业主应于本合同鉴定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4.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双方协商执行。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2.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甲方应履行的义务:1.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2.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维修工作;3.协助乙方对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享有的权利: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情况说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综合楼,于1992年开工,初建单位为黑龙江省人事厅和轻工业厅。由于两家联建,需要成立一个联合物业部门来进行管理。1996年10月由省人事厅编制办正式下文成立综合楼物业管理中心,该物业管理中心为事业编制,服务至2010年8月。2010年8月应当时政策,该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走向市场,继成立了黑龙江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至今。该楼为单、双层分配使用,单层由省直机关东大直街办公区使用,双层由轻工系统使用,无法分开管理。整栋大楼也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工作。黑龙江省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1日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它费用;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4.对欠费业主停业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和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的监督;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4.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5.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7.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8.消防设备、设施要依照《消防法》进行年度检测(报警系统、供水系统、送排风)9.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黑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