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3)



一、采购人名称: 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供应商名称: 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 
三、采购项目名称: 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661101000006002762 
五、合同编号: 11N74867646520232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
12000
12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 李莉 
        联系电话: 18160380395 
        传真: / 
        地址: 建国南路121号院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法律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48676465202321001).pdf

合同编号:11N748676465202321001哈密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编号:(2023)新达律民顾字第12号甲方: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9号乙方: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地址:哈密市伊吾县新城咯尔里克路145号-54基于甲方通过公开择优选聘方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哈密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并共同遵守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乙方接受聘请并指派郭云冰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第二条乙方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主要职责为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一)为甲方涉法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甲方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各类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文稿相关工作;(三)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书;(五)审查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或者甲方为党委、政府代拟的合同协议文稿;(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七)参与甲方牵头组织的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前瞻性的法律问题1/5的专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八)协助甲方组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九)党委、政府向甲方交办的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十)甲方要求法律顾问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下列事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参与:(1)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和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2)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3)涉及甲方的复议、诉讼、仲裁案件的事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4)其他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事务。第三条甲方指定本单位内设法治科或法制部门(名称: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甲方聘请法律顾问人员及相关事务的统一管理,乙方对此接受并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甲方内设法治科或法制部门(名称: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本单位法律事务和工作任务统一交办给法律顾问处理;对统一安排的法律事务和工作任务,乙方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乙方同意安排郭云冰律师作为甲方的法律顾问,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书面法律意见应当由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签名,加盖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第四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承办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甲方授权,查阅相关资料,应邀参加(列席)有关会议,参与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论证、磋商、谈判等活动;(三)获得合理报酬,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五条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承办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事实和法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声誉;(二)依法、勤勉、尽责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积极、认真、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并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质量和专业水准;(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承办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协助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参与甲方安排相关活动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信息等。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四)不得利用在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的信息或者便利条件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2/5(五)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有关利益冲突审查的规定。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承办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协助甲方处理法律事务、参与甲方安排相关活动过程中,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或者办理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若发现有乙方及乙方指派的律师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乙方应当尽职审查并主动向甲方申请回避;(六)对所承办的甲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等单独建档,根据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承办过程中涉及的证据、法律文件、资料等妥善保管;(七)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接受甲方制定的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规定、工作规则、考核办法等;(八)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制度等对法律顾问的其他规定和要求。第六条法律顾问报酬和相关工作支出等费用,按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一)法律顾问费用为12000元/年:聘请费用在甲方对乙方当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合格后,于合同到期之日即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报酬。有关考核工作甲方可参照《哈密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的具体考核办法。乙方需按照甲方的通知提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导致顾问费用无法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因办理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任务、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负担:1.有关鉴定、评估、公证、翻译等费用;2.哈密市辖区外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3.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或者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费用。第七条律师代理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需委托乙方进行本合同第二条(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用按照新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协商收取。第八条甲方责任(一)指定本单位内设法治科或法制部门(名称:哈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给乙方,安排、指派乙方法律顾问处理相关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及时转送相关资料、收集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建议并予以综合分析办理;(二)为聘请法律顾问承办本合同第二条的工作任务和法律事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法律顾问集体研究讨论,不定期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交流、研讨等3/5活动;(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法律顾问外出办案或有关项目考察;(五)及时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第九条每个服务年度结束前,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服务团队成员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扣减报酬金额、提前解聘并报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一)违反《律师法》有关执业禁止规定,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情形之一的;(二)受聘期间,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或者任期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三)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甲方法律顾问工作的;(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甲方安排的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要求时间提供法律意见的;(五)牵头负责本项目的律师(项目律师)执业单位变动,不再在签约所工作的;或者服务团队成员变动超过团队总人数三分之一,且没有条件相当的人员补充到团队中的;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换服务人员的;(六)未落实回避原则,同一法律事务同时为甲方和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七)明显损害甲方合法利益、采用证据材料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政策依据明显错误、未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明显避重就轻或者以偏概全(如:审查合同时仅就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具意见,未能站在甲方立场提出合法合理建议的);(八)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九)受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十)甲方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第十条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通过有关单位的主体平台在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乙方发生第九条(一)(四)(六)(七)(八)(九)(十)的情形,甲方有权提请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管理制度依法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可能导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后果:“不能获得政府采购服务方面的哈密市辖区单位定点法律服务资格,不纳入政策扶持或者支持范围,不予安排财政性奖励、补贴资金,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准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评先评优”。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由双方协4/5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违约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聘用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向司法局法律顾问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哈密市党政机关(名称)(印章)乙方: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印章),代表人:代表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联系人:联系人:郭云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1995666880电子邮箱: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