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执勤执法车辆 日常执勤执法工作警车 插电式混动 燃油车采购合同公告(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2023)
一、合同编号:SDZC2023-233
二、合同名称: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勤执法车辆采购项目(二次)
三、项目编号:SDZC2023-233
四、项目名称:执勤执法车辆采购项目(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
地址:鄠邑甘亭街办政法路12号
联系方式:13891975048
供应商(乙方):陕西意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66号
联系方式:1809103595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执勤执法车辆采购项目
1(批)
¥445,100.00
¥445,100.00
为满足公安机关日常执法执勤工作需求及其保障工作,现需更新3辆日常执勤执法工作警车,其中5座插电式混动采购两台,7座燃油车采购一台。
合同金额: 445,1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伍仟壹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3年09月22日至2023年10月06日
履约地点: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合同.pdf合同.pdf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区分局
2023年09月22日
合同条款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采购人(买方):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成交人(卖方):陕西意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供货合同格式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执勤执法车辆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SDZC2023-233),在西安市鄂邑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下,由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竞争性谈判。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以下简称“买方”)确定(成交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成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买方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5座插电式混动车(2台)、7座燃油车(1台),并接受了卖方以价格“肆拾肆万伍仟壹佰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2.1合同条款2.2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一货物清单附件2一售后服务承诺2.3成交通知书2.4竞争性谈判文件2.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5.付款方式5.1付款方式:终验合格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5.2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额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价变化的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税费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切费用,以上费用均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交货地点: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7.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西安市鄂邑区财政局备案壹份。8.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及各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规定,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卖方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需求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业务流程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采购信用融平台虫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查询了解。买方名称:(盖章卖方名称:陕西意拓汽车销售有限地址:公司(盖章)邮编: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电话:邮编:710018传真:电话:18091035959传真:开厂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代表签字或盖章:未央路支行2022年9月22日帐长号:72050155200004452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合同条款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谈判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部件或其它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场地。1.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7“买方”是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西安市公安局鄂邑分局。1.8“卖方”是指提供本合同内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即成交人。1.9“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项目谈判文件规定条款、卖方的谈判响应文件承诺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3.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3.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4.专利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5.技术规格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必须等同或优于本项目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的标准。若卖方在其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标准优于本项目谈判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标准的,按谈判响应文件的承诺执行。6.检验和测试6.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产品及其部件,以确认所供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6.2检验和测试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6.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产品或部件不能满足谈判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产品或部件,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产品或部件,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6.4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产品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验收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6.5如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7.包装及运输7.1卖方负责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包装、运输、装卸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7.2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止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7.3货物的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满足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保证买方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8.伴随服务8.1卖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说明、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8.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所有服务,包括本项目谈判文件“商务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8.2.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8.2.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8.2.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8.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8.2.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软硬件升级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8.3卖方应提供本项目谈判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8.4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9.备品备件9.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9.1.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9.1.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9.1.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9.2卖方应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0.质量保证10.1质量保证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12个月。10.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合格产品。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3根据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所发现的缺陷。10.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修补缺陷,买方可提出索赔,并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1.索赔11.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1.1.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1.1.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11.1.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0-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1.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超过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必须用已收货款进行弥补。12.变更指令1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2.1.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12.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12.1.3交货地点;12.1.4卖方提供的服务。1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3.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1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14.转让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5.卖方履约延误15.1卖方应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商务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1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16.验收16.1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日历日后,由采购人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16.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成交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成交单位。16.3验收依据16.3.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16.3.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16.3.3谈判文件;16.3.4成交人的谈判响应文件;16.3.5货物清单;16.3.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17.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第1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1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18.违约终止合同1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8.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18.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8.1.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满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1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9.不可抗力1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口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19.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且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1.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21.2.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1.2.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2.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双方可依以下一种方式解决:22.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2.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3.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24.通知2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2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5.税款2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25.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26.合同生效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执勤执法车辆 日常执勤执法工作警车 插电式混动 燃油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