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车辆采购合同公告(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详细信息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900000202302000160D_001
二、合同名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900000202302000160
四、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泰安市东湖路东首
联系方式:0538-8284679
供应商(乙方):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侯家店村
联系方式:1526538657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租赁服务      无      1      14.14      14.14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8-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8-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合同04.pdf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合同04.pdf

合同4标段.pdf
合同4标段.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第四标段: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汶口中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服务)合同编号:SDGP370900000202302000160D_001计划编号:37090000003900420230025采购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供应商: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采购人(全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供应商(全称):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2.服务地点: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服务内容和范围:第四标段: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汶口中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服务。二、服务期限__一年,具体根据采购人要求___。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壹仟肆佰元(¥141,4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141,4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采用服务质量跟踪评价机制,支付租赁费与该机制挂钩,如未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则由采购人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支付。如出现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的情况,则扣除相应的合同价款。以上款项由采购人支付。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8月7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公章),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泰安市东湖路东首,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538-8284679,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1.3服务内容: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具体包括:第四标段: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汶口中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服务。1.4服务的进度安排:。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2职责。服务机构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确定工作职责,于项目启动后三日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5.3人员。供应商根据部门职能和采购人需要配备有关专业人员。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2.7供应商对本合同的任何付出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供应商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第三条服务报酬3.1计取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本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供应商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采购人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采购人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3服务价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4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第四标段: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汶口中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服务)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302000160-0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山东龙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采购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成交供应商):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8月甲方(采购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成交供应商):泰安市金山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甲、乙双方对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采购项目第四标段(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302000160-04),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通知书(三)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五)竞争性磋商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服务项目第四标段: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汶口中队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租赁停车场服务。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1414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肆佰元整。,1五、付款途径甲方支付六、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采用服务质量跟踪评价机制,支付租赁费与该机制挂钩,如未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则由采购人在2023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支付。如出现违反合同或相关规定的情况,则扣除相应的合同价款。以上款项由采购人支付。七、租赁期限、地点租赁期限:一年,具体根据采购人要求。租赁地点: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黎明停车场八、服务质量及其他要求1、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2、乙方将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黎明停车场专门用于停放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交通违法车辆(不得停放危化品运输车辆)。3、乙方保证对该停车场场地上面积及建筑用房、配套设施具有所有权(或合同期内使用权),并提供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4、乙方保证该中标停车场只用于存放甲方因道路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扣押的车辆。5、乙方负责停车场内车辆及货物的看管,如因乙方未以书面形式及时提醒车主将贵重及随身物品随身携带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收取甲方扣押期间当事车主车辆的停车费用。6、其他服务说明: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提供的服务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可按中标价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每次租期为1年。如重新招标,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与乙方签定租赁合同。,27、合同到期后或遇有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时,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将乙方停车场停放车辆挪至甲方指定停车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九、违约条款1、乙方延迟提供服务,每延迟1日,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2、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15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支付另一方所受到的所有损失。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并且付给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解除。遇有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需终止合同的,甲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具体到月)支付租赁费。3、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4、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5、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6、乙方违反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甲方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从租赁费中扣除相关款项,直至解除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十、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在3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属地人民法院诉讼。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三、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十四、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一)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服务。(二)交通违法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存放场地技术设备要求和人员要求:1、停车场必须保证场地平整,不得出现较明显的凹陷和凸起,有较好的排水系统,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地面不得出现大面积积水,适合停放各种车辆,(不得停放危化品运输车辆)。供应商须针对现场扬尘等环保问题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使停车场内环境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最新环保要求,不得出现扬尘污染、车辆带泥上路等情况,若因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及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2、停车场要具备规范、完善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水淹”设施,在停车区域合理位置设置消防设施或,配置消防池、铁锤、铁锹、拖布、水桶、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灭火器等器材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严防各类火灾等安全事故,如因供应商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消防、安保设施设备或因水淹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法,4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场地内配备全时段、全方位无死角的电子监控设备(可用监控摄像头不少于12个,像素不低于200万)及照明设备,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大监控力度,严防各类盗窃、破坏活动发生,确保相关音视频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如因供应商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损坏或音视频资料缺失引发的问题,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配备重点车辆(需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车辆等)停车棚(大小至少能同时停放两辆大型车辆),配备摩托车、两轮及三轮电动车、非机动车车棚或其他遮盖设施,避免车辆、货物及车内物品的损坏;配备摩托车、两轮及三轮电动车、非机动车运输车辆,用于运送此类违法车辆。3、停车场内须设置称重地磅,地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能随时提供车辆称重服务,执法部门查扣车辆称重时不得收取费用。4、具备事故检验鉴定车间并配备相应的配套检测设备(地沟一条;3.5吨液压举升机一台;维修工具一套;照明灯具一套),车间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5、建有门卫室、办公用房、车棚等设施,外围有完整的高度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车棚面积要保证有特殊需要的车辆停放。6、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采取24小时值班管理制度,保证任何时段安保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随时办理取放车辆出入场手续。7、交通事故车辆、交通违法车辆要分区停放并设置有专门的卸货区域,不得停放危化品运输车辆。卸货转运市场化运作,允许车主或货主自带作业车辆进入卸货转运区域操作,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供应商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停放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其中交通事故车辆要按照专业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证据灭失,所造成的法律,5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8、设立群众休息场所,配备桌椅等必要的休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箱、饮水机、放置急救医疗用品、打气筒、城区地图等便民物品,方便群众所需;设置监督意见箱,公开投诉电话。(三)交通事故车辆及交通违法车辆存放场地服务要求: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的程序对所有车辆及装载货物的进、出场进行交接,做好车辆、货物进出场的登记并进行全方位的拍照。在交警依法扣押车辆的期限内,供应商不得收取采购人及车主的车辆停放费用。供应商私自放行查扣车辆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对进出场的涉案车辆要严格登记,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开始应用后,要严格规范使用,对每一辆进出车辆均要认真登记。并定期将停放车辆的电子台账等重要内容拷贝存储,如发生设备故障,及时通报情况并联系维修。同时还要认真登记纸质车辆登记台账,确保台账项目完善、内容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以备核对。如因台账登记不规范或台账保管不善引起的相应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每季度末要与相关交警大队认真进行车辆核对,确保车辆情况及各种数据真实准确。2、车辆放行要严格遵守谁扣押谁放行的原则,放行流程按照交警支队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纸质放车单放行时,各办案单位(大队或中队)一律使用制式的放车单,放车单上须有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停车场工作人员放车时要严格把关,放车时认真核对并妥善保管放车单,详细登记车辆出场时间,由取车人签字确认。涉案车辆管理系统应用后,供应商要将放车单照片上传系统留存备查;各办案单位(大队或中队)临时提取车辆出场的,须提供介绍信,介绍信盖有公章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签字,在车辆管理台帐上登记出场时间、,6原因、并由提车人签字确认,介绍信附在登记台帐上留存。接收归还车辆时,由停车场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再按照规定予以接收。3、供应商不得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设名目收取任何费用。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在停车场明显位置对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对于法院扣押车辆诉讼保全期间的收费情况及政策规定须在停车场明显位置上墙公示。4、扣押车辆在停车场停放、看管期间发生的车辆及相关物品丢失、损坏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5、供应商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管理停车场,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确保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传染疾病等不适宜从事该项工作的情形。6、停车场实行专场专用,不得停放除交警支队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及交通违法车辆以外的其他社会车辆。除停车场车辆确已饱和的情况外,不得借故推诿不接收交警支队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及交通违法车辆。7、停车场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较强的服务意识、规范意识,坚持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服务,真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供应商如有违反《公安交警部门涉案车辆停车场管理办法》、合同条款、合同补充条款、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等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由采购人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从租赁费中扣除相关款项,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其中,如供应商发生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及工作方法粗暴、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经查实的,采购人将视情节轻重从支付供应商停车场租赁费用中扣除500元至3000元;如供应商因违反规,7定设室文,不购人海证情节将重从支行民中商安州场程会代用中如除200元500元;如供行购人称测药经重从支付供应商停车场租资费用中保2000至5000元类月成机除合同;如供应盛因政资原因,设府部门要求成其他原因尝成就硬件设施达不到采购人招标时的要求(不可无力原因除外),采购人有权责令供应商限期采取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的方法达到招标时的要求,如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或从支付供应商停车场租赁费用中扣除5000元至20000元,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8、供应商为停车场停放车辆购买保额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险。交通皖有限公司局教援超市公安司安80带方:乙方市单位名称办公章):单位名称川车法定代表人3709020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2023、8.7签订日期:2023.8.78,8附件:首轮报价明细表,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违法车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