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体霍乱疫苗 肠溶胶采购合同公告(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2023)



一、合同编号: GAC202309-007
二、合同名称: 供货合同
三、项目编号: CG2022-PL-DY-HW-007
四、项目名称: 海关总署2022年出入境预防接种疫苗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
联系方式:13709851135
供应商(乙方):上海联合赛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1150号
联系方式:021-5031-880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240mg/粒
主要标的数量:300
主要标的单价:79元
合同金额: 2.37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交货时间: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72小时内将产品运送至交货地点。2.交货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09-14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09-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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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合同编号:GAC202309-007买方: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卖方:上海联合赛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海关总署2022-2023年出入境预防接种疫苗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海关总署2022年-2023年出入境用疫苗采购项目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采购产品、数量及合同总价产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原产地单价(元)数量总价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240mg/粒肠溶胶3粒/板上海7930023700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注:①产品规格、剂型、包装、配置要求等均应与响应文件保持一致,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②投标产品的最终成交价格不高于该产品的投标单价;采购用户所在地省级疾控中心自国务院令第668号施行以来已实施采购的产品,投标产品最终成交价格应同时不高于其在该省2022年的中标价格(如2022年未采购,以2021年的中标价格为准);③所检验批次的产品数量不得包含在供货数量内,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④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到达采购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二、付款条件和方式2.1本合同采购产品所需资金来源为:预算内口预算外口自筹口2.2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口采购用户支付口2.3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口银行汇兑口2.4卖方账户信息卖方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帐号:033432100400026012.5付款条件:2.5.1货到交付地点且验收合格;2.5.2卖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发票、单据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材料。2.5.3其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详见第十五条特别约定。2.6付款期限:以订货单日期为准,每批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90日内,买方需全额支付该订货单的全部货款。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供货数量3.1交货时间: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72小时内将产品运送至交货地点。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详见第十五条特别约定。3.2交货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3.3在买方提出供货次数不高于当地同级疾控中心供货频次的前提下,卖方必须保证按时按需供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卖方不得将最低配送量作为特别约定条款,不得以供货数量低为理由拒绝供货。3.4因传染病爆发等突发状况导致的紧急采购等不受文件规定的最高供货频次的限制。四、包装4.1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远距离运输要求的冷藏、防潮、防震和防破损等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买方指定地点。4.2疫苗产品的包装及标识执行国家标准,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注册号、批号、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成分、浓度、剂量、储存温度、有效期以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4.3疫苗产品包装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防潮性。破损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包装易拆分,便于临床操作使用。4.4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包装内。五、配送5.1卖方负责将疫苗运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向买方提供相应运输记录;卖方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5.2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须加贴温度控制标签;5.3每批次产品需配备自动温度记录器,并随货提供运送清单、冷链记录、每个供货批次批签发报告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5.4装运通知货物备妥准备运输的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因通知延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5.5伴随服务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1)疫苗的现场搬运或入库;2)提供疫苗开箱或分装的用具;3)随疫苗提供不少于疫苗数量的制式知情同意书;4)对破损、标识不清或无标识、有絮状物或其他质量问题的疫苗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并及时补发;5)对近效期疫苗及时更换(具体见本合同8.7要求);6)在买方指定地点为所供疫苗的使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7)其他卖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六、保险6.1如有必要,卖方应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投保财产险及运输责任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七、验收7.1卖方应在交货时提供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疫苗存储、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须提供自疫苗出厂之日起的温度检测记录,温度检测记录须明确采集温度的时间间隔),进口疫苗还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2买方在接收疫苗时,将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疫苗资质、运输全程温度监测记录、供货单位与生产厂商资质、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验收,并进行记录。7.3疫苗到货数量以买方验收的数量为准,到货数量不足的,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补货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7.4买方对接收的疫苗产品如无异议,应在产品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的疫苗,并承担所有费用。7.5买方保留第三方检验的权利。八、质量保证及检验8.1合同交付的疫苗应完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与投标时质量承诺一致,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有效。8.2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其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疫苗/注射器)监管码。8.3有效期: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时疫苗产品的有效期应在6个月(含)以上;季节性产品(如流感疫苗等)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详见第十五条特别约定。8.4疫苗交付后,买方有权在产品有效期内要求国家药检部门对产品实施检验,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同意实施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在交货地点进行;若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8.5如卖方发现产品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可能引起任何缺陷时,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实施补偿措施,更换问题疫苗。8.6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外包装破损、无标签、标识不清、药液变性及其他质量问题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卖方应负责补发相应疫苗,并承担所有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买方保留选择替代疫苗的权利。8.7疫苗交付后,卖方应负责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疫苗进行回收,免费如数更换新批号疫苗、并承担运费。买方应在疫苗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通知卖方。九、售后服务9.1卖方应协助买方处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提供处理措施方案。(同时接种2种或2种以上疫苗,如出现接种异常反应,在不能明确由哪种疫苗引起的情况下,所属疫苗卖方应共同承担相关责任。)9.2卖方应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网络,应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有专职人员动态监测产品销售、运输情况。卖方应提供有关其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名称、建立时间、技术人员的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情况,以及买方能在本项目下得到的有效的售后服务计划和承诺。9.3中标产品的更换在本项目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中标疫苗产品停产或更新换代,可申请取消原投标疫苗或将原投标疫苗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新产品的质量、效用、安全性应高于原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中标供应商应向海关总署(卫生检疫监管司)提交以下证明:1)加盖公章的申请书(说明停产的原因。如果申请更换新的产品,应承诺新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品的价格、新产品的质量、效用、安全性高于原产品);2)价格、质量、效用、安全性和技术参数比较表(逐项说明);3)新产品的GMP证书、注册证书、批签发证书、检验报告4)新产品说明书。更换申请须经海关总署(卫生检疫监管司)批准十、违约责任:10.1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按应该逾期货款金额的每日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20%。逾期超过3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10.2如因卖方逾期交货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买方解除合,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对由此造成的买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0.3如果卖方交付疫苗的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且卖方拒绝更换或补货的,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退货,并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律师费以及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均由卖方承担。10.4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10.5若买方已经在疫苗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通知卖方,但卖方未能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疫苗进行回收且免费如数更换新批号疫苗,卖方须在14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应货值金额给买方。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可相应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必要,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关方的违约责任。1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送达另一方。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12.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三、知识产权13.1卖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均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买方损失时,亦由卖方负责赔偿。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14.1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14.2本合同以下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1投标产品详细技术说明附件2分项价格一览表附件3出入境用疫苗采购货物验收单14.3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4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海关总署一份。十五、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对以上合同内容有修改的,以及双方另行协商部分,在此处约定)买方(签字/盖章程程卖方(签字/盖章)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上海联合赛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1150号电话:13709851475电话:021-5031-8800传真:传真:021-5032-2739合同签订日期:002年9月14日合同签订日期:2年9月14日买方(签字/盖章程程卖方(签字/盖章)沈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上海联合赛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33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1150号电话:13709851475电话:021-5031-8800传真:传真:021-5032-2739合同签订日期:002年9月14日合同签订日期:2年9月1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菌体霍乱疫苗 肠溶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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