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周边防护林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2023)



一、合同编号:11N42505643X20232203

二、合同名称: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 (1-3包件)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15-20230713-1099
四、项目名称: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 (1-3包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85号
联系方式:021-61872130
供应商(乙方):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021-6875014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包件3)(南一地块+南三地块+周边) 
   数量: 1.00 
   单价(元): 3069296.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浦东新区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生态防护林及周边林地内的 林地、养护道路和标识标志若干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还包括防火、防汛、病虫 害防治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治理工作。服务要求:满足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本项目一招一年,暂定起讫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到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服务标准:满足采购文件中提出的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
3069296.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 (1-3包件)的合同(11N42505643X20232203).pdf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 (1-3包件)的合同(11N42505643X20232203).pdf

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1-3包件)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05643X20232203合同内部编号: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285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123电话:021-61872130,电话:021-68750149传真:,传真:联系人:朱国庆,联系人:李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项目(包件3)(以下简称“本工程”)由乙方承包本工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1工程合同内容1.1工程名称: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包件3)1.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浦东新区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生态防护林及周边林地内的林地、养护道路和标识标志若干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还包括防火、防汛、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治理工作。工程范围内其他设施包括:1、林业小班内设施量。2、林业小班内养护道路和标识标志若干。1.3工程地点:位于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生态防护林及周边林地(南一+南三地块+周边)1.4养护面积:包件3:南一+南三地块+周边,养护面积为2089亩(其中周边林地68亩)1.5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1.6养护工期:本项目一招一年,起讫日期为2023年9月1日起到2024年8月31日止1.7质量等级:达到林地、林木养护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有关标准。1.8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陆万玖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小写):3069296元。此价格为含税价。1.9本项目的结算与支付应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按养护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完成的实际设施量为准,日常养护经费为固定总价包干(实际资金根据考核管理要求,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进行拨付),除遇不可抗力因素、采购人要求的变更、养护面积调整以及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之外,不做任何调整。如服务期内有增减设施量,按照合同投标单价和实际面积结算。本工程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变更养护经费标准的,按新要求实施。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2、3);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中标通知书;2.1.4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等);2.1.5招标文件;2.1.6工程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7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1.8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9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3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有关本养护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4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及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林政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8甲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5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等养护作业。5.2做好日、周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养护工作台帐(册),做好各类养护信息平台的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路况和林地、林木等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公用设施和管线井盖等缺损,在原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并把结果及时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4.1巡视中如发现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新区生态环境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5.4.2巡视中发现林地内有违章搭建及无证施工、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公益林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4.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与相应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5.4.4发现管养段内窨井盖失落,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权属单位修复。5.5小修保养及超出常规小修范围的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审批。5.6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7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8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6综合养护工程款支付办法6.1甲方按中标金额支付每年的养护经费。公益林养护经费按季拨付,前三季度每季度拨付中标价的25%。第四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清算,核拨剩余部分养护经费。考核评为优秀的,养护经费全额拨付。评为良好的,养护经费按总额5%核减后拨付。评为合格的,养护经费按总额10%核减后拨付。评为不合格的,则停拨本合同未拨付的养护经费。若有设施增减(已经上级主管和财政书面同意后)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6.2甲方有权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综合养护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的调整。7综合养护项目质量7.1为确保综合养护项目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浦东新区公益林市场化养护考核细则》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8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3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工程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8.3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9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循相关考核内安全文明的规定执行。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9.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乙方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9.7乙方必须按照管理方(甲方)的要求实施对重点养护设备的GPS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服从管理方(甲方)相应的管理办法。10争议10.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能的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2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10.2.1由双方委托的第三者认为,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10.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0.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0.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10.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1违约11.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11.4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已付合同款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尚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12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工程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2.1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具体养护工程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具体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就分包工程向采购人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采购人一旦发现协议采购中标人有任何分包行为时,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协议采购的中标人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中标人承担。12.2.2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2.3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2.2.4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5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临时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2.6乙方承包养护的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2.2.7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工程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8乙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养护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等。甲方有权会同劳动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福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13合同份数13.1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4其它14.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4.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14.4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均为双方有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函件等)送达地址,没有记载的以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作为送达地址。本合同任一方或者司法、行政、仲裁等机构因本合同相关事由向该等地址邮寄、快递法律文书的,无论文书被签收或退回均视为送达(文书被签收的,签收日为送达日;文书被退回的,寄送日为送达日)。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该方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方,否则因此造成无法送达的,则以寄送方寄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并由接收方自行承担后果。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立协单位: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以下简称甲方)承保单位: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发包给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承包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防护林(一期)(包件3)1.2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浦东新区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生态防护林及周边林地内的林地、养护道路和标识标志若干等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管理,还包括防火、防汛、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等综合治理工作。工程范围内其他设施包括:1、林地小班内的苗木。2、小班内的养护道路和标识标志若干。1.3工程地点:位于老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周边生态防护林及周边林地(南一+南三地块+周边)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2工程项目期限养护期:本项目一招一年,起讫日期为2023年9月1日起到2024年8月31日止3协议内容3.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应的规定。3.2乙方养护现场文明施工设置要根据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项目文明施工规范及相关考核标准内的文明施工条款执行。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附件三廉政协议立协单位: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乙方: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为了在养护工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养护工程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3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5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6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7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8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9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10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1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12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养护经费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13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通用条款1名词解释1.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1.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1.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1.8合同价格: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1.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2合同生效2.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3合同履行筹备3.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3.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3.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3.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3.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4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4.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4.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4.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4.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4.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4.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4.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4.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4.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4.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5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5.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5.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5.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5.4承包商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5.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5.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5.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5.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5.9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述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5.9.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5.9.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5.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5.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5.12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5.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5.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5.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6合同保密6.1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7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林业管理部门、浦东新区林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7.2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8不可抗力8.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8.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8.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8.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9合同解除与终止9.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9.1.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9.1.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9.1.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9.1.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9.1.5被指控违犯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9.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养护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9.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9.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9.4.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9.4.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9.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0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10.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10.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11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11.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11.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11.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11.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12违约责任12.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12.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12.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违约罚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12.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12.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13争议解决13.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3-08-30,日期:2023-08-30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周边防护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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