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汽租车采购合同公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2023)
一、采购人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 新疆首汽中易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641101000005636322
五、合同编号: 11N01044822020233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首汽租车/车辆长租、月租/年租
详见附件
辆
1.0
41000
41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
联系人: 王小琴
联系电话: 13040459996
传真: /
地址: 萨依巴格路60号旭升综合楼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4822020233601).pdf关于车辆租赁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4822020233601).pdf
新能源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采购单位(甲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服务单位(乙方):新疆首汽中易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首汽中易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首汽中易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汽车租赁服务”项目-新疆首汽中易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框架协议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首汽租车/车辆长租、月租/年租比亚迪秦PLUSEV-1辆41000.00410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41000.0041000.0041000.0041000.0041000.0041000.00410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肆万壹仟元整二、付款方式二、付款方式合同价款于合同签署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三、服务条款三、服务条款1.甲方权利义务1.1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1.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1.3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1.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租金。1.5甲方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并妥善保管租赁车辆。1.6甲方协助乙方按规定时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1.7租赁期限内出现交通事故、盗抢等相关事宜,甲方应立即向交管部门及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或责任方进行索赔。1.8租赁期满,甲方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1.9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由甲方负责承担。1.10甲方承担车辆充电费、停车费(含电子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含ETC费用)等相关使用费用。2.乙方权利义务2.1乙方拥有租赁车辆出租权,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2.2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设备齐全、无交通违法违章处罚的租赁车辆。乙方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近期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等),并提供租赁车辆行驶、权属及保险等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1/4检验合格等)。2.3乙方应承担所提供标的车辆的下列费用:车船税、保险费、维修保养费、年检费、运输费、基本装修费(脚垫、太阳膜)、灭火器配置费等。2.4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对标的车辆承担下列保养、维修等服务,并承担全部费用:2.4.1乙方应对标的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车辆保养周期及保养项目按照车辆制造商要求或行驶公里数情况进行常规保养,并以两者时间较短者为先。按照具体车型标准要求执行,以特别约定为准);2.4.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车辆进行年检;2.4.3乙方负责处理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承担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义务;2.4.4乙方承担标的车辆发生故障后的24小时拖车、救援等服务。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故障的情形,由甲方承担拖车、救援等服务费用。2.4.5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2.6如非甲方原因(提供租赁车辆不达标准、车辆故障等)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超过24小时的,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与原车属于相同级别/相同型号的替代用车。3.车辆保险3.1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应就标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下列约定的保险险种,保证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效保险凭证。3.1.1车辆投保保险险种(请在选择项中打“√”,共选以下3类):R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元)R车辆损失险R其他: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50万元/座。3.1.2被保险人:乙方。3.1.3保险费承担方式:全额保费由乙方承担。3.2乙方未投保或未及时投保3.1.1约定的保险险种,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并赔偿给甲方及其人员、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且甲方不承担车辆损失赔偿3.3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3.4若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在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保险款项,并自行投保。但是,甲方的任何投保或未投保的行为,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及义务。4.保密条款4.1甲、乙双方及其参与本合同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秘密、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秘密、文件资料和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4.2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对方要求时,甲、乙双方及时将属于对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对方,或按对方要求作适当处理。4.3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对方书面解除此合同内约定保密义务之日止。4.4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5本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除4.3条外)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5.合同变更或解除5.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乙方提供车辆使用期为5年,实行一年一签。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提前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2)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的;(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约定租赁车辆给第三方的;(4)因乙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继续租赁使用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5)标的车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2/45.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严重失职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2)甲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租金等相关义务或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的;(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租赁车辆转租、转借、抵押等任何形式给任意第三方的;(4)因甲方原因未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义务的;(5)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车辆的;(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6.不可抗力6.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6.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6.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6.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未履行期间的合同价款,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其他后续问题。7.违约责任7.1甲方有以下行为的,致使标的车辆毁损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或保险拒赔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甲方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2)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并导致车辆毁损的;(3)不按车辆用途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的;(4)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保管租赁车辆,导致车辆毁损的。7.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及时妥善处理,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替换车等情形的)的,乙方应当免除此期间甲方无法使用车辆的对应租金。如在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的或合同期限内累计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未履行期间的合同价款,向甲方支付合同剩余租期价款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7.3乙方未能履行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含提供替代用车)、服务等义务时,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付车辆月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按视为乙方违约按照租期租金总额的30%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7.4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重大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或其他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且未于合理期限内维修或更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车辆租期价款1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7.5乙方不能按约定协调修理厂和保险公司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次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停驶,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及产生的费用,并支付对应车辆剩余租期租金10%的违约金;若甲方原因导致的故障、维修且不能修复或不能完全修复的则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按对应车辆剩余租期租金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6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7.7任何一方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等)亦由违约方承担。7.8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7.8.1若该事故是由于乙方提供的车辆存在故障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所导致的,乙方应向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及其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7.8.2若该事故是由于第三方行为造成的,由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向甲方和乙方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3/4任,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权利方向责任方追偿;7.8.3若该事故是由于甲方责任所致,甲方按照过错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9由于甲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盗抢等致使车辆毁损、灭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或保险拒赔部分,由甲方承担。7.10乙方承诺对标的车辆拥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标的车辆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权,也未就标的车辆设定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租赁的情况、无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等权利瑕疵。7.11若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提前还车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强制收车等情形,均为甲方提前解除,除应缴齐应付未付款项外,还应当按照5年合同剩余租期租金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不能弥补乙方损失则甲方应当予以赔偿。7.12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逾期还车亦未办理续租手续,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每日日租金的150%向乙方支付费用。如涉及其他费用的,由甲方全部承担。8.争议解决8.1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9.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11.其他11.1本合同使用中文签署,适用中国法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定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特别约定本合同仅用于双方结算租金,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于2023年9月4日签署的编号为SQZL-2023CRMCZ002236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及2023年9月4日签署的编号为SQZL-2023CRMFBZ000607的《补充协议》为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首汽租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