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设计采购合同公告(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



一、合同编号:2023-07-2-A

二、合同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

三、项目编号:2023-07-2

四、项目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

联系人:丁昊

联系方式:13939009959

2.供应商(乙方):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靖业公元国际8层

联系人:王方方

联系方式:1890373518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20169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30日历天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工程设计服务
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路)等共计四条道路
设计
30日历天
国家标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08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3年9月19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pdf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1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方:新乡市平原城管理委员会城乡设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项目地点: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甲方: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乙方: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页共7页发包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局设计人: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一松花江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的编制工作,工程地点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勘察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通知书。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设计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第2页共7页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合同书第九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四条本合同的项目阶段及勘察设计内容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阶段为:方案、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等。设计内容:蓝)、凤凰山路(黄河大道-平原太道)、万仙山路(平原大道-黄河大道)、平原大道(凤屋山路-云梦山路)道路工程设计工作,主要包含专业:道路、污水、雨水、照明、电力管沟、绿化、桥梁、交通工程,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该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所有项目相关设计及相关后续服务工作第五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辽河路-松花江路)等四条道路工程设计项目施工图纸质版8份PDF及CAD电子版各1份,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按时提交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金额为:项目最终设计费为施工招标控制价的1.62%。施工招标控制价确定前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用确定设计费暂定价。支付方式:1.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签收后支付项目设计费暂定价的50%:2.项目招标控制价或结算价确定后,支付至项目最终设计费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项目最终设计费的90%;4工程峻工验收合格满6个月后,设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项目最终设计费的10%(合同期内不计息)第七条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委托书、地形图、规划条件等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第3页共7页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1.2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设计必需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方要求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价的5%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7.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7.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可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7.2设计方责任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4、7.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7.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第4页共7页3.23设计人对读计文停出现的进满成继费费够改或补充。由子设计人设计临温地层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费采取补救指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7.24设计人来能续期提交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建长期用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接15天计),设计人蓄接设计合同总价的1选支付进约金,发包人可以在设计典用中扣除。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还可以终止合同。7.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还返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7.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直至审批通过为止。工程开始实施后,设计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图纸外,还应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工程验收。第八条保密双方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就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索赔设计人可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报告。(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第5页共7页证部,次包人超过21天来于带复,应视为试项案给已经认可。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人索赔:(1)有正当家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设计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设计人在换到索赔通知后21天内给予响应,政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陪理由和证据,设计人超过21天未于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11.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1.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股份,发包人参份设计人参份。11.6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另有要求设计人技术咨询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8合同终止: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自行失效。第6页共7页设计人名称:新乡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发包人名称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0373-3088856电话:单位地址: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靖业单位地址:公元国际8层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户银行:乡国贸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257225295512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410700417087631A签订地点:签订日期:20年1月1日第7页共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工程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