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车险采购合同公告(中共蔡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



中共蔡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用车鄂A3195W车险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ZG202308290019
二、合同名称:公务车鄂A3195W车险
三、项目编号:ZG202308290019
四、项目名称:公务用车鄂A3195W车险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中共蔡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地址:蔡甸区汉阳大街74号
3、联系方式:02784997969
4、供应商(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5、地址: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21-23层8-14号
6、联系方式:18672793566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2733.25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4、主要标的单价:2733.2500元
5、合同金额:0.273325(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09月24日至2024年09月24日;履约地点:蔡甸区汉阳大街74号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14-2023-01137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08-2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09-11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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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蔡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车鄂A3195W车险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公务车鄂A3195W车险计划编号:JHBH-420114-2023-02108项目编号:ZG202308290019甲方(采购人):中共蔡甸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蔡甸区汉阳大街74号联系方式:84994776乙方(成交供应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联系方式:15972939215甲、乙双方根据2022-2023年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交强险,商业险,车船税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贰仟柒佰叁拾叁元贰角伍分圆(2733.25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2.2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100%的预付款。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及保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三、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3年09月24日至2024年09月24日四、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2.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3.出险(1)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外湖北省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4.理赔(1)乙方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乙方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3)乙方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4)赔付决定所需理赔资料提供齐全后,供应商赔付决定时效为:①10万元以下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2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赔案,3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赔案,30个工作日内作3出赔付决定;④150万元及150万元以上赔案,3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涉及人员伤亡事故,3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乙方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每逾期1日,违约方按合同金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5%,超过5%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除赔付责任外,乙方每未尽到一项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费总额1%的违约金。3属于赔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时赔付,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赔付超过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5%的违约金。七、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其他车辆0.90%1.1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甲方:中共蔡甸区委巡乙方:中国平安财严保察工作领导小组险股伤有限公司办公室湖北分公司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11420114MB10872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90008776030码:67G码:78G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186727933电话:年月日:21013.838年月日:2013开户行及行号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307521005712银行账号11012176902102号牌号码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品牌型号报价(元)鄂A3195WM09006LSVUG65N1C2大众汽车牌108203SVW64512733.25GED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 车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