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 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02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
合同编号
JSZC-320105-NJZZ-C2023-0004002
合同名称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002合同
项目编号
JSZC-320105-NJZZ-C2023-0004
项目名称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
合同签订日期
2023-04-03
采购人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供应商
南京金农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南京众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2023-09-19
合同总金额
0万元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1).pdf建邺区人民检察院(1).pdf
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JZZ-Y-2023F03004项目名称: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检察院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使用单位: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检察院供货单位:南京金农汇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监制合同编号:NJZZ-Y-2023F03004南京金农液态农业科技有限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南京市建业区人民检察院供应商:(以下称乙方)公司人山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郊区沙洲街道雨润大街住所地:南京市深永区和凤镇毛公阜行政村后家村32011701199号(分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单位数量服务内容序号服务内容详见乙方响应文件。%合同价款详见《报第二条合同总价款采购项目最高限价100万元,本合同项下报价费率为80价表》。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甲方除此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第三条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所承诺的服务期届满之日。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投标(响应)文件和报价表;(2)服务一览表;(3)技术规格响应表;(4)投标(响应)承诺;(5)服务承诺:(6)中标(成交)通知书:(7)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文件。第五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服务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质量保证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及甲方需求为准。2.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严格保证所提供货物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级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拥有“QS”品质量安全认证,具有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提供残留农药检测达标报告。货物必须卫生新鲜、质量达标、品种规格准确、数量保证。3.甲方对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具有检测权;上级质监部门如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检测,一旦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以上约定,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降价、减重、退货(视具体情况定)处理,并及时送达质量合格的相同品种货物,确保甲方正常计划使用需求。乙方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乙方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出现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事故发生,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七条服务期限1.本项目服务期一年,自2023年04月03日起至2024年04月02日止。甲方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与招标(采购)文件对比验收,保留邀请第三方质检部门验收的权利。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甲方认可的设计制作方案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万元。时止。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九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3.付款方式1.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乙方需于次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及结算清单,甲方需于次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货款。若发票户名、开户行、账号与供货单位不一致,甲方不予付款。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带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如乙方不能如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乙方逾期通过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5.在乙方承诺的服务期内,如经乙方2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7.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8.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9.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赔偿金。10.因乙方配送不及时导致供应延时且经供方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次扣除当日货款5%,第二次扣除当日货款的10%,第三次扣除当日货款的15%甲方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乙方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赔赔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采购人)盖章)乙方(供应商Y代表人代表人2025电话:2337466电话:032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漂水支行营业部开户银行:帐号:帐号:461158192179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 食堂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综合品类食材采配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