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2023)



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455310842307100002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

服务机构:

广东飞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

合同编号:

4406067455310842307100002

合同总金额:

¥6,665.7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7月1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7月16日至2023年08月31日

服务内容:

指定专人派驻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核验建筑材料、配件、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加工程验收等工程监督管理事项。

合同附件

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扫描件).pdf
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扫描件).pdf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 2023年09月19日

HD2307003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区工程名称: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中子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委托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监理方:广东飞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7月18签订日期:_年_日2023_年_3HD23070031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法定代表人:邓士威电话:0757-23608238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坤洲大道15号咨询人:广东飞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良电话:0757-22335993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社区凤山西路25号5楼之五(住所申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承担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工程(下称“本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人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发包人、监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碧江中学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中学工程规模:碧江中学阅览室总投资:约人民币为297045.46元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确定的定义相同。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双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HD23070031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合同期限为年月_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6份,委托人4份,监理人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双方: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学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23.7.18签订日期:n00HD23070031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监理人外,委托人就本工程有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所需附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所需进行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指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以中文记载、解释及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并产生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以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业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维护委托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HD23070031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信息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并应于专用条件中明确。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协调(监理人所属协调关系除外),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需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与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且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区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相关工程承包人。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自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自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其他人员,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双方在此确认,本条所列活动也作为监理人的义务,即监理人应为完成本合同目的,在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前提下,以最适当方式进行如下活动:1、建议选择工程总承包人。2、认可选择工程分包人。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提出建议。HD2307003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并提供相关处理方案。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委托人常驻代表可随时电话联系监理人就紧急情况和其他事宜与监理人进行研究。8、检验工程上所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必须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报告委托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方能复工。9、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签收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审核和签收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承包人承包合同中所约定义务提出变更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后执行。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出现无法胜任工作、不具备相关资格等未尽可能妨碍工程推进等情形的,监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提出更换建议及措施,经委托人同意后要求承包人更换。第十九条如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人应根据自身职能及有关事实,独立判断,居中调解。如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解决时,应当提供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承包,并与其订立合同。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事项进行认定,并对工程造价、进度计划及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批。HD23070031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责任期即本监理合同期限,包括工程保修期。如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双方应本着顺利完成建设工程的原则另作友好协商。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否则均视为违约,如因违约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按约承担赔偿及有关责任。第二十七条承包人未按相关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限(交图、交货)完成承包工作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监理人过失导致引起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否则均视为违约,如因违约而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按约承担赔偿及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致使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时间延长,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认可,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可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应当增加不超过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变更、HD23070031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即提出方)负责赔偿。双方应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有关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非因监理人过错,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作出任何解释的,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拟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第二份通知发出后1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则监理人可终止或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应赔偿监理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第三十六条非因监理人过错,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逾期之日起,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支付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其他第四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等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HD23070031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如违反本条约定,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交付全部由此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及赔偿委托人所受全部损失。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履行过程及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监理人对所获得的与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等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数据或其它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前述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提供和披露。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拥有著作权,但委托人有权将该等文件及资料用于本工程或作其他合理使用,且不另行支付报酬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专用条件约定解决。不可抗力第五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免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因监理人违反本部分第五条规定所导致的损失,监理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尽一切合理可能减轻损失,并提供适当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合同履行受阻。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工程建设报批文件;3、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负责本工程施工全部阶段及工程保修期阶段的建筑质量、HD23070031进度、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协调委托人与总承包方的关系,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有:1、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3、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4、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5、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以及第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承包方违约事件的处理;6、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对工程进度进行评估。每周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每周组织召开施工例会;8、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并提供处理方案和责任划分方案,监督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9、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0、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1、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12、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监理评估总结报告;13、负责提供安全策略,现场安全监督,现场健康控制,以及现场办公室安全;14、其他合同约定。第三条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数量和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双方商定的人员表和分阶段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的规定。根据各阶段实际施工需要,监理人有义务根据委托人要求调整和增加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专业人员进场计划表进行人员资质检查和出勤考核。如发现有不符资质及缺员情况,每发现一人,将扣减将应付监理人报酬的3%,发现超过3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未付报酬不再支付,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所受损失。第四条本合同外部条件包括:(1)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权责。(2)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工作,办理游泥排放,夜间施工手续。第五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时间:(1)监理业务范围内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图纸、资料和说明:(2)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3)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HD23070031第六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七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麦显波,联系方式:13316321039,监理人员执业证件号:B19020144;总监:黄健超,监理人员执业证件号:44030371。第八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1、现场办公用房和办公台凳。2、提供电话供监理人现场人员使用。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所受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服务费:本合同监理费用为固定总价为:人民币6665.7元(大写:陆仟陆佰陆拾伍元柒角)。服务费计算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即(计算公式)297045.46(工程施工合同价)*3.3%*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优惠系数)=6665.7元,委托人所支付费用已包括人工、工具、运输及税金等有关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32、支付方式:委托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乙方进行费用结算,扣除因验收不合格所产生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后(如有)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乙方应于收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3、乙方收款账户见第一部分签订页。4、经双方同意,可采用进度款方式、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第十一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滞纳金: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带纳金,按未付金额的/%计,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阅览室装修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