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EPC总承包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禄劝国有资本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3)



云南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 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100202300840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100202300840001001
标段名称:
云南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

招标人:
禄劝国有资本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0.83%
中标工期:
自监理服务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直至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满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马云良

合同公示日期:
2023-09-08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2).pdf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2).pdf
2023-09-08 15:24:01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方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023】年云工正(080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禄劝国有资本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云南禄劝产业园区内;3.工程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70.20亩,建设内容18.94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0.79万平方米展示交易中心、1.05万平方米冷库、配套设施、绿化及停车位,其中配套设施包括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供水站、道路、光伏等;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72270.64万元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马云良,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3004446五、签约酬金1.中标费率为:0.83%2.暂估监理服务费为:(暂定)5998463.12元(大写:伍佰玖拾玖万捌仟肆佰陆拾叁元壹角贰分);3.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审计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乘以中标费率。六、期限1.监理期限:项目工期:日历天。2.服务期限:自监理服务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直至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期满为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8月29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盖章)监理人:(盖章)委托住所:或其权班定代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资查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00630账号:账号:24019801040023061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并出具《设计评估报告》;(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方应在7日内响应并落实。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其内容主要为:(1)施工质量情况:(2)工程进展情况:(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5)工程款支付情况:(6)监理工作情况;7)其他。根据施工合同信息分周、月报,提供时间:周报为每周五,月报当月25日。2.5.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报告以下文件(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2.6文件资料(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文件报送份数为5套,按昆明市禄劝县档案局规定归档。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工作必须达到监理规范的要求。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位,而且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完为止,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亦必须相对稳定。若自行更换或未按合同规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须立即改正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若自行更换或未按合同规定人数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立即改正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未按合同规定派驻监理员,须立即改正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数量有弄虚作假行为,每发现一次视其金额大小对监理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对签证人员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抽查时总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则按3000元/次的数额罚款。监理工程师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将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要求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未有明显改进的监理单位,委托人权终止监理合同。若监理人与施工单位合谋伪造监理签证或者接受购赔或严重失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两万元以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监理方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监理方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损失金额30%的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内部协调等工作内容的、以及未按委托人要求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报告的),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监理人应确保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保通工作,并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对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处以监理费5%的罚金,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其他安全事故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大小和监理方责任的大小,除赔偿发包人损失外,委托人将向监理方处以2000-10000元罚金。监理人必须保证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将向监理方处以100000元/次的罚金,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整改到位。委托人将直接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监理单位的违约金。4.1.2如因监理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控制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则按2000元/天的数额罚款,本项目计划完工时间为:以开工令开工日期计730日历天。4.1.3本工程监理严禁转包,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124号令等的相关规定处罚。4.1.4监理人不认真履行合同,不尽职尽责、玩忽职守,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4.1.5其他按投标书各项承诺执行。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无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监理方向委托方提供暂定合同价款的10%作为履约担保,形式可为保函、现金或支票。履约担保的金额:暂定合同金额的10%,委托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监理方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监理方。5.3支付酬金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审计审定建安工程费乘以中标费率。此费用为实施完成合同委托的监理项目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应考虑人员、设备、税收、保险、利润和物价等一切因素,委托人不再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任何监理工作费用(包括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工程延期等)。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1)预付款:无(2)进度款:工程进度达到20%时,支付至暂估监理服务费的20%(如非监理方原因监理人进场365天,工程进度未达20%,委托人应支付监理服务费的10%);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暂估监理服务费的40%,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暂估监理服务费的6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暂估监理服务费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安工程竣工结算价经审计部门审定后,且竣工资料整理、交付及备案完毕后,扣除监理酬金总价的3%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非监理人原因,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八个月内未能完成审计审定,委托人按协议暂定监理服务费支付至97%)。(4)剩余3%缺陷责任期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间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的保修监理服务到位,则全额支付。(5)资金拨付:监理方须按委托方财务要求提供全套的拨款材料。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6.2变更6.2.1因本合同期限延长时,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投资金额等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变化时,监理费率均不予调整。6.2.2本项目不因工期延长而增加监理服务费用。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附加协议条款:1、工期承诺1.1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时限承诺:按照进度计划安排,相关人员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进场工作:施工过程中每月进度审核48小时内向委托方提交审核意见,其它咨询成果文件不超过委托方要求的时间按时提交,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1.1.1其它承诺:涉及隐蔽验收的24小时内出具审核意见,材料检测方面自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出具审核意见,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1.1.2结算工作时限承诺:自接到项目部完整资料后,不超过10天完成审核工作,向委托方提交工程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如果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天。在竣工结算完毕后,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结算的审计工作。2、质量承诺:按相关规定执行3、咨询人员配备承诺:根据本工程特点乙方咨询人员配备将按照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执行,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或减少,如若更换或减少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委托人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罚:(详见附表)3.1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处以5万元/次/人违约金;3.2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驻场人员,处以2万元/次/人违约金;3.3委托人将对咨询人的主要技术人员等项目机构服务人员实施考察制度,应到位人员每缺岗、离岗一次,咨询人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整;3.4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视为咨询人的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每出现一次4.1条款中的违约等情形,处以相应罚金以外,并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4、咨询人须保证各技术人员以及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均在岗,如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各技术人员以及项目机构主要人员离昆外出,须提前报委托人同意备案;若违反以上规定,委托人有权比照4.1条款对之进行处罚。5、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缺席与监理咨询有关的工作会议等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上述违约行为,将处2000元/人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应支付的合同款中扣除或直接交纳。6、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有虚报、满报等欺诈行为,委托人一旦发现咨询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委托人除向咨询人索赔经济损失以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7、安全:本项目涉及的监理人员一切安全、保险、工资等由咨询人自己全部承担。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无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无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文件获得后7日内提供2.工程勘察文件1工程勘察资料完成后15日内提供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设计文件及图纸完成后15日内提供本项目监理范围内的图纸及变更图纸等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合同签订后7日内复印件5.施工许可文件1施工许可文件获得后7日内提供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无廉政合同云南省监察(厅、局、室)印制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单位(甲方):禄劝国有资本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单位(监理):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云南禄劝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资来源:投标形式:公开回邀请口直接发包口未招标口建设工期:720日历天建设地点:昆明市禄劝县评标形式:综合评分回量化评分口合理最佳低价口定标形式:当场口隔日口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甲方不得接受监理人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和监理人索赔,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赔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赔赔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委托人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委托人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赔赔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赔赔、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四份,甲乙纪检监察机关各一份。并复印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案。管理有A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公章)中标单位方:(公章)五01地址:一建设单位法定中标单位联定代表人资同系电话:3302122023年8月29日专530100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EPC总承包监理服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EPC总承包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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