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消防改造工程 消防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江幼儿园2023)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名称: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MB2E183032309051262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江幼儿园

服务机构:

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440605MB2E183032309051262

合同总金额:

¥2,5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9月1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9月14日至2023年10月31日

服务内容:

为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监理合同.pdf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江幼儿园 2023年09月14日

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江幼儿园监理人(全称):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项目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2.项目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江幼儿园3.项目规模:投资额为98,840元本项目内容包括:为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签名确认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工期不因雨天、假期等因素而延长。监理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配合委托人,如委托人有需要停工或复工,监理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执行。4.监理内容:包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验收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协议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元兴,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7002329。五、监理酬金监理费用收费金额为:2500元(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本合同监理费为2固定总价包干费用,不因项目变更、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减等任何变更而调整。六、期限监理服务期限:施工监理服务期为本项目从准备阶段起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的施工期监理。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遗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0008签署页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监理人:泰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桂江幼儿园红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经办人:签订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签订时间:2023年9月14日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项目。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项目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7“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4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项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3)检查施工承包人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4)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6)审查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7)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项目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项目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8)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项目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9)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0)参加项目验收,签署项目验收意见;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项目有关的标准(3)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项目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5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项目验收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6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项目有关的资料。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3.4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5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除外责任1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项目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7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委托人不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6.3.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约定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效力顺序为:(1)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验收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监理内容包括:桂江幼儿园二次消防改造工程施工中的全部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2)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说明,经图纸会审确定的修改设计通知书。(3)当地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和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通知等。(4)委托人与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规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必须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驻工地,在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提供监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给委托人。在施工监理过程中,项目总监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更换。由于非委托人原因更换的,委托人将从下一期支付款中直接扣减相应数额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具体是:每更换总监一次按5000元/人次扣减。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除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以外的,监理人员不得更换9(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鸭押或判刑的;(7)死亡。如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更换个别人员(除项目总监)的,则所更换的人员必须具有同等或更高的资历,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则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罚款2000元/人·次。如发生同样情况3次的,则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终止其监理合同。2.3.3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应在3天内及时予以更换,否则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罚款2000元/人·次。如发生同样情况3次的,则委托人有权与监理人终止其监理合同。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令和签署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委托人报告。(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4)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托人及本监理人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10(5)有关变更项目、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工期、索赔、项目款支付与结算等事项,监理人须事先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批准。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人员的,须同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报告文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周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阶段周报:每周提交监理周报,一式两份。最终总结:项目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一式两份。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无。本合同委托人无需提供房屋、设备。监理单位的办公及生活设备,以及监理工作必备的测量仪器由监理人自行配备。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王先生。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收到监理人提交书面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11监理费支付办法具体如下:1、双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监理费的100%。2、结算时监理人应在委托人付款前开县与该次款项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监理人承担。有关税费由监理人负责承担。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场地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中途停工而暂停监理的期间不计为监理服务期。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6.2变更6.2.1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附加工作,监理费不做调整。6.2.2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招标范围内增加工作内容,监理费不做调整。6.2.3修改为:监理服务期间招标范围内减少工作内容,监理费不做调整。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改造工程 消防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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