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23)



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MB2C901002307131898

项目业主: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服务机构: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1900MB2C901002307131898

合同总金额:

¥139,6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8月0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8月02日至2024年08月01日

服务内容:

对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进行监理,服务阶段为项目全过程。

合同附件

(20230802)监理服务合同(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pdf
(20230802)监理服务合同(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pdf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08月08日

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甲方(采购人):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乙方(供应商):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约地点:东莞市签约时间:2023年8月2日监理服务合同书甲銀方:[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东成]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联系人:[柯丽婵]电话:[0769-22830331]邮政:[523000]乙方:【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亮门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远大二路236号天园通信技术研发基地研发楼12层]联系人:易灵]电话:[189748999221邮政:[413000]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定义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选定承建方、协调项目外部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实施效益全面负责。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方,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本合同中所指第三方,即承建方。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第1页共14页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部分(包含但不限于)1、监理服务合同书以上文件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以上文件与本合同有差异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尽述部分以项目采购文件为准。第二条监理项目范围及服务期限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向承建方进行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包括项目实施建设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签署之日,服务时限至本项目验收完成。(一)监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向承建方进行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实施建设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组织协调等。第三条监理服务要求:1、日常监理1)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按项目需要派驻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现场咨询监理,完善施工现场出勤打卡制度,随时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会议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3)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文档管理制度,制订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制作、管理规范,并予以贯彻落实4)其他需要日常监理的事项。2、各阶段过程监理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监理: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核;2)审核承建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对承建单位进行开工前检查;3)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与建设单位联合对承建单位制定的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实施策略、实施规范等进行审核评估,并提交审核意见及相关第2页共14页问题处理方案和措施,以及监督方案和措施的执行;眼4)检查项目采用材料设备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或技术方案所确定的品牌、型收号、规格和质量标准,提交相关验收清单和验收方法,保证所有材料设备都符合,n合同要求;5)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违反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对项目中的难点、重点进行检查,做好分项验收工作;6)对项目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和有效控制,提出相关变更处理方案及措施,以及监督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处理好各种变更及索赔事宜;7)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以及监督方案和措施执行;8)监理方每周安排监理人员对现场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成本控制、风险控制、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进行现场监理工作;每周编制监理周报向建设单位汇报本周的施工进度及下周施工安排的计划,评价本周的质量和进度、合同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件、下周工作的计划、需要配合的事宜以及发生变化的可能性与应对措施;3、验收过程中的监理1)审核承建单位施工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交付质量;2)协助建设单位审批承建单位的验收申请,并制订项目验收计划;Ber3)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初验、终验工作,并负责督促和检查承建单位的整改工作;4)各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合同督促承建单位将完整的原始实施技术资料移用交给建设单位,同时负责检查移交的文档,确保真实和完整;5)复核确认或否决承建单位编制的项目结算、决算;6)项目验收通过后,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7)出具监理总结报告;第3页共14页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监理费用总额(含税):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任陆佰元整(¥139600.00元)。2.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支付合同监理费用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69800.00元);(2)项目完成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支付合同监理费用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69800.00元)。3.费用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长沙银行建湘支行账号:800024997902015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及所需的材料和等额合格的发票。本合同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或政府采购支付部门请款流程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但甲方有义务促使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流程。如果乙方急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的,则因此产生的付款迟延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该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开具前述发票为止。关于增值税事项,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为(A)类A、一般增值税纳税人B、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2)乙方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A)类A、一般征收第4页共14页B、简易征收(3)乙方开具发票类型为(B)类A、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可选:13%/9%/6%/5%/3%)B、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6%(可选:13%/9%/6%/5%/3%)C、其他类型增值税发票(4)若乙方开具的发票内容有误,应于7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新的发票,在乙方更换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若乙方提供发票存在虚开、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付款。(5)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需支付给甲方的赔偿款、违约金等,在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违约的书面证据且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中予以扣除,甲方仅需就上述款项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据作为凭证,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4.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均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及/或财政部门将本合同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即完全履行本合同款项的支付义务。如因乙方收款账户发生任何变更,乙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或因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发生其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到账的,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监理方的义务第五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方人员,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XXX,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Xxx;向委托方报送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监理人员应全程跟进项目,并应根据项目进程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如:监理人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视为未变更且=因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均由监理方最终承担。)第六条监理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监理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第5页共14页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第七条监理人确保其必须与指派于履行本合同的员工订立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为所有员工依法购买社保或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人身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及相关待遇。第八条监理人确保监理人员工:无明显文身;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暴力倾向;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传染病、皮肤病、遗传病、精神病、严重心理疾病等;且监理人能够随时出示员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文件,并确保上述文件之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不存在任何虚报、隐满、伪造情形。第九条监理人必须指导监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委托人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斗毁、酶酒、寻畔滋事、盗窃等)。监理人对监理人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监理人与监理人人员之间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工伤赔偿、人身侵权或财产损害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并不得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将视为监理人根本违约。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帮助委托方实现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就项目目标实现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监督,并提供各阶段情况报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未能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经委托人通知整改后仍未认真执行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剩余的监理费,且监理人应无条件妥善处理本项目之善后事宜。第十一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委托方。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6页共14页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务提供相应条件。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及时、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及时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授权1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监理方。监理方的权利第十七条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监理方的权利行使仅限于为妥善履行本合同及工程顺利进行):(1)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2)项目实施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3)报经委托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4)项目使用的技术路线与实施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实施;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建方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5)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6)在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第7页共14页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方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认权。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方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方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比率第8页共14页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支出、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财务费用、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款/违约金/费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对第三方拒不听从监理意见而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2第三十三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经委托方同意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四条委托方如果要求监理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第9页共14页理合同,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催告履行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收到答复,则该通知视为解除通知,监理合同自发出之日即行终止。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在开始该工作起的三日内向委托人释明。经委托人同意视为额外工作,监理方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与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10%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条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第四十一条对所监理范围内的项目,如项目生命周期环节中,在里程碑阶段(合同验收、第三方测评和竣工终验评审)中,若连续2次不能通过专家评审,乙方应按本合同监理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监理费用中直接扣除。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当监理工作达不到应有第10页共14页的控制效果的,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五日内无条件更换监理人员或限期整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监据管理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包括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超过部分。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监理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其他第四十四条本工程监理地点:东莞市。第四十五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委托方或监理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以下为合同签署页)第1页共14页甲方: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开户帐号:签署日期:2023.8.2乙方: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开户帐号:签署日期:2023.8.2第12页共14页附件:保密协议甲方名称: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乙方名称: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基于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东莞市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并根据甲方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为明确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共同商定,签署此《保密协议》。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甲在资料或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密级”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工程项目有关或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任何图纸、技术数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情况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甲方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1.乙方应当对其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及信息给予以严格保密。2.甲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信息,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服务成果等,予以严格保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其自身及工作人员不私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3.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保密期限为长期;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4.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的情况下,才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乙方应确保该第三方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如有违反的,乙方与该第三方公司共同承担赔偿义务;5.若乙方、乙方或有关人员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3页共14页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阅相关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在工作完成后,应如数归还,不得泄露或外传。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复制、拍照等任何方式获取、存档。第四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的出入证等证件,不允许转借他人,工作结束,立即交还。如证件在工作期间毁损、遗失的,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登记、补证手续。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进入非工作部门。第五条凡与工作事项无关的内容,乙方不得询问和记录。第六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七条服务完成后,乙方应将涉密项目资料全部移交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第八条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VV日期:2023.8.2乙方: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日期:2023.8.2第14页共1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服务体系项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