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准格尔旗民政局2023)
准格尔旗民政局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准格尔旗民政局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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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ESZCZQS-C-H-230152
二、合同名称: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
三、项目编号:ESZCZQS-C-H-230152
四、项目名称: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准格尔旗民政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联系方式:0477-4215016
供应商(乙方):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
联系方式:152549999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
1(项)
¥1,265,300.00
¥1,265,300.00
LH-FSL-F\LH-FSL-Q
合同金额: 1,265,3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7月27日至2023年09月06日
履约地点: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不拉村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7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
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
准格尔旗民政局
2023年08月04日
附件: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沙圪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pdf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准格尔旗民政局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乙方: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沙堵殡仪馆遗物梵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填写项目名称)ESZCZQS-C-H-230152(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沙坑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二、(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二)交付地点:淮格尔旗沙坑堵殡仪馆:准格尔旗沙坑堵镇不拉村。(三)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楚烧炉1台、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1台。(四)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周春玲、15254999901。(五)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陈新、15134801541。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汽车运输(京沪高速、荣乌高速)。(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牌、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旅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负责解决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设备到货并安装后支付;2期:支付比例50%,设备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二)付款条件: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聚福园分理处银行账号:15876901040001091(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九、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一、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四)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叁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偿甲方损失。十六、通知与送达1.甲方与乙方应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甲方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农兴大厦四楼民政局】;收件人:【陈新】;邮政编码:【010300】;联系电话:【15134801541】;乙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收件人:【周春玲】;邮政编码:【276000】;联系电话:【15254999901】;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4.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准格尔旗民政局(章)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审(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格4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字)7083年7月27日年月日附件:货物清单品目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11楚烧炉LH-FSL-F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70001台6170001-22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LH-FSL-Q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483001台6483002-13合计1265300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关于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致准格尔旗民政局: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受贵单位委托及要求,就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文件及陈述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仅供贵单位在据实作出决定时参考,不作他用。一、贵单位提供的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律师意见《文文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为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贵单位做出以下提醒:1、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补充约定:“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门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诱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仅就本意见书提及的事宜向贵单位出具,不得为其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被任何依据,该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贵单位对本意见书的三断并决定是否采用之权利。北京市惠城(物!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务所二0年年七月4一日150105003622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4、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修改为:“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5、建议在第七条补充约定:“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期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建议在第八条增加约定第四项:“(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7、建议将第十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修改为: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luicheng(Hohhot)LawFirm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乙方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将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丁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任意一方仲裁委员(二)向任意一方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合同发生方应协商牌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民法院起。增加保密条款:“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斯(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与送达条款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i】;】;】;3yer@13.com地赛区绿腾飞大路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乙方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1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卡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单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居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监”简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门用为送达日期。”声明与保留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将第五条第二款:“(二)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修改为:“(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乙方承担。将第六条第一款:“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斤,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修改为:“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也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也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如有损伤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乙六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手资料和有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展购“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能视合同的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步己录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11102室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准格尔旗民政局,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乙方: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沙堵殡仪馆遗物梵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填写项目名称)ESZCZQS-C-H-230152(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沙坑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二、(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二)交付地点:淮格尔旗沙坑堵殡仪馆:准格尔旗沙坑堵镇不拉村。(三)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楚烧炉1台、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1台。(四)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周春玲、15254999901。(五)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陈新、15134801541。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汽车运输(京沪高速、荣乌高速)。(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牌、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旅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负责解决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设备到货并安装后支付;2期:支付比例50%,设备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二)付款条件: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聚福园分理处银行账号:15876901040001091(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九、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一、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四)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叁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偿甲方损失。十六、通知与送达1.甲方与乙方应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甲方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农兴大厦四楼民政局】;收件人:【陈新】;邮政编码:【010300】;联系电话:【15134801541】;乙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收件人:【周春玲】;邮政编码:【276000】;联系电话:【15254999901】;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4.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准格尔旗民政局(章)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审(章)4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摄(签字)(签字)708年7月27日年月日附件:货物清单品目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11楚烧炉LH-FSL-F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70001台6170001-22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LH-FSL-Q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483001台6483002-13合计1265300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关于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致准格尔旗民政局: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受贵单位委托及要求,就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文件及陈述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仅供贵单位在据实作出决定时参考,不作他用。一、贵单位提供的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律师意见《文文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为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贵单位做出以下提醒:1、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补充约定:“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门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诱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仅就本意见书提及的事宜向贵单位出具,不得为其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被任何依据,该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贵单位对本意见书的三断并决定是否采用之权利。北京市惠城(物!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务所二0年年七月4一日150105003622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4、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修改为:“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5、建议在第七条补充约定:“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期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建议在第八条增加约定第四项:“(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7、建议将第十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修改为: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luicheng(Hohhot)LawFirm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乙方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将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丁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任意一方仲裁委员(二)向任意一方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合同发生方应协商牌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民法院起。增加保密条款:“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斯(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与送达条款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i】;】;】;3yer@13.com地赛区绿腾飞大路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乙方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1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卡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单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居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监”简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门用为送达日期。”声明与保留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将第五条第二款:“(二)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修改为:“(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乙方承担。将第六条第一款:“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斤,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修改为:“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也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也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如有损伤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乙六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手资料和有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展购“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能视合同的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步己录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11102室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准格尔旗民政局,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乙方: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沙堵殡仪馆遗物梵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填写项目名称)ESZCZQS-C-H-230152(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沙坑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二、(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二)交付地点:淮格尔旗沙坑堵殡仪馆:准格尔旗沙坑堵镇不拉村。(三)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楚烧炉1台、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1台。(四)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周春玲、15254999901。(五)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陈新、15134801541。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汽车运输(京沪高速、荣乌高速)。(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牌、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旅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负责解决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设备到货并安装后支付;2期:支付比例50%,设备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二)付款条件: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聚福园分理处银行账号:15876901040001091(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九、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一、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四)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叁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偿甲方损失。十六、通知与送达1.甲方与乙方应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甲方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农兴大厦四楼民政局】;收件人:【陈新】;邮政编码:【010300】;联系电话:【15134801541】;乙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收件人:【周春玲】;邮政编码:【276000】;联系电话:【15254999901】;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4.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准格尔旗民政局(章)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审(章)4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摄(签字)(签字)708年7月27日年月日附件:货物清单品目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11楚烧炉LH-FSL-F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70001台6170001-22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LH-FSL-Q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483001台6483002-13合计1265300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关于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致准格尔旗民政局: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受贵单位委托及要求,就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文件及陈述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仅供贵单位在据实作出决定时参考,不作他用。一、贵单位提供的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律师意见《文文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为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贵单位做出以下提醒:1、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补充约定:“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门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诱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仅就本意见书提及的事宜向贵单位出具,不得为其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被任何依据,该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贵单位对本意见书的三断并决定是否采用之权利。北京市惠城(物!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务所二0年年七月4一日150105003622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4、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修改为:“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5、建议在第七条补充约定:“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期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建议在第八条增加约定第四项:“(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7、建议将第十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修改为: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luicheng(Hohhot)LawFirm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乙方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将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丁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任意一方仲裁委员(二)向任意一方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合同发生方应协商牌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民法院起。增加保密条款:“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斯(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与送达条款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i】;】;】;3yer@13.com地赛区绿腾飞大路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乙方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1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卡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单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居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监”简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门用为送达日期。”声明与保留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将第五条第二款:“(二)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修改为:“(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乙方承担。将第六条第一款:“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斤,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修改为:“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也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也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如有损伤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乙六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手资料和有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展购“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能视合同的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步己录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11102室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准格尔旗民政局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乙方: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沙堵殡仪馆遗物梵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填写项目名称)ESZCZQS-C-H-230152(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基本情况(一)根据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甲方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如有)基本情况如下:沙坑堵殡仪馆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采购。(二)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品牌、单价、与货物相关的服务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一货物清单。、乙方交付货物的时间及地点二、(一)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二)交付地点:淮格尔旗沙坑堵殡仪馆:准格尔旗沙坑堵镇不拉村。(三)交付货物的名称及数量:楚烧炉1台、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1台。(四)乙方交付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周春玲、15254999901。(五)甲方接收货物代表及联系电话:陈新、15134801541。三、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一)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货物的质量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的质量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或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货物质量的验收依据。(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四、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及标识(一)乙方交付货物的包装和标识应同时满足: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产品包装及标识的要求;2.符合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包装及标识的要求;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货物包装及标识作出的承诺、声明或保证;4.符合绿色环保、运输及安全性等要求。(二)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物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五、货物的运输要求(一)运输方式及运输线路:汽车运输(京沪高速、荣乌高速)。(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甲方对货物的验收(一)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牌、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采购结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步对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作为本项目的旅行文件留存。(二)在甲方收到货物7日内,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质量问题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负责解决处理。(三)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七、合同金额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陆万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八、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一)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1期:支付比例50%,设备到货并安装后支付;2期:支付比例50%,设备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二)付款条件: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三)乙方账户信息乙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城聚福园分理处银行账号:15876901040001091(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九、货物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作出明确要求的,适用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对保证期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及碳商、谈判过程中对货物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作出更优的承诺、声明或保证的,适用乙方的承诺、声明或保证。十、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十一、违约条款(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货物的相应货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四)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或乙方未履行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或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3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合同保存合同文本一式叁份,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偿甲方损失。十六、通知与送达1.甲方与乙方应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甲方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农兴大厦四楼民政局】;收件人:【陈新】;邮政编码:【010300】;联系电话:【15134801541】;乙方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凯歌文化城8-1号楼107号】;收件人:【周春玲】;邮政编码:【276000】;联系电话:【15254999901】;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4.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十七、合同附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货物清单(双方应盖章确认)2、乙方出具的报价单(函)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4、甲方招标(碳商、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5、乙方投标(响应)文件6、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十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无。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甲方名称:准格尔旗民政局(章)方名称: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审(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格4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字)7083年7月27日年月日附件:货物清单品目号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制造商名称单价数量总价1-11楚烧炉LH-FSL-F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170001台6170001-22焚烧炉配套净化设备LH-FSL-Q玲华临沂山东玲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483001台6483002-13合计1265300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关于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意见书致准格尔旗民政局: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受贵单位委托及要求,就准格尔旗民政局政府采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贵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文件及陈述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仅供贵单位在据实作出决定时参考,不作他用。一、贵单位提供的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律师意见《文文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明确,为保障贵单位的合法权益,为贵单位做出以下提醒:1、建议在第四条第二款补充约定:“乙方应当保证其出售的全部货门都按照标准进行包装,以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诱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交货地点。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装运和运输造成货物有任何损害均由乙方负责。”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97616346固定1-3426688邮箱:henglawyer@163.com地址: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仅就本意见书提及的事宜向贵单位出具,不得为其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被任何依据,该意见仅供贵单位参考。贵单位对本意见书的三断并决定是否采用之权利。北京市惠城(物!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务所二0年年七月4一日150105003622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移心固邮地88wyer@163.com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原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4、建议将第六条第三款:“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修改为:“乙方提交的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中作出明确记载,保留相关的证据,并有权拒绝接受货物,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5、建议在第七条补充约定:“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期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1265300.00元(小写)壹佰贰拾伍仟叁佰元整(大写)。本合同总价款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售后服务费用。”建议在第八条增加约定第四项:“(四)甲方在支付本合同项下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符合甲方要求票,乙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者不付款,不构成违约。”7、建议将第十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修改为: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移516346固426688邮:nglawyer@163.com地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律师事务所BeijingHluicheng(Hohhot)LawFirm提供的货物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乙方情形。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30%的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将第十三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丁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任意一方仲裁委员(二)向任意一方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合同发生方应协商牌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向民法院起。增加保密条款:“十五、保密条款:乙方在合同履行斯(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给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合同止,如乙方泄露甲方秘密的,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支付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额外赔与送达条款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与送达:】i】;】;】;3yer@13.com地赛区绿腾飞大路B座1102室北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乙方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双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送达。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式通知其他方;未通知视为未变更地址,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1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卡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单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居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监”简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门用为送达日期。”声明与保留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科6346区688邮awyer@163.com地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B座1102室京市惠诚(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BeijingHuicheng(Hohhot)LawFirm将第五条第二款:“(二)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修改为:“(二)运输、运输风险、保险及其他相关乙方承担。将第六条第一款:“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斤,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验收记录,目的履行文件留存。”修改为:“乙方将货物送达至甲也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收到到货通知并在货物也点后5日内,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对货物号、生产厂家、品牌、外观进行验收,开箱检查,如有损伤质量缺陷,乙方应及时更换,由此产生的乙六承担。乙方应当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手资料和有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展购“果规定的货物及附随资料、配件或者工具的,能视合同的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补齐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货物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甲乙双方应签步己录项目的履行文件留存。”11102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