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武汉警官职业学院2023)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公务车辆保险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FWYJ4200002300024002
二、合同名称:车辆保险协议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公务车辆保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2、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3、联系方式:13476044386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5、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0-23层8-14号房
6、联系方式:139710108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公务车辆保险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5545.0800元
5、合同金额:0.55450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14日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3-02649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7-0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8-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下载

车辆保险协议.pdf车辆保险协议.pdf

2023.07.06车辆保险协议甲方: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投保车辆:本次投保车辆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公务用车中的:鄂A-5140A,鄂A-1810A,鄂0-D531警车辆。二、投保险种: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三、合作方式:1.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和投标承诺的内容,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笃守信誉的原则提供保险服务。2.为便于操作,甲方可以一次性将所有投保车辆清单交给乙方,乙方按不同的保险期限时间一次性开出保单并送达甲方指定的单位或部门。3.保险期限为一年,本次3辆车的保险金额为5545.08元,起讫日期以实际出具保单为准。四、理赔服务:1.乙方对甲方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委派理赔服务专员为甲方服务。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客户报案,服务专线电话为027-95511。2.乙方接到甲方报案时应详细询问并记录客户的标的信息、出险信息、报案人信息,市内2小时赶赴现场,市外24小时赶赴现场。若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且未给予受理意见,甲方安全人员可先行处理,乙方应依据甲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的价格、修理发票等索赔资料办理赔付。涉及人员伤亡的,乙方还应调度医疗人员及时跟踪。3.甲方事故车辆在乙方合作拆检点拆检定损后,可在乙方合作修理厂或相应车型4S店修理,易可自主选择修理厂进行修理。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需要更换零部件的情况,应按乙方报价金额更换。4.理赔人员在对车辆定损时,要求现场确定车辆损失项目、更换配件项目和工时费等,如特殊情况,定损人员应在确定损失项目的48小时内,将定损单交付给甲方安全人员5.损失以公估公司和交警定责为准。6.甲方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应配合协助处理。五、保费缴纳账户信息:帐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账号:11012176902102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联行行号:307521005712六、未尽事宜: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车辆保险事宜,以保障甲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参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投标书内容执行。七、反商业赔赔:反商业赔赔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赔赔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赔赔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赔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赔赔和贪读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赔赔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赔赔。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2)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3.本公司(乙方)郑重声明: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赔赔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4.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八、反虚假宣传条款: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九、品牌保护条款:甲方不得擅自将“中国平安”“平安”“平安保险”等乙方品牌内容用于广告宣传或业务推销等;若需使用,需经乙方书面授权,并事先将宣传样本等有关内容提交乙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所签订的全部合同,并要求甲方;1.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宣传活动,积极消除对乙方造成的不良影响;2.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3.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另外予以赔偿。同时,甲方应对其自身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十、争议处理:对于任何由本协议引起或与协议有关的争端、索赔或分歧,双方本着平等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体以实际出具的保单保险期限为准,若一方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对方。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其它: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经办人:经办人:周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2023年7月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