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跟踪审计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2023)



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一、合同编号:11N72809959220211401 

二、合同名称: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NBZFCG2021B028G 
四、项目名称: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跟踪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
   联系方式:0574-89284841 
   供应商(乙方):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苍水街79号四楼 
   联系方式:155578727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审计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2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12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0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08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合同-大庆新村三期.pdf合同-大庆新村三期.pdf

合同编号:甬整备审年号采购编号:NBZFCG2021B028G土地储备项目审计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审计咨询人/联合体牵头人: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咨询人/联合体成员: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审计咨询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中标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委托人和审计咨询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审计咨询服务要求及报酬(一)土地储备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2.项目地点:宁波市江北区。3.项目规模:位于江北区外滩街道,总占地面积约8.7公顷,共涉及318户,总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占地面积约8.7公顷。其中,住宅284户,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非住宅34户,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4.项目总投资:¥1,290,000000.00,其中工程部分投资(建安工程造价):¥50000000.00以上为暂估金额,具体以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为准。5.实施期限或周期:个月。6.其他:无。(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四条。(三)服务期限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结并出具财务总决算审核正式报告之日止。(四)质量标准审计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提交的审计咨询成果文件质量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评审、造价咨询等相关规定,满足委托方的工作要求。(五)服务报酬或计取方式;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审计咨询人支付服务报酬。1.服务报酬为:按照本合同和中标收费费率按实结算,但最高不超过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00)。2.计取方式:(1)征地拆迁跟踪审计费按照征地拆迁费用送审额计取,其中:费率为0.7%(对审计进点时已完成的征地拆迁部分费用,收费基准费率为0.5%0);(2)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含结算审核),按照建安工程造价送审额计费,参照浙价服2009184号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应费率的80%;(3)财务决算审核,按照项目总投资送审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计费,参照浙价服I2009184号竣工决算审核对应费率的80%。上述三项收费中标下浮率为20%。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详见专用条件第二十四条。3.本项目合同金额包含按要求完成本项目审计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人工费、差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下浮率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和政策因素而变动。、双方承诺1.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审计咨询人提供完成审计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2.审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并获得报酬。三、合同文件构成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有);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审计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有),若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对招标文件内容做出更优承诺的,则以投标文件约定为准;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通用条件;6.其他合同文件。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若合同条款与宁波市财政相关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市财政文件规定为准。四、词语定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五、合同订立及生效1.订立时间:2021年10月20日。2.订立地点:宁波市。3.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4.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审计咨询人各执贰份。3(签章页)車委托人(盖章):审计咨询务头(盖章):日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事务所限限公司宁波世萌会计E法定代表人法定花或授权代表(签章)代表或授权代(签章)33020510地址:宁波市州区和济街9号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钻石广场18号13楼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行海曙支行帐号:82910120105001756帐号:351958330397邮政编码:315100邮政编码:315000电话:0574-89284841电话:0574-87250969传真:0574-89284837传真:0574-87287786电子信箱皖ATE3F3865电子信箱:座试咨询1人联合体成(盖章):1m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法定保表器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昌蒲路150号(2-1-074)室开户银行:上海浦发发展银行宁波东支行帐号:94030155100000206邮政编码:315000电话:0574-87928135传真:0574-87921527电子信箱:4NY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审计咨询业务和聘用审计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审计咨询业务和审计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审计咨询人以外与本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审计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审计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审计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审计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审计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审计咨询业务,按期提交审计咨询成果文件。第五条审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审计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审计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审计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审计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审计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审计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审计咨询人联系。审计咨询人的权利5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审计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审计咨询人以下权利;1.审计咨询人在审计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审计咨询人在审计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审计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审计咨询人在审计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审计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审计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审计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审计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审计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计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审计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审计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审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审计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审计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审计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审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审计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审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审计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审计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审计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审计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审计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审计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6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审计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审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审计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审计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审计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审计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审计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审计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审计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审计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审计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审计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审计咨询业务的需要,审计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审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审计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审计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审计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审计咨询人及审计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审计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审计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审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审计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及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等。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审计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对土地储备项目的全过程(涵盖前期、实施、决算等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成本列支、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计咨询服务,并提交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人项目现场,掌握项目进展真实情况,了解项目收购/征收的总体、范围、规模、深度、时间,熟悉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做好相关记录;2.核对收购/征收红线等基本资料,确认手续是否健全,协议签订是否合规合法,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服务费的提取是否合理合规;3.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划拨、结余等情况,审核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合规使用;4.配合审计档案的归档和立卷:5.分阶段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和汇总报告:6.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7.出具资金预拨审核意见;8.出具整体项目的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9.配合采购人完成上级部门的有关审计工作等。第五条审计咨询工作的具体要求:1.工作时间要求(1)审计咨询人对各类事项的回复处理,一般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要事项不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超过2小时出具审计咨询意见。(2)审计咨询人应及时完成审计咨询任务,一般情况下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审核并提交审核报告。(3)项目负责人需参加每次的征收拆迁协调等会议,每一个月组织一次专题例会,向委托人汇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汇报,根据委托人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4)在本项目实施跟踪审计阶段,驻场主审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到场,每周工作日至少到场一天,到位率不低于90%,其他专业服务人员视实际需要到场。(5)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响应时间30分钟,并根据委托人需要,在响应当天到达现场提供服务,紧急事项承诺3小时到场。2.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征地拆迁跟踪审计1)应按相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深人征迁现场,掌握项目征迁进展真实情况,了解项目拆迁总体拆迁范围、拆迁规模、拆迁深度、拆除时间,熟悉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且收集审计证明材料,作好相关记录;8I2)审计证明材料形式包括: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和声音资料,也包括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证明材料;3)核对规划红线图等基本资料;4)了解掌握项目的总体征收范围、征收规模、征收深度、征收时间,适用的法律法规;5)征收手续是否健全;6)参加征迁各项例会;7)住宅征收协议的签订是否合规合法,如:住宅用房征收安置费用的计算、使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临违建筑违规安置、不合规分套安置及违规扩档等现象;8)补偿价格是否符合征收实施方案的价格标准;9)住宅用户临时过渡费及搬家、电话、有线电视等相关补偿费用的计算发放是否符合征收实施方案的补偿费用标准;10)非住宅用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使用是否准确、合法,经济补贴以及设施经济补偿的支付是否合理、合法;11)征收服务费的提取是否合理、合规;12)被拆房屋旧料变卖收人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在征收费用中抵减等;13)项目资金来源、划拨、结余等情况;项目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利息是否作冲减项目成本处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或变相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14)评估公司、拆房公司的选择是否符合程序(如是否进行招投标);15)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审计条例的要求进行审计,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16配合完善征迁档案的归档和立卷;17)审计组在跟踪过程中,应建立《跟踪审计台账》,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影像资料、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整改和采纳情况、审计成果等);18)跟踪审计实施过程,针对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对住宅拆迁审核分批出具跟踪意见单,对非住宅审核在提供完善的审核资料后3-5天内按户出具跟踪意见单;19)征收涉及到的部分附属工作、古建筑文物及列人保护对象的植物等费用审计和委托人交代的本项目其他审计工作;20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21)出具征地拆迁决算审核报告;22)提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2)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91)工程施工前期准备阶段1.1提供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相关咨询服务1.2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进行审核,对项目估算、设计概算、预算进行比较分析,横向比较类似工程经济技术指标,为建设方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措施,协助建设方确定投资控制目标;1.3招标文件审核:对所有与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从有利于投资控制的角度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对招标图纸不明确处提出疑问并配合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做好图纸答疑工作;1.4合同审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协助建设方签订合法、合理、严谨、可具操作性的合同;1.5参与工程现场踏勘和补遗及答疑会议;1.6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进行审核;1.7审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规定;1.8提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2)工程施工期间阶段2.1监督合同履行情况2.2审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真实,对工程量和造价费用进行核算,并提供咨询建议;2.3参加工程投资控制有关会议、施工图技术交底等会议2.4审查材料设备采购的合理、合法、合规性;2.5提供经详细市场调查的无价材料的市场参考价,提供询价依据和限价、定价建议;2.6参加每周工地现场监理例会,并且在接到项目部通知后对工地所发生的变更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工程量的确认;2.7做好各种与造价有关的书面及影像记录,保存施工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等文件资料;2.8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提供当期进度款付款建议书,经建设方认可后可作为支付当期进度款的依据。2.9承包方提出索赔时,及时出具对索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索赔发生的金额进行审核;2.10提供相关零星工程的预算、结算及测算等服务;2.11提供工程缺陷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2.12审查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2.13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专款专用;102.14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15提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3)工程竣工决算阶段3.1审核建安工程投资情况。主要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3.2审查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并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3.3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支出、结余情况3.4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3.5审查尾工工程投资情况;3.6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3.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4)其他4.1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4.2提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3)项目总决算审核1)审查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规模、挤占或者虚列成本等问题,并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支出、结余情况;对项目前期、融资、利息支出及分摊等进行分析和说明;3)编制或审核成本结算单,梳理或核实地块收人等;4)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5)提供其他相关咨询服务。(4)其他审计咨询服务根据委托人要求,出具整体项目的阶段性报告和年度报告。3.人员到位承诺要求(1)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服务人员需更换的,必须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非应项目服务人员离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确需更换外,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在合同费用中扣除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人员更换扣除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2)承诺因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人员工作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导致委托人要求更换人员的违约金1按照前款处理;(3)承诺未经批准随意更换参审人员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由于合同终止所导致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审计咨询人承担;(4)承诺投标文件中拟投人人员按照投标方案实施审计,发生投入人员未按照规定到位或提供服务的,每人次扣减服务费1万元。5.其他要求(1)审计咨询人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正确执行计价依据,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廉政纪律。(3)委托业务实行回避制度。业务内容涉及提供过相同期间和内容审计或咨询服务等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主动提出回避。(4)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审计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审计过程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5)审计咨询人应当组织相应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制定和建立严格的质量内控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圆满完成。承担具体审计任务的服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执业(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审计任务。投标时提供的审计人员,在中标后的服务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更换,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服务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且审计咨询人必须无条件配合。(6)提交审计咨询成果文件的数量应满足委托人的工作需要。(7)审计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审计咨询档案,除满足自身档案管理要求外,须在审计咨询任务完成后,按委托人要求向委托人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审计咨询档案。(8)审计咨询服务须接受委托人和相关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9)根据需要,委托人对审计咨询人提交的审核报告或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审或检测,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10)委托人对审计咨询人进行考核评价,一年内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未来3年内不许承接委托人各类审计咨询项目。(四)项目进度要求:根据委托人具体项目进展要求另行确定。(五)审计咨询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1.跟踪审计期间,应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或相关文件、月度资金预拨审计意见单、年度跟踪12审计报告等;2.征地拆迁实施完毕后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出具征地拆迁决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3.项目整体竣工后,应出具土地储备项目总决算审核报告;4.委托人有权对审计咨询人提供的审计成果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采用检测、抽审、复审等方式进行检验。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审计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在审计前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并给予审计咨询人足够的审核时间。第九条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计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审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合同价(扣除税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因审计咨询人原因,本项目决算超过投资概算,处合同价1%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审计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一)基本费用1.计算方法根据审计咨询服务不重复计费的原则,以实际委托审计咨询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为限,按委托审核投资额(造价)、中标收费标准或费率和相关文件规定,分审计咨询服务内容分别计算。直接引用已审投资结论的,不纳人计费基数。2.支付时间和方式(1)征地拆迁跟踪审计、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每年年末按拆迁或工程建设进度和跟踪审计年度报告反映的年度审定投资额计算支付50%审计咨询服务费,拆迁实施完毕或项目竣工后付至总费用的70%,余款待审计咨询人出具经委托方确认的正式报告后3个月内付清。(2)征地拆迁决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核及其他审计咨询:委托方收到审核报告的送审稿后15日内支付70%审计咨询服务费(基本费用),审计咨询人出具经委托方确认的正式报告后3个月内付清余款对存在未完结事项的项目,要求审计机构继续配合委托方做好后续工作,并可视情况预留审计总费用的10%作为尾款或质保金。3.支付程序13审计咨询人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审计咨询服务费支付申请(核准)及计算表、审计咨询委托协议复印件、审计咨询报告或阶段性报告、相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经委托方审核后办理款项结算手续。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的收款与开票单位,合同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二)追加费用:按工程结算审核核减额超过5%以外部分的5%支付追加审核费,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并由建设单位在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缴。(三)违约责任:1.人员变更:项目负责人2万元一次,其他人员1万元一次,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0%在当期付款中直接扣除。如超过合同价的10%,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赔偿责任。2.审计咨询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组建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审计小组,因此影响工程建设的,应按第十四条款赔偿委托人损失(包括工程施工方的索赔);3.审计咨询人指派的人员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必须及时更换,同时审计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4.审计咨询人不及时提交审计方案、报告(包括月结算审核报告)、意见的(因委托人、监理单位、承包商原因所致除外),委托人有权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审计咨询人每次按合同价的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因审计咨询人员违背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条款等,出具的审计咨询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审计咨询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审计咨询人每次按合同价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6.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30%,若超过30%,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7.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立即补救更正,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三十二条审计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审计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附加协议条款:1.审计咨询人必须提供完整的审计咨询成果文件(含电子版、审计完整计算书、编制说明、审计咨询报告等)和材料、设备等市场询价资料。2.委托人的责、权、利(1)有权向审计咨询人提出回避依法应回避的审计咨询人员;(2)有权向审计咨询人反应审计咨询人员违规、违法行为;(3)负责支持、配合审计咨询人员做好审计咨询工作,督促征迁、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接受14H王审计监督;(4)负责为审计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审计咨询工作条件;(5)负责审计咨询费用保障,按规定支付审计咨询费用。3.审计咨询人的责、权、利(1)在审计咨询过程中,审计咨询人应坚持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任何一方的人为干涉;(2)审计咨询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在执行审计咨询任务时,应当真实反映审计咨询结果,客观评价审计咨询事项;(3)不得随意干预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自主权;(4)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接受第三方审计单位的检查、监督、考核、管理。每季度向委托方出具跟踪审计等审核咨询阶段性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真实、准确。该报告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进度、审核结果、造价变化情况、跟踪审计方案执行情况、存在的普遍性(或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等;(5)遇设计变更应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部分造价编制,进行功能价值比分析,同时进行多方案比较,在保证安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6)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审计结论,对委托方提出意见要求认真进行核实。根据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按进2度支付的工程款审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回复审计意见(7)审计咨询人提交的审计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评审、造价咨询等相关规定,满足委托方的工作要求;(8)按合同约定收取审计咨询费用。如遇项目中止或取消等原因,按已审投资结算审计咨询1费用。(9)审计组成员名单序号本项目所需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要求配置情况备注1项目负责人(审计组长)注册会计师裴静2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曹可磊3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黄丽娟4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孙淑英5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郭伟丽6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李聪7财务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励益8土建注册造价师胡庭9土建注册造价师罗红平10安装注册造价师董雪飞11园林注册造价师胡梦婷12财务审计人员会计师李金婷13财务审计人员会计师杨佳燕注:1.投标人视工程的实际需要增设并补充填写上表。2.上述人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3.上述人员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10)在审计咨询过程中,如遇紧急事项,审计组应于3日内就相关审计咨询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汇报。每期审计咨询报告抄送委托人一份,委托人将根据审计咨询报告反映情况,向审计单位就审计咨询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必要时可要求审计咨询单位另行出具书面汇报材料。16项目采购廉政合同项目名称: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委托方:宁波市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号联系人:温勇鹏邮编:315100电话:0574-89284841传真:0574-89285837电子邮箱:审计咨询人/联合体牵头人: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钻石广场18号13楼联系人:裴静邮编:315000电话:0574-87250969传真:0574-87287786电子邮箱:978363135@qq.com审计咨询人/联合体成员:世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营蒲路150号(2-1-074)室联系人:胡庭邮编:315000电话:0574-87928135传真:0574-87921527电子邮箱:3为加强项目采购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采购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部门、单位关于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本项目采购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代理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采购服务的设备、质量、费用、验收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7(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方的责任委托方的负责人和从事该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项目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向审计咨询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在审计咨询人报销应由委托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参加审计咨询人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不接受审计咨询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审计咨询人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审计咨询人中标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以任何理由向审计咨询人推荐分包人或要求审计咨询人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第三条审计咨询人的责任审计咨询人应与委托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项目采购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以任何名义为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委托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四)不为委托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审计咨询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审计咨询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并列人委托方项目采购黑名单,不得参与委托方及所属单位任何项目采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三)审计咨询人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审计咨询人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18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审计咨询人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大庆新村三期土地储备项目审计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委托方、审计咨询人/联合体牵头人、审计咨询人/联合体成员各执贰份。委托方(盖章):审计咨询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审计咨询人/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日期:2021年10月20日签订地点:宁波市19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审计咨询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